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应急部、国务院安委办暗查70个问题汇总
近期,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正在进行中,检查组发现的不少问题令人深思和警醒!一起来看。
第一检查组
【最焦急的事】
一次次消防水出不来
现象反思:如果把功夫下在平时,勤检查、多维护、常演练,就能杜绝此现象发生。
改进建议:多练,熟能生巧;多查,总会心安。
【最无语的事】
一张张表格显示出造假
现象反思:临机应变不是能力强的表现,亡羊补牢才是必要之举。
改进建议:端正态度,认真落实制度。
【最难堪的事】
一回回空气呼吸器戴不上
现场直击:6月22日,督导核查组专家询问一家企业是否开展过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演练,该企业负责人底气十足地回答道:“5分钟多即可完成佩戴。”专家听后指出:“有的企业员工几十秒就能完成,1分钟都是慢的。”6月23日,督导核查组在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库)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名员工在3名人员的指点和帮助下,仍然没能正确佩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最后,在督导核查组组长孙广宇的指导帮助下才佩戴成功。
现象反思:窥一斑见全豹。一次应急消防器材的佩戴,可以折射出企业平时的培训演练水平。督导核查组只能助力推动,抓安全还需企业增强内生动力。
改进建议:练,练,练,练为战。
【最气愤的事】
一句句牢骚里透着不满
现象反思:企业呈现出来的安全隐患固然可怕,思维认识上的隐患更可怕。牢骚不能解决问题,有时只有悔过才能自新。
改进建议:回头看,接着查。
第六检查组
6月23日,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核查第六组的危险化学品专家宋东日在检查企业厂区中控室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时发现,报警器报警限值设置远远高于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本起不到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四检查组
近期应急部、国务院安委办暗查
70个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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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业劳保用品 | 进入现场需穿戴什么劳保用品,现场人员不能回答 |
2 | 公司领导不正确配戴安全帽,未系下颌带 | |
3 | 随便检查现场二名承包商安全帽,没有帽带 | |
4 | 烧碱装卸作业手臂裸露没有防护措施,承包商随意着装出入生产区域 | |
5 | 丙烯睛装卸区应急器材柜未配备防化服 | |
6 | 防火防爆 | 入场教育不准携带手机进入现场,可现场有员工在使用手机 |
7 | 车辆进入出入证有有效日期,无发证日期;阻火器失效 | |
8 | 安全教育与培训 | 培训试卷回答不完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只答了8个字)判定对 |
9 | 抽考氯乙烯储槽工艺参数,回答多个版本,且与操作规程存在偏差 | |
10 | 询问甲醇操作岗位人员甲醇的特性及应急处理知识,不能回答 | |
11 | 对该矿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知识现场考核4个问题,仅能回答1个问题。抽查一名员工的安全培训考试试卷,考试成绩82分,但现场该员工作答相同的试卷,时隔不到一个月,考试成绩只有46分,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高、流于形式。 | |
12 | 安全生产档案中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信息不详实,登记名单中未明确特殊工种岗位类别及执业范围,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实操能力不强。 | |
13 | 询问罐区人员碳酸二甲酯是不是属于危化品,肯定回答是:不是,在公司应急预案中定义为危化品 | |
14 | 报警管理 | 二硝基苯控制室热水高位槽有三处报警,操作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置 |
15 | 海丰多个艺参数报警,部分停运装置也存在报警,未引起重视 | |
16 | 氯乙烯有毒报警值设置过大, | |
17 | 氯气泄漏报警联锁设置不合理,现场二台液氨槽液位均超过正常值50% | |
18 | 中控室DCS联锁报警一直闪烁,值班操作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 | |
19 | 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管理混乱,如中控室控制系统显示公共部分编号为GT003、GT020、GT023等多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处于故障状态;编号为GT0303报警仪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均设置过高,无法实现其预警功能;编号为GT005报警仪处于高(一级)报警状态,长时间无人处置;汽车装车二层平台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 |
20 | 烧碱车间有6次氯气报警,没有人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 | |
21 | 安全间距 | 中控室面向甲醇氧化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防火防爆要求 |
22 | 企业中控室和机柜间面向罐区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施一侧开设了门窗;企业办公楼上方设置了宿舍,面向邻近罐区距离仅有40米左右,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
23 | 工厂设计布局与实际不符合,企业未进行风险评估和设计变更;公司把6号溶剂槽及压缩机房改为地磅房,并安装非防爆空调 | |
24 | 控制室在甲类罐区与液氯罐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 | |
25 | 危化品管理 | 乙烯分离系统助剂桶未放置阴凉处,部分助剂桶出现膨胀 |
26 | 安全设施 | 氯乙烯储槽区全压力式储槽缺少注水设施,工厂人员解释为冷冻式,查相关参数工作温度为10-90度,不可能是冷冻式 |
27 | 安全洗眼器不能正常使用;压力表没有范围警示线;乙烯泵管线保湿材料损坏严重;静电接地线色标不符; | |
28 | 聚丙烯所氢气压缩机上方未设置所氢气报警仪,操作车间未设置应急照明 | |
29 | 灭火器上次检查日期为2018年11月,且大部分灭火器已失效 | |
30 | 装车区域未设置环形水沟收集系统,应急消防水池与应急防泄漏收集池为同一池子 | |
31 | 视频监控不能正常显示 | |
32 | 灭火器未按期检查,火灾报警系统故障达2个月 | |
33 | 液氯钢瓶车辆未挂危化运输标识;携带防毒面罩破损失效 | |
34 | 危化品储槽未设置紧急切断阀和独立的SIS系统;现场液位计与控制室显示偏差太大,且未设置报警值;正已烷储槽浮盘已落底 | |
35 | 液氨槽DCS液位数据4.5米与现场一次表6.7米偏差较大 | |
36 | 液氯库库内,有毒报警仪与事故风机未做到自动联锁设置;液氯吸收系统内没有烧碱;事故风机吸入口位置过高,风机吸风量过小;液氯钢瓶库未配备应急堵漏器材。 | |
37 | 液氯库库排风未经尾气吸收系统直接排大气;液氯装卸区域吸气口设置不合理,吸风能力不足;煤气造气炉采取干式排渣,排渣口未设置有效的CO检测;注氨钢瓶区未设置氨气报警仪,注氨线腐蚀严重;CO湿气柜未设置压力联锁装置,未安装紧急切断阀,压力超高存在直排大气风险;光气吸收破坏系统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如果控制不住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 |
38 | 苯储槽(内浮顶1000方),低报设置1.5米,联锁值0.5米,底于内浮顶高度,存在落底的风险 | |
39 | 氯气缓冲罐现场一个报警仪无故停用;高毒区域未做有效标识;现场盲板未标识牌;酰氯罐区电气防爆开关柜失爆;液氨罐区喷淋系统对泄漏点不能有效保护;液氨装卸臂无紧急拉断阀 | |
40 | 矿区井巷分道口无路标,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5.2中“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标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的规定。 | |
41 | 井下采空区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 |
42 | 配电室低压配电柜底部线缆口防火封堵不严,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 |
43 | 单位防火巡查检查重点不突出,未贴合生产工艺明确安全重点部位。 | |
44 | 烧结皮带上的烧结矿测温未与降温喷淋装置连锁。当烧结矿温度过高时,如果喷淋装置不能及时启动,烧结矿无法降温,易引发运输烧结矿的皮带火灾事故。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 |
45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年度探伤检测缺少横梁焊缝、耳轴销等项目;日常检查缺少钢丝绳端头固定件、板钩销轴卡板等内容。如果横梁焊缝断裂、钢丝绳固定件疲劳断裂或销轴卡板失效,都会直接导致起重机或熔融金属罐坠落,造成群死群伤。 | |
46 | 钢渣车间吊运液渣使用通用桥式起重机,未使用带有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冶金铸造起重机在结构设计、生产制造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整体高于通用桥式起重机,如机械强度高于通用桥式起重机、比通用桥式起重机多一套起降制动装置等,其本质安全水平更高,可以更大程度防范液渣罐发生坠罐、倾覆事故。 | |
47 | 炼铁2#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箱体的氮气吹扫管与除尘器箱体直接连接,未装盲板实现与除尘器内煤气的可靠隔断。煤气除尘器在正常工作时,如果氮气吹扫管路出现气源中断或压力低于除尘器箱体内煤气压力的情况,煤气可能因封堵不严反窜入氮气系统,进入由氮气保护的余热发电系统(本应无煤气),发生爆炸。 | |
48 | 矿山回风井口为主通风机所配备的备用电机露天放置在风机房外部,没有有效保护电机,如果备用电机不能正常工作,相当于主通风机没有配备备用电机。 | |
49 | 企业汽柴油7号装车岗位操作室内部放置了非防爆电器,违反《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 | |
50 | 企业中控室安全仪表系统显示,“罐组一”储罐的全部联锁均处于切除状态,未办理联锁摘除手续,生产管理人员不清楚罐区工艺联锁的设置及投用情况,违反《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2 部分:管理要求》(GB/T33009.2-2016 )要求,存在重大风险。 | |
51 | 丙酮罐内浮顶槽未设置高高和低低液位联锁指标;低低液位没有设置紧急切断阀。 |
52 | 生产管理 | 随机抽查了2021年4月份该矿带班下井情况,只有一天有井口下井人员记录,且下井时间为1.5小时,与矿领导带班下井书面记录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 |
53 | 二甲醚和丙丁烷卸料岗位操作规程无应急处置方案;车间巡检记录无巡检内容安排;部分岗位无巡检记录;现场作业人员未穿戴劳保服、劳保鞋。 | |
54 | 生产车间地面发现有烟头 | |
55 | 企业停产,申报所有物料已清空,风险可控;实际8个罐子有6个有物料,其中一个乙醇罐液位处于高高液位报警;岗位值守人员不是值班人员,不清楚罐区情况 | |
56 | 作业许可及控制 | 特级动火本应由安全部门审批,只由一名工厂科长审批;节假升级管理审批,只由一名调度员审批 |
57 | 在同一时间,完成同一作业的申请、现场确认、会签、审批流程;分析数据为可燃气体1.74%,作业票填写为0,按规定不应大于0.5%,审批确通过;作业有效时间为11小时,不符合一级动火有效时间为8小时。 | |
58 | 作业票中证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 | |
59 | 抽查4张作业票,所有安全措施均为一施工单位人员签字;一需加装盲板的动火作业没有办理盲板作业票;5张有限空间作业均未做到每2小时分析有毒有害物质 | |
60 | 危废与固废 | 固废堆放在山高林密处,堆放在非正规设计的TNT库房,约有96吨,旁边是农田,堆放超过3年;回答为焚烧装置未建设好 |
61 | 应急响应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 |
62 | 尾矿库采用机械排洪。 | |
63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细致,未结合生产企业实际情况设定,各岗位职责不清晰,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 | |
64 | 企业生产原料由混苯变为6号溶剂,未更新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未更新,应急预案未签字审批就发布 | |
65 | 控制放置3台空呼箱布满了灰尘,打开一个没有压力,控制室人员不会使用 | |
66 | 其他 | 成都石油化工园区未安排人员值班 |
67 | 江安工业园区打不开视频监控系统 | |
68 | 济南商河化工园区应急值班不在岗,值班人员联系后10人只有4人到场,且时间严重滞后 | |
69 | 淄博张店化工产业园几个安全生产预案为王树楠,但该产业园无此管理人员 | |
70 | 只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生产员工共计200名) | |
71 | 特种作业要求文化为高中,部分为初中文化 |
延伸阅读
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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