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司机火灾现场转运210吨危化品!东营这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0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泄漏火灾事故,造成8人受伤、36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92万元。
事故发生后
危急关头,7名司机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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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司机
火场抢出210吨高危化学品
据其中一名司机王旭介绍
事发当天,他们接到电话
称停车场着火了
到达现场后
他们发现火已经烧起来了
情况紧急
7名司机将全身淋上水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就冲进火场
将7辆共计载有210吨丙烯腈的
高危化学品车辆开出火场
挡板泥、车灯已被烤化
司机:“出来之后才觉得后怕”
把车开出火场后
王旭发现车的挡板
都已经被烤化了
其余几辆车的车灯、挡泥板也被烤化
事后,王旭说
“出来之后才觉得后怕”
▲烤化的车灯、挡泥板
丙烯腈是易燃易爆的高危化学品
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
并会放出有毒气体
如果7辆罐车没有被及时开出火场
后果将不堪设想
“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
网友纷纷为7名司机点赞:
“真的是英雄,太勇敢了”
“中国好司机,好样的”
事后,货物托运方对7名驾驶员
每人奖励1万元
直接原因
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关闭,加之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车辆罐体内压力升高;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滕彦军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发现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油气泄露后,欲驾驶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驶离,启动该车时引发爆燃。
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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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对驾 驶人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的规定,未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致使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在 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
(2) 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治理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事故前运输途中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的隐患。
(3) 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公司2019年至事故前,仅2019年3月进行了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没有掌握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在油气泄漏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2. 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应急处置能力。事发时肇事车辆冀JN7281驾驶人于长旺在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冀JN7281车辆外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火灾。
3. 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治理。
二是未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危 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 预案演练。
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
4.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5. 河北省沧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6.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1)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交安委办公室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停车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直至事故发生时,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依然未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2)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及其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监督、指导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业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3)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中发现、也未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4)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对园区专用停车场缺少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及时消除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存在的 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郭绍良,中共党员,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德停车场现场负责人。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3. 于长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后,启动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时引燃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滕彦军,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存在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隐患,强行打开罐体顶部安全泄放装置致使油气喷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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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永海,中共党员,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办公室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 姚建军,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 王栋,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安交警、政法维稳工作。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 王长纲,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未针对园区专用停车场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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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 付丽,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押运人员,未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规定履行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 王剑锋,乌兰察布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袁春桃,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5. 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 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委会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河北省沧州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 李福刚,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安全副经理、安全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东营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9. 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10. 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11.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明确管理主体对危化品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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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央视新闻、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黄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