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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办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通知
一、专家聘任条件
重点县聘任的化工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和安全生产业绩良好的化工企业中遴选,主要涉及安全管理、工艺操作、设备管理、电气仪表、设计总图、应急消防等6个类别(专业)。专家应具备《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明确的基本条件,其中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合资独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化工企业或化工设计单位在职或近3年内退休的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主要化工装置工作3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的应优先聘任,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县选聘国家级化工专家。
二、专家工作职责
(一)为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参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现场审查、行政执法检查、安全专项整治、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处置、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基层专业监管执法能力。
(二)协助重点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四知卡”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法有效落实。
(三)采取专题宣讲、参与检查、驻企服务等方式,指导重点县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
(四)为重点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舆论宣传、信息化建设和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五)专家主要承担技术支撑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实施行政执法等法定工作。
三、专家履职要求
(一)专家每年在重点县及企业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季节性特征和重点时段灵活安排,但每年工作总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专家每年参与重点县开展的隐患排查或安全检查应不少于6次,参加地方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应不少于3次。
(三)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或者参与督办重点问题“回头看”。
(四)专家在受聘期间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有关企业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
四、专家相关待遇
(一)在职专家聘任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原则上由派出企业(单位)支付,作为派出企业(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派出企业(单位)承担专家工资、奖金有困难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重点县应急管理局与派出企业(单位)协商解决。专家工作期间聘任单位适当给予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
(二)专家工作期间的差旅经费由聘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派出企业(单位)要将专家的受聘经历作为其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受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可优先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
(五)重点县聘任专家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经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办统一领导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监管处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协调相关企业(单位)专家的选派、派出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省应急管理厅要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聘任专家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题业务培训,提升专家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能力水平。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组织辖区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学习、进入角色、学有所获。
(三)建立评估机制。专家每半年要向重点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工作报告。重点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年组织对专家进行履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上报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派出企业(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协调专家派出企业(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情况对专家实时动态调整,不断优化调整专家结构。
(四)科学筹划推进。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重点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专家聘任工作,使地方和企业安全发展这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五)严守工作纪律。专家在受聘期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保密规定和有关企业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工作中坚持公正、客观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敢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清正廉洁,严禁借安全咨询服务之机向企业索取不正当利益。
❒ 本文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 编辑:黄芷欣,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