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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奖励标准拟上浮!严肃处理打击报复!


      6月3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稿》),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点击图片,查看原文)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

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但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核查属实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并在《奖励办法》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因举报或提供线索直接

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

举报人或信息员特殊奖励


      并且,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奖励举报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

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

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

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

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

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

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

为了避免出现举报人或者信息员

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为领取奖励故意诱导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和信息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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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应急管理部、新京报

❒ 编辑:黄芷欣,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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