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警惕披着宗教、民族外衣的黑恶势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自2006年初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近年来得到遏制,但是依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新的形势下,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涉恶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动向。其中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一种新型的披着宗教、民族外衣进行黑恶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例如,多地曾发生过的“工地敲诈案”,或以特殊“饮食习惯”为由敲诈工地,或故意寻衅滋事制造事端后敲诈工地。当工地不堪滋扰报警后,这些敲诈者多以“少数民族”身份为由,将事件人为拔高到“民族矛盾”,导致警方处置无力,往往敲诈得手。
更典型的是时有发生的“拉面店纠纷案件”,随意搜索就能发现,仅仅在上海2015年就至少审判过2起拉面店纠纷案件。这两起案件均为因拉面店的同业竞争而引起一方打砸另外一方店铺以及人员的刑事案件。在这两起案件的证据目录中,均不约而同的出现了《上海市在沪西北清真拉面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第三条为:“为了防止恶性竞争与利益冲突,不得近距离开设相近经营项目内容的清真拉面馆,具体间距约定为400米。违反约定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这里的“违反约定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耐人寻味。为什么近距离开设相同的拉面馆会发生“经济损失”的情形呢?要知道,即使是发生同业竞争,也不过是利润下降而不是出现“经济损失”。
我们再看看2016年发生在上海的“阿里兰牛肉拉面馆”事件。甘肃白银会宁县的回族老板在上海开了家兰州牛肉面馆,却被人闹事堵门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对方的依据就是这个所谓的既无普遍法律效力,当事人更未签订的《公约》。对方告知不能在有其拉面馆区域400米之内开第二家拉面馆,强迫他人遵照执行这份并无强制约束力的“公约”。甚至有顾客被这些人滋扰,原因是顾客在店外等候的时候抽烟,这些人以伊斯兰教禁止抽烟为由,和顾客发生了争执,将来就餐的顾客赶走。原来违反这个《公约》真的会出现“经济损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1)组织特征,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3)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例如滋扰,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很明显,这种在所谓的“行业公约”名义下,成立商会,进行垄断经营,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公然欺行霸市的行为早已超出了普通的经济纠纷,升级成了违法犯罪案件。
事实上任何以民族、宗教为纽带进行结社,以民族、宗教为名干涉世俗生活,利用教族捆绑对世俗政权施压,比如上文中以宗教名义赶走顾客、欺行霸市的,严格来说都是宗教极端主义的表现形式。宗教信仰是个体权利,不能成为结社的纽带,实现某种集体利益的纲领。如果这种纲领是政治性的,那么这种以宗教为纽带的实践活动就突破了“宗教信仰”的范畴变成了政治社团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如果以宗教为纽带的结社活动伴随着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伴随暴力,那就突破了“宗教信仰”范畴,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如果对宗教极端主义放任自流,很可能发展到宗教恐怖主义、宗教分裂主义,变成重大国家安全隐患。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一次“扫黑”专项斗争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因此,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应对披着民族和宗教外衣的黑恶势力尤为警惕,这种黑恶势力的背后有着超出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纽带,带有宗教极端主义的政治色彩。作为基层的执法者,切勿被“民族团结”所困扰,误把违法犯罪人员当做了“团结”对象,姑息违法者,放纵黑恶势力,放纵宗教极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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