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张千帆争议贾敬龙案

2016-10-19 张耀杰 辩护人Defender 辩护人Defender



贺卫方、张千帆争议贾敬龙案



2016年10月19日,围绕着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北高营村的村民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恶霸村官何建华一案,北京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贺卫方和张千帆之间,发生了一场法理之争。两个人尽管在具体的事实认定上有所分歧,却一致认为,贾敬龙激情杀死村官,罪不至死!!


贺卫方说:【少杀慎杀已从薄谷开来开始了!】我博学的同事张千帆先生的说法我不同意,不,废除死刑不能从贾敬龙案开始!事实上,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最近的趋势,收受贿赂犯罪,哪怕数以亿计,也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了。以杀人罪而论,薄谷开来杀人案情节相当恶劣,蓄谋,与公安局长王立军策划,毒死人后又动用公安部门伪造死因,败露后又通过其丈夫政治局委员薄熙来阻挠调查,如此恶劣的杀人罪最后判决死缓,去年业已变更为无期徒刑。现在,一介小民贾敬龙,在自己马上准备用来娶媳妇的房子被村官强行扒掉怒火中烧时,激情杀死村官,事后有明显的自首情节,那么,我只是想知道,薄谷开来可以判死缓,为什么贾敬龙就必须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不要求贾敬龙得到更多宽恕,只要求小民百姓能够跟官员及其夫人得到最高法院同样的考量!


石家庄本土学者左春和,也在微信上表示说:贾敬龙式的“复仇”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传染,这取决于社会公正秩序构建的成败,并不为复仇者的自然理性所决定。政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绩效离不开正义这一恒在目标,过于偏离的结果会堵塞代偿渠道,鉴于人性中潜藏的反抗本能,突围的方式常常难以预料。表面看来,个体的力量极其单薄,他似乎与某种板块无法对等,但生命被逼仄到无路可退之时,他的应激反应往往携带着原始正义使各种防范措手不及。






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文 |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生命,刑法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

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

现代法治国家秩序的维系不再需要依靠原始血偿信条,

死刑也就成了对罪犯生命的不必要剥夺。

死刑并不能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

对待生命的工具理性主义将产生极其可怕的权力滥用。



 

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贾敬龙本来并不是一个危险人物。在一个政治清明、法治彰显、财产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地方,他完全可以是一个好公民。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制度因素和他的个人因素同样重要。换一个有个性的平常人,碰上他的遭遇也完全可能诉诸性质同样的愤激行为。当然,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但是显然罪不至死,因为这个人不是不可以改好。经过惩戒、教育,他完全可以恢复理智,重新做一个好人。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国家首先要反思和检讨自己的制度缺陷造成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这类缺陷、改善村庄的政治生态,保护村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对贾敬龙案作出适当量刑。至少,法院不得为了满足被害人亲友的复仇心理或实现并未得到验证的威慑效应,运用国家机器再剥夺一次人的生命。


近年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对尊重生命传统的回归。死刑复核是慎用死刑、尊重生命的最后一道关口,因而既不应流于放任地方司法滥权的“橡皮图章”,也不宜成为各种政治考虑因素的平衡器,而是应该为人的生命和内在价值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如果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尊重生命、少杀慎杀至少可以从贾敬龙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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