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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未完就复产,仙桃一企业员工被刑拘!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

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仙桃市警方发布消息,一企业员工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仙桃市办理的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件回顾:

3月13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聘请专家对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在该公司1号生产车间排查出安全隐患22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

3月17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仙)应急责改【2021】30号),责令该公司于4月15日之前将安全隐患整改完毕;

3月21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又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仙)应急现决【2021】16号),责令该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截止3月26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安全隐患22条已整改完成20条,2条重大隐患未整改完成。

3月26日下午15时,仙桃市安全生产整治专班在巡查该公司停产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销售兼协管刘某因客户订单需要,违反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定,组织4名工人在2号车间对半成品进行搅拌、调色、灌装生产丙烯酸涂料。随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仙桃市公安局指令西流河派出所立案调查。经核查,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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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仙桃日报等❒ 编辑: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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