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错案追究制 是天使还是魔鬼?

2016-09-16 仲若辛 辩护人Defender 辩护人Defender
摘要
当刑事诉讼的种种环节,都在考量自身利益而非他人死活,都在罔故事实而非追求公平正义,这样的诉讼架构设置,还有多少意义?徒形式耳。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当年生效判决人数123万多人,宣告无罪判决人数1039人,无罪判决率为万分之八。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20%左右,香港法院无罪判决率在45%左右。相比之下,中国无罪判决率奇低已成怪象。
 
正如无罪判决率高并不意味着司法质量差,无罪判决率低,也并不说明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好。恰恰相反,这只能证明侦诉审三造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
 
关于刑事案件再审情况,上述《公报》还显示,当年全国新收再审刑事案件2787件,结案2844件,其中,维持734件,改判1357件。刑事案件再审新收案件比例明显过低,刑事案件再审设置门槛高,进入再审难,改判难问题已经凸现。
 
面对长期以来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低、错案纠正难之怪象,陈瑞华教授曾言:“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表明了什么?大陆的法院,从基层到最高,已经越来越不敢做出无罪判决了。但问题在于,刑事案件的质量在提高吗?犯罪嫌疑人真的都有罪吗?恰恰相反,那么多冤假错案表明,公诉案件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
 
再看一组数字。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的白皮书,列举了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应为许金龙,作者注),杨明案等11件平反的冤假错案。
 
笔者研究发现,白皮书公布的上述11件错案纠正用时分别为23年,22年,20年(两个),19年,18年,17年,16年,13年,10年,8年。这11起案件平均纠错用时17年。在这11件案件中,张辉、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王本余案等3件均为真凶出现后被动纠错,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动力不足。
 
典型的当如念斌案。念斌案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人民法院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念斌蒙冤时间长达8年。
 
以上事实表明,面对冤假错案,司法机关未能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正义虽然未缺席,但是平均迟到17年。人生有多少个17年?陈满蒙冤23年才昭雪,成为中国史上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他的父母已年迈,享受儿子尽孝时间已无多;于英生父亲生前帮儿子辛辛苦苦递材料,却未能亲眼看到儿子昭雪这一天。每一个冤案的降临,都是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灾难。有错不改,甚至知错不改,饱受公众质疑。司法任性屡屡出现。
 
重大命案尚且如此,其他案件可想而知。
 
陈瑞华教授说:“大陆的法院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纠错能力,这是难辞其咎的。警察刑讯逼供,检察院滥用国家公诉权,这在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存在的,但如果法院能够坚持原则、保持底线的话,照样可以防止冤假错案,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在已经几乎完全失守。”
 
为什么不敢承认错?还要拿错案追究制说一说。
 
错案追究,古已有之。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清代也曾援引《大清律例》对杨乃武小白菜冤案制造者追责。当下的错案追究制,始于1993年的法院系统。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两高相继出台条例和办法。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提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也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疑,错案追究制的初步搭建,顺应了公众期盼和时代要求,对办案人员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最大限度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事情还有另一面,错案追究制似乎成了双刃剑,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凸显。它在实际上导致本应是魏蜀吴制约关系的侦诉审三造关系变态为过于亲密的刘关张哥们儿关系,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上下级司法机关监督关系变态为老子护儿子的关系。诉讼结构严重扭曲。承载美好愿望与福音的天使,由此变成作恶的魔鬼。
 
实践中:
 
错案追究制迫使办案人员和案件产生利益牵连。有的办案人员,为了避免出现错案,在案件没有进入下一程序之前,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公安搞定检察,检察搞定法院,一审法院搞定二审法院。有的刑警队多年来一直按照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数量给公诉部门意思意思,公诉部门有了这三五百,自然心中有粮,起诉很忙。二审法院基本上都借一审法院法庭开庭,一审法院还要照顾其吃喝拉撒睡。吃人家的嘴短,大家心照不宣。
 
错案追究制导致案件出现错误时官官相护。由于案件的结局涉及法官的利益,同级或上级司法机关为了照顾兄弟单位,经常会迁就他们的主张和判决,这就导致很多错误判决无法得到纠正,知错不改。改一个案件意味着害一帮自己弟兄,哪个愿意出来做这个“坏人”?某高院的法官甚至明着告诉我:我也知道案件有问题,可是我改不了。张遥受贿案,安徽省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启动再审,安徽高院也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启动再审。结果呢,还是维持原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因此被《澎湃新闻》评为年度最任性政法机关。真是奇闻天天有,不差这一个。见怪不怪了。
 
错案追究制导致二审成为“形式审判”。下级法院的法官为了使自己的判决不被推翻,在作出判决之前会与上级法院的法官沟通,其一审判决往往体现着上级法院法官的意志;而上级法院的法官为了顾及下级法院法官的面子和错案指标,对绝大多数案件只能维持。上级法院明知有错,也要将错就错,甚至不惜费劲心机找借口维持一审判决,用大段的判词把黑煤球说成白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关系,就这样变成了护犊子的关系。
 
错案追究制导致司法机器空转。办案人员为求得自己做出的案卷材料和主张裁判被维持,不得不迁就于隔壁兄弟机关甚至上级老子的指示或者暗示,不敢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将很多精力用于案外。很多法官为了规避责任风险,把可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改成普通程序审理,或者想方设法提交审委会,将责任和矛盾转移。结果还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忙忙乎乎,于案件质量而言,其实都是空转,严重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
 
当刑事诉讼的种种环节,都在考量自身利益而非他人死活,都在罔故事实而非追求公平正义,这样的诉讼架构设置,还有多少意义?徒形式耳。
 
如此变态,不能不拷问错案追究制:你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在当今依法治国、疑罪从无的官方话语下,错案追究制,你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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