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数家药店被查处!涉嫌假药/药品过期/来源不明/无证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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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11家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情形。9月13日,安徽马鞍山市药监局发布通告,撤销这11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
具体名单如下:
马鞍山市宝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濮塘店
马鞍山市宝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西湖花园店
马鞍山市海上健康管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博望长裕店
马鞍山市海上健康管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东北路店
和县和商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善厚分公司
马鞍山华佗国药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晨光花园店
马鞍山华佗国药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欧尚店
马鞍山绿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山林和店
马鞍山绿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山祥平店
马鞍山市花山区天美健大药房
马鞍山市雨山区瑞锦堂大药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取得GSP证书后方可经营药品。撤证企业在撤证期间,必须暂停一切药品经营行为,企业必须在限期内重新提出认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经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转自"今日诗城"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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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9月6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开了一份处罚公示,对两家违规企业以及一家无证经营者予以了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春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含山大庆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含山县运漕镇同仁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罚款
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上,没收违法购进药品、违法所得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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