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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应急管理部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八项措施》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3月14日,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证件到期顺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件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仍进行相关活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容缺受理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疫情结束前申请许可证延期或变更的,可不提交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因疫情原因未复审或延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视同有效,实行容缺受理审查。

三、承诺办结颁证。容缺受理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容缺资料作出限期办理的书面承诺后,可先行予以发证。承诺期限为不超过疫情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到期未办理并提交有关资料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件并公告予以注销。

四、启用新版证件。按照有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完成新版证书印制的,暂发旧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新版证书印制后再及时收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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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编辑: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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