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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实际上就是个对赌协议,赌的就是你不去

2017-08-03 学者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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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嘉威

■来源:搜狐;转自:谋定市场





一个健身房往往不是根据容客率售卖年卡,如果可以容纳500人,那就卖2000张年卡,一方面顾客不会全部在同一个时间段来,另一方面,赌的就是可能将近1000人坚持不了太久,最后会不来。健身房年卡到过期时间,还是很多人没去过多少次,这些没去多少次的年卡,就是健身房赌赢的结果。


对赌,赌的就是概率。


我反思了下,生活中除了健身房,其实身边的对赌模式比比皆是。


比如使用邮箱时,a邮箱告诉你免费送你32G容量,b邮箱告诉你送你100G,然后你就选择了b邮箱,c看到了说,容量全部免费。


这时候,你是不是觉得好划得来,全部免费也,使用的时候就不会有心理门槛了,c邮箱最好。但是,其实平均下来,一个人使用的邮箱容量可能就是1G(举例),其他的都是多余,正是看到了这点,才可以无限量的送用户容量,反正也用不到嘛,就算偶尔有用的超过1G的,平摊一下人均也是低于1G的。


除了邮箱以外,还有买100M宽带实际上你根本用不到100M,买服务器送你多少多少容量,上传照片赠送多少G存储空间,美容院的疗程卡,相册容量等等,送的都是你用不到的容量。


为什么我们总是容易中对赌陷阱?


我们往往会选择“容量全部免费的邮箱”而不会选择“32G免费容量的邮箱,即使其实自己只能用到1G容量。


01请去除心理门槛


普通消费者对32G,100G是没有概念的,也不知道自己平时要用多少,也不知道一封邮件一个照片占用多少容量。而全部免费意思就是不用管自己用了多少,尽管用就是了。这种免费是清除消费者使用顾虑和心理门槛。


02心理惰性


比如去健身房60次的次卡1500元,年卡2000元,很多人会选择购买年卡,但其实算一下60次的次卡相当于你一年每周去1-2次,但事实上很多人一年平均下来做不到每周1-2次的频率。


之所以买更贵但用不到的东西,是因为心理惰性,不想去计算来了多少次,而喜欢享受有无限次可以来健身的权限。


喜欢拥有可选择的感觉,而非需要多少。


03贪念


多的总是更好,没贵多少却得到多好多的感觉。


消费者,如何避免对赌陷阱?


其实越理性的人,越明白自己需求,越容易选择自己需要的,而不是自己感觉自己要的。


思考自己需要什么,比如健身,计算每周去一次也就50次,可以先买个次卡,用完了可以再买呀。


其实,我们往往比自己想的更坚持不下去。。。


有多少人决定学英语,买好了单词本,然后就没翻过;决定要健身,买好了漂亮的健身服,然后去了一次就再没去过了;答应自己要坚持每天看书,坚持不到三天,就因为各种事情荒废了;决定每天要12点前睡,坚持不到一周,就开始继续熬夜。


在事情开始时的坚持态度并不能代表什么,先坚持一个月再制定计划,往往比一头热瞬间制定长久计划的转化率来的高。


当然,作为消费者而言,有一条法则高于一切商业原则,就是“我买的爽”。不需要计算性价比,不需要计算怎么购买,不需要理解思考,开心就好了。当然,这也是商家最喜欢的消费者了。


作为企业,如何运用好对赌法则?


衡量平均一个用户需要使用的数量,初期给一个远高于用户需要的赠送数量,试行一段时间后,如果用户平均量没有明显上涨,说明用户需要量基本是恒定的。


这个时候可以开始全部免费,因为即使全部免费,实际使用量依然能维持恒定,但全部免费打破了用户的心理顾虑,购买转化率反而会上涨。


对赌协议


第一次听到对赌是在朋友的创业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签的对赌协议,举例就是风投投资这家公司500万,如果你一年内用户量做到100万,那他的500万就占股份的10%,但如果一年内你的用户量做不到100万,那他的500万就占股份的80%。


其实一直比较反感对赌协议,因为对赌协议是一种短期的,把投资人和创业者放在对立面的一种合作方式,虽然也会有投资者说我这是希望给他压力,我也希望他能达到对赌条件,我更愿意占少的股份,只要这个项目有发展。


但这是以胁迫人,“不得不”的方式让人做事,而并非“我想要”,这会让创业者慢慢失去初心,并非因为热爱某件事而创造价值,而是因为避免股份被稀释而不得不前行。对比国外的风投和创业者的投资模式,对赌的短期效应更加明显和不合理。


除却风投上的对赌,其实生活中才是最多对赌的地方。


之前一个朋友去韩国和我分享了一个有趣的商业模式,和大家分享下:


韩国有的店面出租并非像我们按照交每个月租金的方式来出租,而是一次性交20年的租金。 


一次性交了20年租金所付的金额可以打6折,并且,20年以后租金将全部返还给你,相当于白让你租了20年的店铺。


对于租店面的店主而言会更把这个店面当作自己的所有物来用心经营。


而房东拿了这个20年的租金拿去做投资理财,只需要确保每年的收益回报率超过20年不变的租金即可,比如这笔钱投资一个项目每年有20%的回报率,几年后利滚利很快就纯赚,比租金本身的收益还高很多。


当时我听到这个例子的时候就在想,如果黄钻绿钻推出一个一次性购买20年黄钻,20年后可以全部退回,或者退回99%(避免一些法务问题),会不会大幅提升销售量呢?比如原本只有10%的人购买,变成了20%的人购买?


这笔费用再拿给战略部用于投资,按目前可见的投资回报率肯定远远大于增值部分带来的收益,而且不用占用已有资金。还能放一部分做一些保障性对冲型的投资,摊平风险。总体看来20年收益会比用户购买增值服务带来的利润更高。


大家管这种说法叫做金融。当然在不同国家应该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在此不考虑此因素。


这些方式本质都算对赌,赌的是自己投资理财的收益回报率大于20年售卖该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所有对赌,计算的都是概率。


最后


对赌本质没有好坏,只是一种商业策略,对于商家而言计算的是各种情况的概率,而后选择概率大的模式,在样本达到一定数量时,赢得概率趋近恒定;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么购买时明确自己的需求,购买东西“按需购买”,要么,就别想太多了,买的开心是王道。



延伸阅读:


对赌协议里的20个致命陷阱


来源:洞见知行(ID:dongjian360)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下面,我们来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2、业绩赔偿公式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5、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7、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


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


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股份回购公式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版权归作者所有,王豆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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