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严打赌博!连续查处起诉三起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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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起,含山女子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牌九”为赌具,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少则4、5人,多则20多人,每场输赢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参加赌博的有夏某某、严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20多人。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赌场从2016年7月持续到2017年1月,时间长达半年左右,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6000余元。
经依法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以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含城代某、张某夫妇在县城南门面房开有一间游戏机室,供他人游艺娱乐。为增加收入,自2015年2月份起,夫妇两人陆续从南京等地购置了带有上分、退币功能的“弹珠机”、“斗地主机”,在自家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摆放,供他人进行赌博。至2017年1月,共摆放了各种赌博机15台,其中“弹珠机”7台,“斗地主机”7台,“捕鱼机”1台(共2个操作单元),由代某夫妇共同经营,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机上分、退币等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经查,赌博机摆放以来,有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人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代某夫妇共非法获利20000元左右。
经依法审查,县检察院认为,代某夫妇以“弹珠机”、“斗地主机”等游戏机为赌具,开设赌场,赌场摆放的赌博机已达10台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日至3月10日期间,含山男子吴某及同伙,以抽头获利为目的在含城附近迎春村某村民家瓦屋客厅内开设赌场,以“四字宝”为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每天两场,下午一般从13时至17时左右,晚上一般从19时至22时左右,每场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持续时间为八天,其中人吴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元。
经依法审查,县检察院认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源自县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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