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即将公开审理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发出批捕令:批准以“危险作业罪”罪名逮捕涉嫌非法经营加油点的张某,并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向司法部门移交的第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这也是武汉市第一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该类案件。
联合执法:现场查获非法经营加油点
3月22日下午,江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起关于江岸区跃进家园旁某驾校内存在黑加油点的匿名投诉,执法监察人员迅速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核实了相关信息。3月23日上午,由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塔子湖街道及属地派出所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前往执法。
△ 非法加油点全貌
在举报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发现驾校角落简易铁皮棚内停放着一辆厢式货车,厢门敞开,有较浓汽油味,货箱内存放一个非法改装、容积约为6.5立方米的铁质方形储油箱,一台加油机,一根外接电源线从车厢顶部穿入车厢,旁边还挂着一张收款二维码。
执法人员介绍,“现场电线裸露,开关灯具插座是非防爆的,加油机未静电接地,加油作业人员未穿防静电服装等等,现场充斥着浓烈的汽油味。如果当时现场产生一丁点儿的静电火花,后果不堪设想。”
△ 执法现场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张某于今年3月初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私自购买简易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利用二手厢式货车停放在驾校院内作掩护,将储油装置、加油设备藏匿在车厢内,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和未经安全验收,即在江岸区塔子湖街道跃进家园旁驾校内设立固定加油点,买入汽油对外进行售卖,使用移动支付等渠道收付款。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非法储油箱里残余的汽油,约285升。
屡禁不止:黑加油点成“定时炸弹”
据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非法加油因违法成本低、潜在客户多、利益空间大等原因,近些年在武汉市“屡禁不止”,在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已形成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经营、非法加注“黑色产业链”,严重威胁广大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去年,江岸区有关部门共出动12次,对12起非法加油行为进行了打击。
△ 执法人员现场取样
“江岸区是武汉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如果因非法加油导致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将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这是我们断然无法承受的。”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超表示。
利剑出鞘:武汉首例危险作业罪案即将公开审理
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江岸区应急管理局“递上”了斩向非法加油的利剑。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按照危险作业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品油储存、经营必须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依法许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江岸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刘纲华强调。
江岸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多次主动到有关部门沟通,阐述成品油非法储存、经营的重大危害。4月28日下午,江岸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政法系统、应急管理局、街道参加的“打非治违”工作调度、研判、推进会,正式确定将“3·23”非法加油案作为危险作业罪专案予以督办。
在此基础上,江岸区应急管理局7次召开部门协商会,邀请省市危化专家参与“3·23”非法加油点案情分析,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起案件进行伤亡半径、受灾半径科学测算,出具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同相关部门对照相关法规分析研讨立案标准、判决依据、参考案例等。
5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正式立案。5月26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批捕决定。江岸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届时,江岸区应急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旁听,开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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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郑重提示: 切勿贪图便宜购买非法成品油
近年来,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成品油违法行为。
※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提醒:路边非法加油窝点的汽油虽然价格便宜,但油品质量差,储存极不规范,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容易成为埋在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为了武汉市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切勿贪图便宜,切忌购买使用黑加油窝点销售的成品油。如发现相关情况,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110、119报警。
※ 江岸区公安分局警方郑重提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