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透水事故致13人遇难,52人被追责问责
2021年6月10日7时20分许,忻州市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935.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和事故处置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8月3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27名公职人员和25名相关企业人员。
点击图片查看报告全文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违规开采主行洪沟下方保安矿柱,造成主行洪沟塌陷,降雨汇水径流沿塌陷坑进入采空区,与未彻底治理的采空区积水相汇,积水量迅速增加,水压增大,突破违规在1310m水平采矿作业形成的与1320m采空区之间的薄弱岩层,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1.大红才矿业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矿区“五大员”形同虚设;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探放水等制度;Ⅰ采区在采空区治理期间就开始基建和违法采矿,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擅自打开废弃封堵硐口,任意开掘采矿工作面以采代建;对Ⅰ采区1号硐和4号硐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治理、不报告;采空区抽排水不彻底;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检查、不管理、不统一协调指挥,五个工队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发现施工队层层转包并及时制止;随意调用Ⅱ采区火工品到Ⅰ采区使用;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落实停留在纸面上;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修订、不演练;Ⅱ、Ⅲ采区长期超能力生产;长期存在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行为,在Ⅰ采区界外设置斜1井、斜4井、亿安硐3个硐口;存在事故迟报行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
2.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部疏于管理,致使项目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出租资质证书;自然人卢成速将承包的基建和采矿工程违规发包层层转包给无资质人员;与其他四个同在Ⅰ采区内作业的工队没有互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规施工、违法采矿。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
3.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出租资质证书,违规开采保安矿柱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与其他四个同在Ⅰ采区内作业的工队没有互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
4.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出租资质证书,未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应急演练,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加强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与其他四个同在Ⅰ采区内作业的工队没有互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未按《监理规范》“项目监理机构3.1.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大红才公司Ⅰ采区基建工程进行监理,致使整个基建施工未按基建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
6、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在Ⅰ采区进行爆破作业时,作业现场无安全人员在场专门值守;未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保存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
7.山西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Ⅲ采区存在超能力生产,分别于2019年采矿501131吨、2020年采矿1077308吨、2021年采矿386587吨,共计采矿1965026吨。核定产能30万吨/年,三年共计超能力生产1065026吨。
8.山西中条山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在2018、2019年两次参与大红才公司Ⅰ采区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工作时,对Ⅰ采区采空区调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治理设计等内容的编写工作不严不实等问题失管失察;
未实地核查了解Ⅰ采区1270m中段以上采空区的分布、范围、数量,在2018、2019年两次设计方案中轻易采信矿方提供的情况,草率出具了“1270中段以上采空区,矿方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已经采取崩落、封堵处理,现已封堵无法进入”及“1300m以上原有采空区,矿方已经于2018年底自行崩落治理完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对该结论审核把关不严。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代县应急管理局
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督促、指导不到位,常年存在执法人员配备不足,执法力量薄弱,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均安排在安全生产工作站进行,且大部分工作站人员无执法证件,导致执法主体、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
对大红才公司Ⅰ采区监管不到位;对该企业存在的未按设计组织施工,基建期间以采代建,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施工队伍层层转包,井下水患比较突出等问题失管失察;以文件落实文件,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相应的整治检查工作;未按《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Ⅰ采区的采空区和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
2.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落实不到位;对Ⅰ采区基建和采空区治理工程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忻州市应急综合行政执法队长期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不重视,导致其未能正常履行职责。
3.代县自然资源局
对大红才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耕地、未利用地的行为以罚代管,监管、查处、整改不力;未对Ⅰ采区斜1井、斜4井、亿安硐3个界外硐口实施有效封堵,导致企业利用违法硐口组织生产建设,进一步造成企业管理混乱。
4.代县公安局
对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保存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对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代县项目部大红才公司Ⅰ采区民爆器材购买申请审核把关不严,批准炸药、雷管购买许可证的申请理由与代县应急管理局火工材料使用意见函内容不符。
5.忻州市公安局
对代县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发现代县公安局存在的对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红才公司Ⅰ采区民爆器材购买申请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代县聂营镇党委政府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在采空区治理和基建复工复产验收中把关不严;未发现大红才公司长期存在的以采代建、违规承包转包、违法占地等行为。
2.代县县委县政府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吸取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全县非煤矿山领域隐患排查工作虽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在实际工作中未严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大红才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到位。
3.忻州市市委市政府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三管三必须”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汲取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指导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一)有关企业
1.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五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由代县公安局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吊销该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由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三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吊销该公司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3.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三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该公司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陕西耀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吊销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该公司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5.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三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山西省住建厅报请住建部依法给予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由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将该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6.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责令整改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代县公安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山西瑞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地方党委政府
1.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有关企业人员(25人)
1.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人员(15人)
(1)陈果亮,男,中共党员,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王六福,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郭志敏,男,中共党员,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4)闫建国,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5)郑军,男,中共党员,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矿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6)申全明,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矿长。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王小林,男,群众,代县大红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陈洪波,曾用名陈杨,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区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卢成速,男,群众,浙江省苍南县顺兴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驻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0)周文龙,男,群众,卢成速项目部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1)兰守平,曾用名杨守平,男,中共党员,卢成速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2)贺茂军,男,群众,卢成速项目部工程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3)李华峰,男,群众,贺茂军工队测绘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4)张诗友,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斜4号硐项目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合并处以2020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5)李万明,男,群众,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斜4号硐项目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已于2022年4月29日被代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代县人民法院。
2.采取行政拘留人员(3人)
(1)江久平,男,群众,大红才公司Ⅱ采区爆破员。涉嫌非法提供爆炸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
(2)胥纪华,男,群众,大红才公司I采区爆破员。涉嫌非法运输、提供爆炸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
(3)范卫卫,男,群众,大红才公司I采区工人。涉嫌非法储存、使用爆炸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
3.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人员(4人)
(1)黄官狮,男,中共党员,山西震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建议处以2020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第四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晋玉,男,中共党员,山西震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管监理业务副总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周计晓,男,山西震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基建项目监理项目部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建议处以2020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义元,男,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以2020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卢孔庆,男,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处以2020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阴生柱,男,中共党员,陕西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阴生柱处以2020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1人)
薛瑞华,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任忻州同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代县项目部经理。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公职人员(27人)
1.代县应急局(7人)
(1)杨小龙,群众,2015年1月至2021年6月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杨小龙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期间,负责峨口安监站所辖片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对该企业长期存在的以采代建、违规开采保安矿柱、施工队伍多方承包转包、不按设计施工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在参与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监督工作中,对现场实际情况不掌握,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不彻底问题监督严重缺失;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文件不到位,未按照文件要求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失职失责。对代县“6·10”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杨小龙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交由代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审查调查后,移送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闫杰,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2021年6月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副站长,2020年4月兼任代县应急管理局执法队中队长;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闫杰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副站长兼执法队中队长期间,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对该企业长期存在的以采代建、违规开采保安矿柱、施工队伍多方承包转包、不按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在参与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监督工作中,对现场实际情况不掌握,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不彻底问题监督严重缺失;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文件不到位,未按照文件要求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失职失责;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文件不力,检查未发现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重大安全隐患。对代县“6·10”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闫杰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经交由代县纪委监委进一步审查调查后,移送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柴俊贵,中共党员,2017年5月至今任代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股股长。柴俊贵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参与对该企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监督工作中,对现场实际情况不掌握,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不彻底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郎彦亭,中共党员,2015年至今任代县应急管理局非煤股副股长。郎彦亭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参与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监督工作中,对现场实际情况不掌握,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不彻底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称心,中共党员,现为代县应急管理局正科级干部。2016年6月至2021年5月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县局非煤矿山股、峨口安监站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非煤矿山企业采空区治理工作抓得不严,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工作不彻底问题失察;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抓得不实,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文件不力,对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不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疏于管理,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6)刘国平,中共党员,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21年6月,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刘国平任代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非煤矿山股、峨口安监站履职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不彻底、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违规问题失察失管;未认真履职,在带队组织开展对Ⅰ采区采空区治理监督工作过程中,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工作不彻底问题失于监管;对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抓得不实,在带队开展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未检点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对照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未发现Ⅰ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文件不力,对分管的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未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问题失职失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郑洪志,群众,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为代县应急管理局峨口安全生产工作站工作人员,负责包保代县大红才矿业公司。郑洪志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职,对该企业长期存在的以采代建、施工队伍多方承包转包、不按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在参与该企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验收工作中,对现场实际情况不掌握,对该企业采空区治理不彻底问题监督严重缺失;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文件不到位,未按照文件要求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失职失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忻州市应急局(3人)
(1)杨彦清,中共党员,2020年8月至今任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彦清对非煤矿山科等部门管理不到位,对代县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根据工作实际和工作要求制定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市应急局未按要求派员参与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空区治理验收工作情况不掌握;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文件不力,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不到位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曲金章,中共党员,2019年4月至今任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代县“6·10”事故后被停职。曲金章对代县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督促非煤矿山科等部门按要求参与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验收工作;推动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文件不力,对非煤科未按要求全覆盖检查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未能发现该企业Ⅰ采区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傅志远,中共党员,2019年5月至今现任忻州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科长。傅志远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治理不彻底、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问题失于监管;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文件精神不力,未按照文件要求对列入检查计划的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全覆盖检查,未能发现该企业Ⅰ采区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代县公安局(2人)
(1)王存良,中共党员,现任代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2012年1月至2021年5月任代县公安局政委,分管代县公安局民爆工作期间,对代县民爆物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点不到位;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民爆物品流向失控、该企业Ⅰ采区有无资质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等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冀建忠,中共党员,2019年3月至今任代县公安局聂营派出所所长。冀建忠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民爆物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的流向、涉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工作中未发现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Ⅱ采区民爆物品流向Ⅰ采区、剩余民爆物品不退库、该企业Ⅰ采区存在无资质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忻州市公安局(1人)
邢海亮,中共党员,现任忻州市公安局民爆支队负责人。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任忻州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期间,落实有关民爆物品督导检查会议、文件精神不细不实,对代县民爆大队的督导指导不力;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代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组共向省纪委监委移送了3名责任人员问题线索,根
据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反馈〈关于给予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事故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决定〉的函》(晋监函〔2022〕63号),该部门1人因违纪于事故发生前被忻州市纪检委留置,移送法院,另案处理;其余2人经省纪委监委调查后认定与此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不纳入追责问责范围。
6.聂营镇党委政府(6人)
(1)李根虎,中共党员,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任聂营镇党委书记;2021年6月,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李根虎任聂营镇党委书记期间,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乡镇领导包企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属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张国盛,中共党员,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任聂营镇镇长;2021年6月,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张国盛任聂营镇镇长期间,对聂营镇领导包企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杨梁远,中共党员,现任代县政协副主席。2016年5月至2021年3月任聂营镇党委书记期间,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乡镇包企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属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马跃龙,中共党员,现任代县峪口镇党委书记;2017年12月至2021年3月任聂营镇镇长期间,对聂营镇包企工作落实情况督促不够;对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力;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杨海平,中共党员,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任代县聂营镇党委副书记,包保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等工作。杨海平任聂营镇党委副书记期间,履行包保职责不严不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包保期间到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巡查检查3次,均未发现Ⅰ采区以采代建、违规承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问题,检查流于形式,工作失职失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6)李炯,中共党员,现任代县老干局副局长。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任聂营镇副镇长期间,作为包保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Ⅱ采区责任人,履行包保责任不力,包企以来从未到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进行巡查检查,对该Ⅰ采区长期以采代建、违规承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7.代县党委政府(4人)
(1)田永清,中共党员,2015年5月任代县县委书记,2021年7月免职。田永清任代县县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安全工作“三管三必须”及地方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识压力传导不够,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温安娜,中共党员,2021年3月任代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21年4月至今任代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温安娜任职期间,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三管三必须”及地方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全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不重视,在组织召开的历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中,均未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内容;根据代县政府调整有关议事机构的文件要求,在递补为县安委会主任后,本应全面掌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全县安全形势和安全专项检查等工作不了解、不掌握,尤其对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两次专项活动情况不主动了解掌握、不及时安排部署,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对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采空区治理等工作情况不掌握,管理缺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李清,中共党员,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任代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2021年6月,代县“6·10”事故后被免职;李清任代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期间,作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对全县应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深不细;对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安排不到位,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全县采空区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到位;汲取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忻州市安委办下发的明传电报《关于深刻汲取山东五彩龙金矿爆炸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忻安办发电〔2021〕2号),仅批示县应急局抓好落实,未针对性开展相关工作,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蔚丽平,中共党员,2020年1月至今任代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主持代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蔚丽平主持代县自然资源局工作期间,对代县自然资源局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不严不实、未能有效制止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长期界外布硐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忻州市党委政府(2人)
(1)武宪堂,中共党员,现任忻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分管忻州市应急局期间,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三管三必须”不到位;汲取山东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不深刻,对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落实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郝江陵,中共党员,现任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任代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郝江陵任代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安委会主任期间,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三管三必须”及地方党政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在2021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文件后,没有主动了解掌握、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致使该专项检查活动未能有效开展,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采空区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失察失管;对2020至2021年全县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不掌握,督促政府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山西中条山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人)
(1)聂铄,群众,2016年8月至今任山西中条山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矿山室地质助理工程师。在2018、2019年两次参与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工作时,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调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未实地核查了解Ⅰ采区1270m中段以上采空区的分布,对Ⅰ采区采空区分布范围、数量未掌握,对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综合治理方案中关于采空区调查、治理设计等内容的编写工作不严不实,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石广法,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山西中条山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矿山室主任,负责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设计。石广法实际工作中未按要求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1270m以上及其他未进入区域采空区开展核查工作,对采空区数量、分布情况未能全面掌握,在2018、2019年两次设计方案中轻易采信矿方提供的情况,草率出具了“1270中段以上采空区,矿方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已经采取崩落、封堵处理,现已封堵无法进入”及“1300m以上原有采空区,矿方已经于2018年底自行崩落治理完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存在对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Ⅰ采区采空区综合治理工程设计不严不实,工作不负责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欢迎关注
湖北应急管理官方视频号
往期推荐应急管理部救灾应急工作组赴湖北实地查看旱灾、指导救灾救助工作
❒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新华网
❒ 编辑: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