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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系记者强奸门:成某已被检察院批捕,或获刑3至10年

2016-07-14 吕孝权 橙雨伞2016


6月28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涉嫌强奸实习生的成某组织调查后,将其移交给广州越秀警方,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昨日,当事受害女生的微博透露,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成某。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表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比较大。



至此,成某涉嫌强奸的案件已经走到公检法三部曲的第二步,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批捕,下一步就等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此案舆论关心的问题,橙雨伞小编采访了此案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孝权律师,为我们解读此案的法律后果,和我们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6月28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涉嫌强奸实习生的成某组织调查后,将其移交给广州越秀警方,警方将其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批捕成某后,下一步会怎样?
在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还将继续刑事侦查,一般是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的最长延长到七个月。因此,在接下来的数月时间内,如果证据确凿,此案就会移交到法院。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法院来判决。

如果本案案情属实,成某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如果公安机关判定目前的基本事实属实,且受害人只有小卉一人的话,应该是有期徒刑3-10年。我国的强奸罪量刑起点是有期徒刑3-5年,最高10年。如果有恶劣情节,如强奸3人以上(包括3人)、轮奸、在公共场所实施性侵,或者受害人有未成年人,可加重刑罚到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支持任何形式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小卉作为精神受到创伤的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关精神损害赔偿,这是非常遗憾的。

这起强奸案的一个特点就是有工作权力关系的熟人强奸,熟人强奸有哪些特点?
熟人强奸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常见的熟人强奸,一种是存在工作权力关系的职场性侵害,这起案件就属于后者。
这个案件中,虽然受害人小卉(化名)已经结束了实习,但对方是单位的指导老师,业界的名记者,所以他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权职关系。职场性侵并不罕见,在我们中心受理的性骚扰、性侵案件中,36%都是职场性骚扰与性侵案件。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广州黄波案和深圳宋山木案。职场性侵的特点是具有权力、精神和心理的控制,进而达到受害者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目的。比如宋山木案就在企业内部大搞帝王加后妃制度的洗脑,从而控制员工。 职场性侵犯还存在手段的非典型性和非暴力性。这是与传统性侵犯不同的地方,传统的“强奸”强调暴力手段,“女性被迫因恐惧而臣服、不敢反抗,也是强奸罪。” 在此案中,成某利用职位上的从属关系,用权力强制、精神和心理控制的方法操控缺乏社会经验、没有多少防范意识的小卉,最终达到性侵的目的,符合职场性侵的典型特征。此外,成某对小卉存在胁迫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在酒店房间里,刚关门他就把房门锁了,然后把小卉强行推到床上发生性行为,这就是胁迫和暴力手段。

我们该如何预防职场性侵犯?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任何性侵害的诱因都不是受害者,这里我们只是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来谈谈自我防范意识,比如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他的具体层面上的已经谈的很多了,比如遇到不好的情况扭头就走(小编注:在此案中,成某抢夺了小卉的身份证来控制她,小卉就可以转身就走),遇到危机情况大声求救(小编注:比如小卉在宾馆房间大声呼救,可以成为有利的立案证据),当然最好的求助方法就是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

如果强奸或者潜在性侵犯的情境下,我们应该做怎么做?
从黄波案来看,当事女生就缺乏证据保留的意识,也给立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因此如果遭遇性侵,首先要注意留存第一手指控强奸的物证,比如受害者体内提取的分泌物,无论施暴者有没有使用安全套,多少体内都会有一些痕迹;受害者穿着的衣物、内裤,施暴者留在现场的毛发、精斑等;如果有挣扎,留在受害者指甲内的皮肤组织等。 此外就是保留佐证,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里涉及案情的部分、当事酒店的视频资料、能够肯定案情的证人证言,比如酒店的工作人员听到受害者的呼救。包括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证据之一。这些佐证单独陈列可能无法确定案情,但可以作为一种辅助。 这些证据可能被受害者觉得是“肮脏”和“恶心”的,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们就要学会保护自己。第一时间就去报警,提取体内分泌物,是最快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方式。我们作为律师,一直呼吁受害人一方面要有基本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有证据保留意识。

广州黄波事件,也是当时轰动一时的职场性侵案件,警方为什么不立案?这件事能给我们什么经验教训?
黄波案利用员工对导师和老板的盲目崇拜,以教学为名给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趁机实施性骚扰和性侵犯,黄波会杜撰虚假的所谓成功之路和痛苦经历,以博取学员的崇拜和同情,对其进行控制和洗脑,来达到剥削、性侵和诈骗的目的。 比如,黄波会对女生要求十秒钟把衣服脱光,声称这是对“行动力”的考验;又比如说黄波对受害女生宣扬“如果可以跟一个你不爱的男人做爱,你还有什么做不到的。”黄波案的受害女性人数众多。 黄波案遗憾地没有立案,一个是因为案发和报案有一段时间了,警方认为第一手物证缺失,比如受害者体内分泌物的提取;一方面是当事的办案民警的性别意识的缺失、对强奸的犯罪构成的了解存在偏差,当我们跟对方沟通这个案子区别于传统的暴力强奸时,完全符合刑法236条中关于强奸的“其他手段”的一种时,对方不采纳不接受。 关于这点,我们是很遗憾的,因为受害女性可不止一两个啊。我认为公安机关起码应该立案侦查一下,如果确实最后证据缺失,起码也给了公众一个交代。

您代理性暴力案件经验丰富,您认为代理强奸案的律师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第一就是有基本的性别平等意识,照顾受害人感受,不要指责受害人。比如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比如在公安机关提取受害人口供一次性全面做完,避免反复追忆被害过程。 第二点是善于跟媒体打交道,保护受害者隐私。比如在此案中,新浪微博@蜡笔小球仇子明擅自曝光受害人、施暴者亲属照片和基本资料信息,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造成不良影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点是善于采取策略,为受害者争取最大的权益。比如我国法律既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律师就不必在这方面大下功夫。可以通过经济损失、误工费、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已发生)来为受害人争取赔偿。

调查显示,8成性侵发生在熟人之前,而受害者报案率极低。这说明了什么?
一个是我们的社会大环境中性别不平等的传统思想,还存在对受害者谴责、曝光受害者信息等二次伤害的问题,传统观念仍然是强调女性的贞操、女性是男性发泄性欲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性侵受害者是非常不友好的。 另一个是我们的法律滞后,比如没有精神赔偿,只能赔偿经济、误工、医疗方面的损失;比如前些年的嫖宿幼女罪,给了施暴者法律的空子。在性暴力案件中,受害人损害最大的是她的精神和心理,而我们的法律不支持任何形式的精神赔偿一说。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受害者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采取私了的方式,保全“名声”的同时也获得更大的赔偿,那么她们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我们在呼吁受害者勇敢站出来的同时,也要促进性别平等的大环境,给受害者友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救助;同时也要推动法律的进程,能够更好的照顾到受害者的利益




作者
吕孝权吕孝权,法学硕士,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主要关注妇女婚姻家庭、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热心公益事业。
注:本文封面图来自in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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