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千余万 四被告出庭依法受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千余万
四被告出庭依法受审
作者:彭纪
图系列为庭审现场
1月19日上午,我院刑事审判一庭,在我院审判综合二楼大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胡某等人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区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上午10整,合议庭准时开庭,庭审为之拉开序幕,此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遂向我院依法提出公诉。
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张某、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期间,以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毕节市厚沅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多次向贵州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镇雄县聚兴煤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金额人民币23112937.5元,税额人民币3929199.36元,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
检察机关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有遗漏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检察机关另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贵州国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云南省镇雄县广运洁煤有限公司、云南省镇雄县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公司,金额共计45659552.06元,税额共计7762123.85元。
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结束后,我院将根据庭审所查明的犯罪事实,认真组织合议,择期进行一审宣判。
毕节市国税局20余名税务干部,四被告近亲属8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
编辑:赵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