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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妄议中央被调查处理

2016-07-28 辩护人Defender



来源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践沙龙


今日一份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案件立案调查通知书》在网上流传。通知书称:“据反映,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妄议中央的评论,请求调查处理。2016年7月19日,深圳司法局将此案移转本会调查处理”,要求李律师和律所在十五内提交书面陈述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什么叫“妄议中央”?这个词汇以前听得不多,近两年比较耳熟。最权威的来源是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6年1月15日,国新办举行解读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条文。肖培指出,对中央大政方针,对大是大非,尤其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党的基本方针、理论、路线定下来的,全党的干部必须统一执行。四个服从,根本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就是界限。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指出,妄议中央是这次新的条例增加的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当中发现的问题,过去我们处理干部都是去看贪腐问题,进行调查之后发现这些腐败分子无一例外在政治纪律上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是妄议中央,中央大政方针制定后,在下面乱说乱讲乱议论,违背了党章的规定。 这个是党纪处分条例,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这个资格的,首先你得是党员啊。《通知书》上的这个李律师,是不是党员,现在无法查明。即使是党员,也理应由党组织来查,深圳市律师协会有啥权力来处理? 抱着反思和好奇的心情,笔者搜索到了当事人的新浪微博,主要是想看看“妄议中央”的微博长什么样。李律师的微博实名认证为深圳律协某专业委员副主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粉丝22000余。看得出,这不是刚出道的楞头青,而是一位在专业领域颇有建树的资深律师。 从7月19日往后翻,李律师的实名微博相当活跃,以转发评论为主,原创不多,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与万科宝能之争有关,是宝能方的坚定支持者,骂王石是三流红二代的红卫兵人品。万科是民营企业,再怎么反对王石,都不构成妄议中央,这部分内容可以排除。这些其他内容均与当前社会热点相关,比如: 7月19日的一篇微博是反对抵制肯德基,反问“爱国小将们,中国政府专机是波音飞机,咋办”。 7月18日转发常伯阳律师要求会见任全牛律师在郑州被便衣控制软禁的微博,批评天津司法机关,针扎不进,水泼不进。 7月17日在一篇“土耳其政变军人投降后遭遇私刑多人致死”的微博后面评论:“死多少人不在极端分子考虑范围,支那不是有杀二十万人保平安的疯子吗?” 7月14日转发纪连海的微博时评论:“麻油,老子一个人的命比那8千万都金贵。”纪连海在其微博中称:南海仲裁后,中美战争如若真的爆发,中国即使牺牲十亿人口,仍然是世界上人口第二多(仅比印度少)的大国;美国若死亡三亿的话,人口还剩几何? 7月13日批评赵威(考拉)的代理律师仉慧云不专业。另一篇则是评论财经网微博称:“既然不承认仲裁,还瞎鸡巴唧唧歪歪干啥?”财经网微博内容为:“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五位仲裁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凭什么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7月12日发原创:“喊打喊杀的傻逼们,党国说了那是一张废纸,为一张废纸鸡血什么?”这张废纸应该是指南海仲裁书。 7月9日转发考拉的文章后质疑:“穿帮了!‘因我所涉的案情原因,一时不能见家人、不得与外界联系。我自己聘请了律师,但我的确不知道家人给我请的律师是任全牛’。嫌疑人自己聘请律师必须报出律师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才能由看守所代通知,不能与外界联系,如何聘请到律师?自己请了一个不认识的律师?” 7月8日在一条关于美女考拉揭人权律师黑幕的微博后评论:“任何体制与制度都不是天生完美,否则就不需要改革了。对体制的抨击与异议是推动改革与进化积极力量。” 7月7日在“小孙警官”的微博后发文:“作为一名30年前救过灾,受过奖前武警、现为知识分子一员的前辈,我不得不在这里告诫你:公共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脊梁!没有公共知识分子用知识照亮社会、你一辈子都只能做一名无脑的鹰犬,以狗粮为生活目标的差狗。” 7月7日发文:“49中共建政之后,日本战犯全部予以优待并提前释放,而曾经与日军浴血奋战而幸存的国军将将士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被镇压杀害几十万人,剩下的被戴上地富反坏的帽子给予非人地位一直被歧视,直到80年代末。到今天没有忏悔、没有谢罪。” 假设李律师未删除相关微博的情况下,除了最后一条,翻看李律师后两个月的微博,以笔者的世界观和觉悟没发现有什么妄议中央的内容。李律师为什么被反映至深圳司法局,估计与7月7日所发的两条微博有关。理由有二,第一是点名道姓地得罪了人,第二,最后一条微博会让一部分人不舒服,让我们这些经受多年正统教育革命群众有些难接受。 当然,要处理李律师“妄议中央”的违法行为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八项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可处停止执业、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既然深圳司法局移送给深圳市律师协会处理,那相当定了调,不进行行政处罚,由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李律师进行行业处分。 根据上述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有权对李律师“妄议中央”的行为进行以下四种处分:“(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李律师的”妄议中央”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没有取消会员资格的风险。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二十八项规定:个人会员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因此,李律师”妄议中央“的行为即使符合上述要求,受到的最高处罚措施只是律协的“公开谴责”。只要李律师配合深圳市律师协会好好调查,给各方一个可下的台阶,律协也会手下留情,不再将本案移交回深圳司法局处罚,李律师的律师证就不会被吊销,可以继续安心地执业。 当然,李律师也可以找到为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言论自由和“妄议中央”的边界模糊,评判的标准又威不可测,不是李律师能把握的,鉴于浦志强、任全牛两位律师的前车之鉴,我们还是建议李律师不要“负隅顽抗”,以诚恳的态度,老实配合深圳市律协的调查吧。不老实,律协转交司法机关,给你定个寻恤滋事刑事犯罪也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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