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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届律师裤子的质量不行了?

2016-06-05 精英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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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综合



作者:慕容猪猪

来源:博客中国

          周末,各大新闻网站又被一则法警打人的新闻刷屏了,只是这次被打的主角,是律师,还是一个小有名气的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的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所以网络上很快就传得沸沸扬扬——南宁青秀区法院法警打律师,打到内裤都出来了。

        此事刚在网络上出现的时候,已经是下午临近下班的时间,记者曾致电有关部门,回应称将于下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记者正郁闷之际,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傍晚时,通过微博发布了“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的通报。


      青秀区法院:确实发生肢体冲突 拉扯中裤子脱线

      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的通报中说,“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难道真的是这届律师买的裤子质量如此不堪一扯?从下图可以看出,吴良述的裤子貌似不见了一部分。

      通报还进一步讲述了事情经过。通报说,吴良述律师到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可向信访部门反映。随后吴良述来到立案信访室,立案信访室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材料已经接收,待立案庭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吴良述不服,后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法警大队安保人员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

  通报称,经过半个多小时沟通后,吴良述仍不配合,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见此情形,法警大队教导员立即让法警拿来一条新裤子让吴良述更换,但吴良述拒绝更换,也拒绝离开法院,并拨打律协电话,要求律协派人来法院处理。约12点半,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依然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走出法院大门并在大门前拍照后离开。

        当事律师:根本没有录音 遭到法警群殴 身体多处受伤

        吴良述律师说,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青秀法院管辖,而且合同履行地也在青秀,因此6月3日一早,他赶到青秀法院排队立案。“上午九点,立案窗口开始叫号,不到两分钟,法官就说这个案子不属于青秀法院管辖,我说你认真看一下,根据法律规定,能立就立了,不然我还要再来排队。”

        吴良述说,无论他怎么解释,法官都不予立案也不出具收件回执。“你要收件回执,就去信访办公室要。”这位法官对吴良述说。随后,吴被一名法警带到法院大堂东侧的信访室。

      吴良述回忆,到了信访室后,一位女法官看了他的材料,并称“立案庭法官已经打电话来了,说不属于我们法院管”。吴良述反驳道,“那位法官让我来要收件回执,并不讨论管辖问题。你应该给我回执”。

       吴良述随后去找法院纪检人员,法警让他回到信访接待室等。“我等了很长时间,信访接待人员拿了一张表,让我填好后他们给盖章,我把表调好后给他们,他们还是让我等。之后我就催,问为什么还不给收据。她又说,让我自己拿着材料去立案窗口盖章。我当时说,那边推到这边,这边又推到那边,到底是什么情况?”吴良述称,此时,这位信访接待法院怀疑他用手机录音,原因是吴良述的的律师执业证和手机以及立案材料都放在桌子上,而另外一个包放在旁边凳子上。

        “她见我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就认为我录音了,非要检查我的手机,让我把自己手机里的录音删掉。我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的录音 ?”

      吴良述说,,自己并没有录音,并且这里是作为公共场所的法院,而并非庭审现场。他作为一位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责,录音或录像仅仅是一个手段,法律并没有禁止,只是禁止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

        “而法官的意思是,进了法院就不能录音、录像。但实际上我没有录音录像。”吴良述说,此时,信访接待人员喊来了法警,在吴良述的要求下,该院纪检组长也来到了信访室。

        “一名法警(警号451183)进来后要检查我的手机,我说麻烦你出示证件,这位法警说,‘我一个堂堂法警大队的教导员我要向你出示证件吗?你来法院办事,你有什么资格要求我向你出示证件呢?’我说,这是你们执法的最基本的程序和常识,你要检查我的私人物品,必须出示证件。他强行要求我出示律师执业证。我说可以,你先出示,我再出示。”吴良述称。

        据吴良述介绍,此后的两个多小时,这位自称教导员的法警曾三次派人去取相关法条,但一份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份是法庭规则,还有一份是广西高院发给法警的内部传真,都是禁止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录音、录像,均无关此事。

       “后来,他有点恼羞成怒了。叫了两个法警,强行检查我的手机检查我的手机。我立即把材料装在包里,把手机放在裤兜里了,坐在凳子上双手抓住裤兜,然后警号450814的法警和刚才那位教导员强行枪手机,一个向后搬弄我的身体,一个抢,还把我踩在地上,我的胸口还有脚印,衣服上也有脚印,手上三处地方有血迹。他们还把我的裤子撕烂,就剩裤衩。”吴良述回忆说。

      吴良述说,殴打过程持续两分钟。其间,他抓住手机不放,并大喊救命,“法警马上关上了信访接待室的门,还勒住我的脖子、抓我的头发,用双手捂住我嘴巴,随后,法警将手机抢过去了,并不慎把手机屏幕摔碎了”。

        吴良述说,事发时,信访接待室里有包括法院纪检组长在内的至少三名法官在场,法官只是说要大家冷静。“之后,我用信访办公室的座机打电话给广西律协、南宁律协及律师朋友,覃臣寿、罗世宏、石民权律师被法院挡在门口,说等律协维权委,两小时后,律协的人到了。”

         而法警查看他的手机后,并没发现相关录音,但在律协人员到了之前,法院自己做了一份笔录,让吴良述签字,大意是吴良述违反规定录音,法警对过激的行为表示歉意。“我没签,但律协的人来了之后,要求看,法院不给看”吴良述说。

       法律到底有哪些规定?

      1、如法警、法官殴打律师的情形存在,法警和法官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故意殴打他人,构成轻微伤则触犯《治安处罚法》。根据《治安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若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根据《法官法》,法官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法官若存在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2、假定该律师在立案时有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处罚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若存在导致办公不能正常进行的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况,尚无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确实存在上述第2点所述行为时,法警及法官能采取强制措施吗?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赋予了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安全检查权。

        另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的规定: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中,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入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同时赋予了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职责:如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均为赋予法官在这方面的执法权,法官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除非存在正当防卫情况,法官为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

      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由以上规定可以获知:司法警察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应文明执法,有严重后果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会赋予司法警察及法官殴打他人的权力,若存在殴打他人则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青秀区法院通报中称双方拉扯导致吴良述律师裤子脱线,而吴良述律师坚称被群殴,最后真相如何,只能等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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