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红安一企业逾期未改!一案双罚、从重处罚!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案双罚”是指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同时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黄冈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红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王某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1个月内整改到位。
2022年4月18日,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王某辞退,现场仍有一名员工许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查询许某也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行政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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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黄冈应急管理
❒ 编辑:黄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