含山棚户区改造征迁补偿标准发布_每平方最高能达4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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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城规划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执行中央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县政府拟启动含城规划区范围内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含城规划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23个,其中一期项目11个,改造647户,涉及王沟区域(大、小松林及灯泡厂部分区域)、农贸市场西侧垃圾中转站区域、阳光广场东侧、望梅路南延伸段、西门大塘周边、褒禅山路西延伸、太湖山路沿线桂花园东北侧、长岗村、七店村、迎春齐小村北侧、褒禅山路南沿线、汪村;二期项目12个,改造1997户,涉及王庄村、华阳片区、大庆片区、望梅片区、翰林片区、鼓楼片区、大小松林区域、方戚村、胡蒋村(大塘院)、九连村(高垄/小盛)、梅苑社区(张墩/姜湾/姜坝/塘桥)、攀桂片区、褒禅山经济园区区域、经济开发区区域,具体见项目责任分解表。
二、房屋征收补偿及土地征用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以及政府性奖励和补助等内容。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
(二)征地补偿执行省政府核定的标准,见附表2。原村庄建设用地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同步征用,按照规定标准结算,安置用地应交款在征地补偿款中抵扣。
三、征收模式
本次棚改项目征收模式为模拟征收,任一项目区域内住户85%同意征收或经县政府同意实施,房屋征收可以启动。
四、征收期限
本次棚改项目征收期限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31日。
五、征收机构
本次棚改项目征收主体(征收人)为含山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投资部门为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环峰镇、经济开发区、褒禅山园区和项目组组织实施。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或县房管局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该机构为此次评估机构;若未超过50%的,由项目组和被征收人商定或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为主,产权调换安置为辅。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住房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政府公布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2016-2017年含城规划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基准价为框架结构3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700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回迁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增加0.2倍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两者合计为应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
(3)安置房的结算:
①选择多层安居楼的,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的0.2倍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②选择小高层安居楼的,1至5层安置价格按多层安居楼价格执行,6层以上(含6层)安置价格如下: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增加的0.2倍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结算;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③小户型安置房结算方法同上。
(4)若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上述安置房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市场化评估,再互找差价进行结算。
(5)总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的,可按照最接近的户型面积选择多套安置房,且考虑楼层的搭配。
(6)房屋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产权人要与房屋产权证一致。
(二)集体土地上住房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事项。
(1)被征收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上述评估价的2倍结算,并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上述评估价结算,并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也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倍结合人口计算安置面积(0.5倍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双方结算价差后,再由征收人按照回购的方法确定货币补偿款。回购价按不同区域定价结算。
2.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标准
①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4倍计算安置面积,但人均不得超过56平方米;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的户,按照1.4倍计算后安置面积仍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人口的计算,以公安部门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①原户口在征用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含士官)、现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等;
②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一人按3个安置人口计算;
③已婚尚未生育的,增加1个安置人口。
④法律规定应计入安置人口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算安置人口:
①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②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未迁出的村民小组成员;
③因婚嫁迁入,已享受过征收安置政策的村民小组成员。
(3)本村村民房屋征收补偿与结算
①多层安居楼的价格:被征收房屋用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0.4倍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4倍的部分,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60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②小高层安居楼的价格:1至5层供应价格按多层安居楼价格执行,6层以上(含6层)供应价格如下:被征收房屋用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的0.4倍部分,按照14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4倍的部分,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③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安置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4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选择多层安居楼安置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结算;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60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选择小高层安居楼安置的,1至5层供应价格按多层安居楼价格执行,6层以上(含6层)供应价格如下: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1200元/平方米结算;超面积部分,在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外(不超过10平方米)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4)安置房一律采用实名制安置。
(5)本村村民的界定: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田。
(三)房票安置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方可适用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房票,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一种方式,对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1.县政府协调商品房开发企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购房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标准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布为准。
2.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记载的金额,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房票补助
若所购商品房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所购商品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二手房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商品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二手房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较小,根据应安置人口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若所购商品房面积不大于安置面积,按所购商品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二手房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若所购商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按安置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二手房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四)单位公房补偿安置
对已办理合法租赁手续的单位公房(含直管公房),按照“先拆后售”的原则处理,即租赁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同时根据公房管理单位要求,按市场评估价,经县政府同意按房改政策办理购房手续后,方可给予补偿安置。
在项目启动之后办理租赁手续的公房一律不予享受补偿安置政策。
(五)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1.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的经营性用房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房为准。
2.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被征收的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若被征收人有意愿购买安置小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政府确定价格优先购买,所购经营性用房的价格以政府公布为准。
(六)住改非房屋补偿安置
1.住改非房屋是指房屋产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住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仓储的,原则上按照住宅用房予以补偿安置。
2.房屋征收前改变住房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照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标准的60-80%予以补偿:
(1)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2)大门敞开式的;
(3)底层一进的;
(4)在项目启动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5)征收启动时仍在正常营业的。
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住房给予安置补偿,同时对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底层一进房屋给予400-600元/平方米的补助,不另支付停产停业补偿。
(七)安置房二次结算
1.若安置房实际面积大于或小于协议安置面积的,相差部分面积按照不同安置区域定价结算。
2.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则在计算房租时应扣除货币补偿部分面积。
3.顶层安置房跃层部分(房产部门实际测绘核准面积)不计入应安置面积,其结算价格由不同区域投资主体确定。
八、搬迁补偿标准
(一)住房搬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或房票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二)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偿。
九、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住房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简称房租)。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实际过渡的月数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出部分,按照9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实际过渡的月数是指从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实际发生的临时过渡的月数。
(二)经营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照被征收经营性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十、奖励与补助
(一)按期签约奖。在集中协议签订阶段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按期拆除奖。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按期整体拆除奖。在集中搬迁阶段完成整体签约并交房予以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楼层奖。选择多层安居楼顶层的,应安置面积在每档次的基础上各优惠200元/平方米;同时在应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可以增购20平方米安置面积,增购面积按照1800元/平方米计算,再超按照市场价优惠200元/平方米计算。
(五)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居楼奖。对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居楼的,非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5%的奖励,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8%的奖励。
(六)多余面积奖。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住房面积大于人均40平方米的,多余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并增加4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即:多余面积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应安置人口数(人)×40平方米/人]×400元/平方米。
十一、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按2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4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在征收时已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十二、协议的审查
项目组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县征管局根据材料进行登记审查。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款支付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各计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其征收补偿安置费直接转为购房款。补偿款大于购房款的,多余部分在被拆迁户完成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拆除后支付兑现;补偿款小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待安置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结算交清。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完成房屋搬迁,并将房屋完整交付拆除时,征收人应及时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
十四、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其它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十六、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同步征用。
十七、本方案由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此方案征求意见为30天(2016年8月24 日至2016年9月23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含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11906。
附表1: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说明:
1、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成片幼林)的,按面积计算;一般树木3000元/亩,果树6000元/亩;杨树小于12厘米3000元/亩,大于12厘米5000元/亩;
2、竹园:元竹2000元/亩,毛竹4000元/亩;
3、移栽树木或采伐木归林权所有者;
4、绿化苗木,按果树价的2倍计算;
5、盆栽花卉按实际搬迁费用付给。
省政府规定含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1、这个标准包含多项内容,小编看的也不是很懂,大家如果有问题,可以咨询县征管局或是所居住区域的拆迁组(这几天拆迁组已经开始入户走访调查了)
2、关于拆迁范围,请看我们昨天发的微信《含山棚户区改造3087户的位置分布》
3、我们会及时跟进此次拆迁相关的信息,记得关注我们噢!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用,就继续往下帮我们点个ZAN吧!
含山县环峰镇梅苑路42号(新环峰镇政府对面)560平方米厂房出租,联系人武厂长15695555008
含山人都在看
【阅读原文】看含山魅力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