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婷案明天开审,想起了,处女卖淫案
本文原创:陈旭
【1】妓女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妓女的卖肉行为违法,但是妓女的人身权利,仍然依法受法律保护。妓女是出来卖的。但是强奸妓女,仍然会成为强奸犯。
【2】造谣犯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撒谎造谣,依法判刑即可。但不能打骂、侮辱、体罚罪犯。殴打侮辱罪犯,会让自己也成为犯罪分子。
【3】恶霸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排除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无缘无故打死恶霸,一样是犯罪行为,一样会被判刑枪毙。
【4】死刑犯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假设法院规定明天中午12点枪毙死刑犯。某警察很气愤,提前1天枪毙死刑犯,这个警察就成了杀人犯,会被法院判刑或者枪毙。
【5】警察只能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的警察,有可能成为罪犯。如果警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不依法办事,警察就会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例如枪毙死刑犯。警察只能按照,法院宣判规定的时间地点,枪毙罪犯。如果警察不按审判书的规定,随便枪毙罪犯,时间地点都对不上,警察就犯法了,甚至涉嫌犯罪。
老百姓乘警察不备,突袭打死了死刑犯,老百姓就成了杀人犯,会被法院判刑或枪毙。
有人说,网上已经流出视频,据路边社不靠谱的,疑似谣言的消息说,叶婷父亲是个恶霸,随意殴打他人,有视频为证。
由于视频未经法院认证,我们只能假设视频是真的,那么,陈旭的看法是什么呢?
陈旭的看法是:假设叶婷父亲叶X青是个恶霸,陈旭还是要告诉大家:恶霸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网友张四提问:龙哥,你为什么要帮恶霸说话?
陈旭回复:
大多数人不明白,叶婷事件的核心是什么?
核心是,公权力机关如果有0.01%的执法错误或者失误,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灭顶之灾。
所以,绝对不允许公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任何瑕疵。当然,完全没有瑕疵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要努力尽量的消灭瑕疵。
执行公务的人,一句话说错,一句话写错,老百姓家破人亡,谁受得了?
网友张四提问:网上说,叶婷父亲叶X青是个恶霸,我们不应该维护恶霸的利益!
陈旭回复:
张四兄弟,你仔细想一想,网络上这么多水军攻击叶X青,叶婷一家,不觉得奇怪吗?
大概率背后……我啥也没说啊!
谁是恶霸,谁不是恶霸,这个认定恶霸的权力,掌握在谁手中?
难道权力掌握在,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手中吗?当然不是了。
所以啊,别人今天可以说李五是恶霸,明天就可以说你是恶霸。
你是不是恶霸,并不重要,有权力的人,说你是恶霸,你就是恶霸了。
这个简单的道理,你一定要懂。
所以,法律才规定,保护妓女的人身权利,保护恶霸的人身权利,保护罪犯的人身权利,当然也保护合法公民的人身权利。
为什么,法律会保护“妓女,恶霸,罪犯”等等这些坏人的人身权利?
因为,人的身份,是随时可以变化的。
今天你是合法公民,有权力的人,明天说你是罪犯,你明天就是罪犯了。
你可能会认为,陈旭在危言耸听……
陈旭讲个新闻案例,能吓死你……
【云南昆明小学生处女卖淫案】
2009年3月16日晚8时许,昆明五华区博华学校六年级学生刘XX姐妹两,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带走。
警方指控两人涉嫌卖淫,两姐妹的年龄分别为15岁与13岁。
与两姐妹一起被抓捕的还有她们的父亲、母亲以及父亲的两名男性好友。
2009年3月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
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
据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氏姐妹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
【河南新乡晓梅处女卖淫案】
在新安县一美食城打工的晓梅在下班回家路上被3名巡警拦下,一番殴打之后,晓梅被迫承认与包括初中老师在内的8个男人发生过性关系。
事后,县人民医院证明晓梅是处女。
河南新安“处女卖淫案”一审判决 公安局赔偿3万5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6月10日03:4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万兴亚
河南新安“处女卖淫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卢胜利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一审判定滥用职权,卢胜利和黄小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8个月,案件的另一嫌疑人薛胜利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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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简介:龙哥(陈旭)只用5年,从员工升到老总级,现是老板和别墅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