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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1年7月25日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第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应当实行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存在粉尘沉积的除尘器、管道等设施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当清理干净内部积尘和作业区域的可燃性粉尘。作业时,生产设备应当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第二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做好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对检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对检修承包单位的检修方案中涉及粉尘防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粉尘涉爆企业提供粉尘防爆相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和作出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三)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四)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五)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七)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


(八)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九)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企业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粉尘防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或者作出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粉尘涉爆企业不得拒绝、阻挠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粉尘防爆专业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掌握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负责同志就《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专门制定一部关于工贸企业粉尘防爆方面的部门规章?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制定《规定》对推动工贸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领域,针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门制定《规定》,是进一步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粉尘爆炸群死群伤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比较典型的有,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骊骅淀粉有限公司“2·24”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2012年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8·5”铝粉尘爆炸重大事故,造成13人死亡;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46人死亡;2019年江苏省昆山市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为了深刻吸取这些典型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规定》对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次,《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目前,全国粉尘涉爆企业共计约4.35万家,涉及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塑料橡胶制品加工等多个细分行业领域,其中,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的企业近3000家。多数企业历史欠账多,粉尘防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规范,本质安全水平较低,需要专门的部门规章全面规范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粉尘防爆工作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在近年来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行之有效的措施,有必要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补齐制度短板,强化标准约束,为规范粉尘防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们在组织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赴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等二十余个省份各种类型的粉尘涉爆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书面征求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有关立法程序规定,通过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向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部分央企、行业协会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我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报请应急管理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正式发布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问:《规定》对粉尘涉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 


基础管理方面。《规定》的第六条至第十三条,重点在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应当针对粉尘云和点燃源这两个粉尘爆炸主要危险因素,开展风险辨识;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这两个关键要素,评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落实管控措施。在源头管控方面,要求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突出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现场管理方面。《规定》的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重点环节的技术保障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粉尘涉爆企业建(构)筑物的结构布局、安全距离、除尘系统防爆措施、典型工艺、安全设备、粉尘清理处置、检修维修、外包作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明确了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粉尘清理处置方面,明确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底线要求。对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处置环节,要求应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确需临时存放的,要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这些内容是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关键环节,粉尘涉爆企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同时,这些要求也是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问:《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粉尘涉爆企业安全风险高、数量大,如何提升监管执法的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监管部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要突出重点企业。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金属粉尘、木粉尘、农副产品加工粉尘等爆炸风险高、涉粉作业人数多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纳入年度执法计划。 


二是要聚焦重点环节。执法检查要按照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聚焦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粉尘防爆管控措施。 


三是要强化技术支撑。可以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其报告和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问:如果粉尘涉爆企业违反了《规定》有关条款,法律责任都是如何来界定的? 


答: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对有上位法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如粉尘涉爆相关的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安全技术保障等内容,在《规定》中进行了具体化表述,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衔接,以便监管部门依法执行。 


二是对上位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的部门规章权限,在《规定》第三十条设定了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我们注意到《规定》明确了安全技术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要求,特别是对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粉尘涉爆企业涉及工贸多个细分行业领域,相关的工艺千差万别。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粉尘涉爆企业,经常需要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和作出的结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果出具失实报告,甚至是弄虚作假,将会严重误导监管部门和企业,为防范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埋下重大风险隐患,法律责任的第三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问: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规定》是专门针对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如何把《规定》落到企业、落到基层、落到实处,是工贸行业监管执法的重要任务。 


一是深入开展宣贯工作。各地区要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宣贯解读,督促相关企业深刻理解《规定》要求,提高粉尘防爆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开展全面对照排查整改,提升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依法治理水平。《规定》是工贸行业粉尘涉爆领域监管执法的具体依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各地区工贸行业监管执法人员要学懂弄通《规定》内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是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精准聚焦执法重点事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粉尘涉爆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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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编辑:黄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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