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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男子驾车追尾电瓶车致对方当场死亡_赔偿28万仍被刑事起诉

含山社区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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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含山男子谷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和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和县检察院认为,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当日,谷某驾驶小轿车沿省道105线行驶自乌江往含山方向行驶,下午3点15分左右,在西埠镇附近路段,车辆驶入道路北侧非机动道,追尾了前方同向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发,致电动车驾驶员戴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


本配图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拔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此后,谷某亲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源自和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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