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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犯人最害怕的刑罚,宁愿死也不愿受刑

2017-02-08 历史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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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和一些残酷摧残犯人身心的法律,但从中国历史来看,特别是对处罚女犯人更加残酷,手段十分残忍。



中国古代有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刑罚:杖刑,即通常所说的“打屁股”。明清两代依然保持着杖刑,而且更为变态。变态在哪里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奸等罪行的女囚,则必须“去衣受杖”。也就是说,要脱去衣物裸体受刑。


在古代“穿衣文化”的世界观形成后,中国人便开始以裸体为耻了。裸刑处决不仅夺去女人生命,而且也在贬低她的身份,侮辱她的人格。中国妇女的地位一向低微,犯下死罪的女人更为世人所不齿,因此将她们裸身处决不但不会认为有伤风化,反而往往为官方和民间所接受。


它不但给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还给女囚制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贞操观念十分浓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这样的情况,女囚难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当场碰死,有的回了家后就自杀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间悲剧。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中裸体受杖的刑罚。有了这条规定,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会就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看打”;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当时还有一种惯例,就是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仇家就趁机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古代是中国小脚崇拜时期,女人的脚和鞋子是其最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脚出庭,脱鞋传看,是对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经过这样光天化日的羞辱之后,还能苟活在人世,据说不少妇女不堪这样的凌辱,当场碰壁而死。妇女还不得不继续忍受来自周围的冷眼和嘲笑,这对她们的伤害甚至比凌迟所造成的痛楚还要深。



历史上著名的农民起义女领袖被俘后,几乎无一幸免。隋朝末年,巾帼女杰 陈硕贞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即公元653年十月率众起义,自封为“文佳皇帝”。陈硕真是当地百姓的崇拜对象,崔义玄在处死她之时将其当众凌辱后才行肢解刑,无非是想摧毁她的形象。刑肢解时当然首先要剥光衣物,然而再割去她的双乳,这对于陈硕真来说当然是极大的侮辱。清嘉庆二年正月,即公元1797年,南笼布依族起事反清的领袖王仙姑以宗教形式组织布依族人民起义。王仙姑不幸被捕,遭到凌迟处死时年仅二十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欣赏人体美的传统。无论男女,自身裸体被人窥看通常被视为羞耻之事,女性的裸体当然更忌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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