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怎么做?看这里!
为深入推进湖北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成果,提升我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国家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6月8日,省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湖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尾矿库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难点,强化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责任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巩固提升我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成果,不断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级监管、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以“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为重点对象,市县人民政府明确辖区内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坚持“一库一策”,加大尾砂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资源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尾矿库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年度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历史遗留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各类保护区内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2021年底前,对所有在用和停用尾矿库开展一轮专项执法检查,完成所有“头顶库”综合治理任务,与2019年底相比,全省“头顶库”数量下降50%。2022年底前,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全省在用尾矿库全部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省应急管理厅综合信息平台尾矿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分别承担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各自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尾矿库五人包保责任制。省级层面出台一批尾矿库有关政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相关行业领域总体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准入条件审查以及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项目审批,防止出现新增“头顶库”。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闭库销库公告和资源综合利用主体责任,督促政府指定的闭库后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经信部门负责工业领域产业规划制定,宣传引导尾砂综合利用。
财政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有关资金安排和落实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项目选址和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验收,制定闭库销号后土地置换或交易有关政策。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尾矿库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指导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参与事发地政府对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参与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
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及周边水土保持、河道保护监管工作,打击违法违规向水体排放尾砂行为;参与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提出尾矿库防汛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和年度公告,承担尾矿库建设项目、闭库和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工作,参与事发地政府对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建立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
气象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参与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原则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尾矿库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他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按照规定及时处置重大险情。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运行、安环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落实闭库治理责任和闭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管”等手段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管理。
(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各市州要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以2019年底数量为基础,原则上只减不增。因紧缺和战略性矿产资源正常建设开发的需要确需增加数量的,先由地方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平衡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年初由各市县将辖区内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五人包保责任人名单等信息在当地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各地信息汇总后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和加高扩容审批。各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尾矿库审查和加高扩容行政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和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事项纳入行政审批“负面清单”中。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改、扩)建:
(1)“头顶库”;
(2)总坝高超过200米的;
(3)位于法定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内和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以及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
(4)四等、五等湿式尾矿库未采用一次建坝的;
(5)在已有尾矿库下游建设尾矿坝,对已有坝体和排洪设施造成影响的,或尾矿淹没区与上游其他企业的尾矿库坝体重叠的。
(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2020年底前,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结合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编制完成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头顶库”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企业负责实施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分析对下游生产生活设施影响、运行参数控制、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执行等情况;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分级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重点评估坝体稳定性、排洪设施可靠性、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2.着力防范化解重点尾矿库安全风险。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头顶库”和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各类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2020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尾矿库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完成历史遗留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治理任务。“头顶库”要在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闭库销号、搬迁下游居民、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整治,对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一半“头顶库”治理,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头顶库”治理任务,实现50%以上“头顶库” 闭库的目标。2021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工作。严禁在尾矿库流经路径下游1公里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或人员密集场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尾矿库下游禁批区域矢量图,并印发实施。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2020年底前,所有四等以上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系统,2022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在用尾矿库必须建立完善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对湿排尾矿库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和干式堆存尾矿库坝体表面位移等重要技术参数实现在线监测,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尾矿库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将尾矿库技术影像资料、隐患排查、运行情况等数据上传,做到实时更新,相关视频及监测数据实现与省应急管理厅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作用,及时将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数据更新录入系统,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
4.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和督导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组织召开会商会,结合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研究分析全省尾矿库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重点防范名单,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预警信息,督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汛期派出督导服务组,指导各地开展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对安全风险突出的尾矿库及时下达督办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和督导机制。
5.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张贴标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相关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和举报电话,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针对可能发生的溃坝、漫顶、坝坡滑动、坝面管涌沼泽化、排洪设施损毁等情形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配备能够满足极端情形下应急所需的石料、水泥、编织袋、铁锹、应急照明等救援器材物资,“头顶库”企业还应与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确保出现险情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及时参与处置;要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通畅,严格执行应急值守、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要与下游居民区村、社区组织加强沟通,设立与尾矿库企业联动的警报装置,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启动警报装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年汛期前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接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闭库后土地综合利用。2020年底前,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湖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明确闭库销号有关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尾矿库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对属于上述保护区范围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治理。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无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予以公告,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严禁再排放尾矿,公告明确的闭库后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止事故发生。2021年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将尾矿库土地使用纳入城乡土地总体规划,将已闭库尾矿库土地使用纳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定尾矿库土地置换或交易政策。尾矿库企业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治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鼓励闭库销号后尾矿库与新增农用地指标进行土地置换或交易,用于农业生产、产业扶贫或其他工业用途,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尾矿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利用尾矿,逐年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加大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宣传力度,及时将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尾矿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宣传到企业。在宜昌、黄石、荆门等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引导尾矿库企业之间学习借鉴尾矿综合利用好的经验做法。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尾矿回采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履行安全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回采。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纳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复核专项执法检查。严格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2020年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闭库。2021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在用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复核,确保尾矿库建设和运行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座谈会讲话精神,从做好长江大保护、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强化对属地尾矿库监管,要将尾矿库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的,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河道、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尾矿库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依法向原审批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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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湖北应急管理
❒ 编辑:黄芷欣、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