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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裕知产学堂】“不受版权保护”作品类型分析

2017-09-01 知产视界

   

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条规定是作品类型的排除条款,也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在抗辩中引用频率较高的依据之一。但是,不难发现,实践中对这一条款仍然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以下具体说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此类文件没有著作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认识上的争议。例如,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文件,不能构成作品,但是,这不是绝对的。例如,某个民事主体(机构、网站、个人等)按照特定的标准精选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并在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出足够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汇编作品”(具体是指汇编若干不构成作品的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而对此种裁判文书汇编而成的作品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复制、传播,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


又如,在判断专利文件(不包括授权书)有无著作权的问题上,有一种在实践中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利一经授权公开,专利文件就属于政府行政性公文,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种观点同样存在问题,这是因为,专利文件只是专利部门授权文件的附件,而非授权文件本身。例如,商标授权公告时,授权文件也会记载商标的图案,如果该图案本身还构成作品,则尽管商标授权公告属于政府行政性质的公文,但不会导致该图案就因此丧失作品地位;又如,版权登记行为本身也属于准行政行为,然而作品登记的部分也不会因为执行了登记行为就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融为一体而丧失著作权。因此,专利文件(不包括授权书)是否能构成作品,只取决于其本身的独创性的高低。


(二)时事新闻



对“时事新闻”的最大认识误区,在于很多人无法分清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通说认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只交代新闻的地点、人物、事件,没有附加任何的修辞、评论,“不带作者任何理性或者感性成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从各种媒体接触到的时事新闻报道却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往往用词形象,细节生动,内容翔实,而且在报道事实的同时还链接了相关领域的知识,并加入了简短的评论,表明了作者的价值判断和舆论导向,具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属于事实新闻作品。因此,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认清时事新闻属于版权法不保护“事实”,而只有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时事新闻作品,才是版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对于此项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仍然存在特殊情况。例如,纯粹的历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设计者在历法里面加入了生动的说明、提示、图片或者其他内容,就会使得这种“加工”后的历法,同样有可能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四)其他类型:如智力规则



现行的著作权法在作品排除方面只列出了三种典型类型,然而事实上还有大量的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而不能被纳入作品的智力成果,例如,智力规则,以下以智力规则中的游戏规则为例进行说明。

所谓游戏规则,是指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对于游戏规则,人们很容易想到,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于这一逻辑,很多人因此认为,目前各类电子游戏著作权纠纷中涉及游戏规则的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答案并不完全如此。这是因为,人们往往混淆了“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表达”两个概念。以下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游戏规则为例予以说明:

“主持人召集单数个人(9-19人)上台,人数不能过少,否则没有可玩性。当大家准备好后,主持人每次说“万能胶”,大家每次要回答“粘什么”。主持人随意说出身体某个部位,台上的人就要两人结为一组互相触碰主持人说的部位。例如,主持人说左膝盖,那么台上的人就要触碰组内另一人的左膝盖。而没有找到同伴的人将会被淘汰下台。当台上的人数为双数时,主持人要参与其中,使总人数一直保持为单数。最后剩下的一组胜出。因为游戏难度不高,所以在胜出一组获得奖品时,还可以略微设置一些障碍,例如让其表演一个节目(如果性别相同)或者玩真心话大冒险(如果为一男一女)等等。此游戏要注意,主持人喊出的身体部位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要是不慎喊出舌头,恐怕大家都要笑场。”

这是一个典型的游戏规则的表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则表达的个性化非常明显,不但有规则本身,还有鲜活的举例、评论、注意等事项,存在较大的表达空间,因此并非该游戏规则的“唯一性表达”(如果构成“唯一性表达”,则游戏规则的表达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换言之,人们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游戏规则,因此,上文的规则表达就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哪些结论呢?

首先,对于游戏规则,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其中所包含的“规则”(即如何进行游戏),而只保护规则的具体表达。因此,如果其他游戏公司在电脑游戏中直接复制了他人原创的游戏规则表达(或者进行微小改动),则原创者在证明了自己的原创身份和该规则表达达到足够独创性后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在后游戏公司并未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表达,而是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来说明同样的规则,则原创者将难以主张著作法上的权利。其次,对于某种游戏规则表达,如果不足以构成作品,但仍然具有一定的个性化(即并非公有领域的游戏规则表达),并且又和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游戏元素一起被其他游戏公司直接在游戏中抄袭,则权利人还可以尝试诉诸反不正竞争法来维权。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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