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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法官的心里话为何引起热议?

2016-10-28 李蒙 辩护人Defender



▍记者 李蒙

▍来源 民主与法制杂志

 

死刑复核 灵魂折磨


其一翻开案卷,竟又是杀人抢劫!不忍看尸检照片,鲜血淋漓。如闻死者魂叫苦,似见亲属心流血。拍案起,连夜赶报告,马上核。
   夜已深,怒渐息;细思量,莫太急。核不核尚须反复甄别。韭菜割掉还会长,人头砍下不可接。待提讯听他怎么说,再裁决。

其二复核确认,被告人罪大恶极!似此等凶残歹徒,杀不足惜。掩卷方觉卷沉重,扪心始感心纠结。原本是,农家良民子,何成贼?
   懒馋变,自作孽;养不教,家有责。然社会根源尤当警觉。杀以止杀非所愿,刑期无刑是目的。盼何日神州尽舜尧,我辈歇。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何泽宏的诗词作品,起名《办案心结》。它的流传,始于2015年《人物》杂志的一篇报道:《一个法官的自白:死刑复核,灵魂折磨》。但在那篇报道里自白的不是何泽宏法官,而是一个叫卢建平的法官。


 

学者卢建平


卢建平本来的身份不是法官,而是法学学者,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所担任常务副所长。他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担任刑三庭副庭长,办理了很多死刑复核案件。

   

作为学者的卢建平长年研究关注死刑问题,在200610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夜,卢建平连夜赶写了一份3000多字的材料,对这一决定给予高度评价,称其为“国家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对于死刑复核法官,卢建平将其比喻为“产品质量检验员”,就是对死刑案件最后把关的人。

   

卢建平应该没有想到,几年之后,他竟成了这样一个检验员,但检验的不仅仅是死刑案件,还有自己的灵魂。如果不是经历了对自己灵魂的深切拷问,他不可能在挂职结束后,通过媒体发表那么多洞穿灵魂的感慨。

   

为什么感到“灵魂折磨”?是因为卢建平本来是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他曾经设想,如果他进入法院,碰到死刑肯定全部投反对票,众人皆曰可杀,我就一人反对。可真的去了最高人民法院,他发现自己做不了堂吉诃德,无法与风车作战。死刑不是你想废就能废的,真的成为死刑复核法官之后,他还是一次又一次地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写下“核”字。这是无比沉重的一个字,这个字一写,就意味着一条或几条生命要被以司法的名义剥夺。

   

透过一摞摞的案卷,他看到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被告人,这个人的生命现在就被他握在手里。他写下一个“核”字,这个人就要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法官不仅要查阅所有案卷、询问辩护律师,还要提讯当事人。有的是当面提讯,有的是视频提讯,总之,法官是要见到他准备“核”或者不“核”的那个人。这个活生生的人,他的音容会长久地留在法官的记忆中,也许在多少年之后的某一天,会不期而至地突然闯入他的梦境⋯⋯

   

卢建平记得他核准的第一个当事人,是一个很阳光的彝族小伙子,长得很英俊,有点像郭富城。皮肤是古铜色,特别健康。他将1700多克毒品携带在身上,仅仅10分钟后就被警方抓获了。按照量刑标准,无疑要判死刑。毒品案件中被判死刑的都是他这样的穷人,大毒枭不可能亲自携带毒品过境被抓住,风险最大获利最小的,必然是穷人。

   

卢建平在心底一遍一遍地问自己:能不能不死?大中午跑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外面,沿着明城墙遗址一遍一遍地踱步⋯⋯哪里有可能出错呢?哪些问题、哪些细节还留有余地,能给他一条生路?最后,所有的生路都断绝了,他亲手送这个小伙子最后一程。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白天看案卷的时候,会被被告人的凶残气得咬牙切齿,奋笔写下“被告人某某某,犯罪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极大”,只是没有顺笔写下最后一个“核”字。但到了晚上,他又会问自己:你不是主张废除死刑的吗,你怎么这么快就妥协了,就让步了?你的学术良知输给了世俗伦理?你也是个“理论的巨人、行动的矮子”?

 

修合无人见 存心有天知


类似卢建平这样的“天人交战”,其实所有死刑复核法官每天都在经历。这座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位于北京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北花市大街9号,是一座十多层的建筑。门口有武警站岗,进门需要严格安检。

   

这座楼,每天都是静悄悄的,几百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都在这座大楼里,静静地阅卷、审查,但他们的内心决不平静,可以说每天都在翻江倒海。

   

自从2007年死刑复核权被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从两个增加到五个,刑事法官也增加了好几百,除了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外,刑一、三、四、五庭的主要工作就是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流程是,各省(区市)的死刑判决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先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一般每个省(区市)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作死刑复核。

   

承办法官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那一位,也最为重要,他的主要工作就是阅卷。法官们的阅卷工作异常艰苦,一个死刑复核案件,案卷可能有几十卷甚至几百卷,用小平板车几车几车地推进你的办公室,想把它们阅完,还必须非常细致地阅,如同攀登一座座小山。

   

人命关天,承办人阅卷都特别细致,非常认真。

   

“这决不是说着玩的。”一个死刑复核法官感叹,“根本不需要领导要求和督促,我们阅卷都非常认真,因为这座楼里还没有发现杀错的,谁都怕自己成为杀错了的第一人。”

   

自从死刑复核权被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十年来还从未发现“错杀”的。没有发现,从理论上说不等于绝对没有。因为重大冤错案件通常都要十年二十年后才会发现,像十八大后平反的许多案件,多是在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都是十多年前。但是,起码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发现“错杀”的。没有杀错,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最大成就,但无疑也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压在每一个死刑复核法官的心头。谁都不想当那个“创造历史”的复核错了杀错人的死刑复核法官,一把无形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死刑复核大楼”的楼顶,不管哪个法官都担心它会落到自己头上。

   

2005年、2006年准备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积极准备,首先是要调配那么多的死刑复核法官。从全国各级法院调配法官,本人要调动,配偶子女要解决工作上学问题,工程浩大。调动的时候,原来想着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应该是能够胜任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其实不然,一个中级法院法官办理过的死刑案件其实也没有多少,没有多少办案经验,理论水平也有待提高,司法鉴定方面更是要补课。只好请法学学者和公安部的刑侦专家、鉴定专家、现场勘查专家来讲课,业务培训,不断提高。

   

死刑复核法官的工作非常繁重和辛苦,不少人积劳成疾,当时从河南调配来的两位女同志,在同一个办公室一起工作了十年,都得了乳腺癌。刑二庭的一位老法官,得了喉癌。他在办公室里放了一张床,案卷堆了满满一办公室,天天在这里看卷,直到累出了这个病。这十年来,死刑复核案件先是由张军副院长分管,张副院长调到中央纪委后,由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分管。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有关刑事方面的专门会议,每周都要开,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张军分管的时候,白天没有时间开,就晚上开。每次开会,法官汇报案件都很紧张。因为审委会的这些领导几乎都是从办案岗位出来的,也可以说,是从案卷堆里爬出来的,问的问题都很专业,能一下子问到最关键的地方,经常一个问题就把办案法官问住了,张口结舌,不知道该答什么,会后赶紧弥补。下周开会再汇报,就更紧张了。

   

十年看卷,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最了解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情况。当年的案卷以现在的眼光去审视,问题成堆。当年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连差旅费都发不出来,照相都是黑白胶卷,办案条件跟今天不可同日而语。律师们今天去看这个卷,会发现很多问题,但当年确实只有那么个条件。司法部要求某个技术鉴定要三个人签字,可这个地区公安系统只有一个人懂这个技术,怎么签?有的鉴定书上,签字的三个人,一个人是省厅的,一个是市局的,一个是县局的,律师一看,这不符合要求。但你要求必须三个人签字,他只能这样签,否则怎么出报告?实际情况是,县局的人提取了检材,市局的人作的鉴定,省厅的人帮着签字,这样才凑够了三个人。类似这样的一些问题,就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去分析。

   

死刑案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鉴定问题上。这几年DNA出的事比较多,DNA不是一个认定证据,是一个高度排除证据。DNA本身不是证据,只有放在案情中才是证据。很多人对DNA有些崇信,但又缺乏一些常识性的认识。做DNA最好的检材是烟头、牙刷、口水、皮屑等,而不是血液,但人们往往误以为血液是最好的DNA检材。

   

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死刑复核法官不是不重视,而是非常重视。一位法官说,其实我们死刑复核法官干的好像就是律师的活儿,千方百计绞尽脑汁,想从卷帙浩繁的证据里找出一点罪不至死的证据。但一些律师的辩护意见,让法官们实在不敢恭维。一个副庭长开会时问一位法官,这个案子你能不能说一下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官将律师的辩护意见拿出来给这位副庭长看,是手写的两页纸,不到500个字,里面除了空话就是套话,没有什么有价值的意见。一条生命,就值500个字。法官问副庭长:“您说说,这样的辩护意见,我还有必要拿到审委会上来讲吗?”

   

而有些案子的律师辩护意见,在法官看来是明显偏颇的。有的被告人也许罪不至死,但律师却一定要进行无罪辩护,让法官感到不可思议。西北有一个案子,被告人把一个年纪大的人的头用脚跺扁了,律师辩护却说死因不明,连头都跺扁了,还死因不明吗?这样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能有什么好处呢?

   

还有的法医在业内其实评价并不好,但容易被律师“如获至宝”,认为他是难得的为律师说话的法医。其实不然,失去专业水准的意见,也许可以赢得比较偏颇的舆论支持,但无法赢得业内同行的公认,更是无法被法院在审判时采信。

   

如有一个投毒案,某名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具专家意见,谈致死浓度问题,说被害人只喝饮水机里的一杯水不足以致死,其他人喝了同样的一杯水,也没有死,所以中毒不是死因。但饮水机底端的浓度是最高的,被害人喝下后就中毒致死了,后面的人再来喝就稀释了,可能后面的人就没死,但不能说前面死的那个人就不是中毒死的,而是死于肝病。可能这个人确实有肝病,喝了毒水后肝病当然更严重了,但即使他没有肝病喝这样的毒水也足以致死,致死原因是中毒死亡,而不是肝病暴发。这样的法医意见,在业内是被嗤之以鼻的,违反了基本常识。

   

有许多案子,法官是非常纠结的,要说没有做到可以不杀的一律不杀,天地良心,办案法官们自己都会觉得冤枉。有一个案子,一个19岁的男青年杀了亲生父母,猛一听这还能不判死刑吗?谁都觉得应该核准。办案法官多次到当地调查了解,把这个案子完全吃透了。原来男青年的母亲对婆婆特别不好,经常打骂,而男青年从小是奶奶带大的,与奶奶的感情非常深厚,对他妈妈长期虐待奶奶非常不满,矛盾积累了很长时间。一天,妈妈再次辱骂奶奶,还动手打奶奶,男青年再也受不了了,一气之下,将亲生母亲杀死了。而他的父亲正好也在场,他父亲是个非常懦弱的人,平时任由他母亲打骂奶奶不敢管。两人扭打起来,男青年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把父亲也杀了。案情了解清楚之后,办案法官主张不核准,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男青年属于激情杀人。如果老奶奶在失去儿子儿媳后再失去这个孙子,对她的打击实在太大了。一边是法理,一边是人情,法理其实也无外乎人情。合议庭、审委会反复讨论,最后没有核准,发回重审。类似这样的案件都可以说明,办案法官内心确实是希望可以不杀的都不杀。

   

也有的法官为了一个案子很执拗。审委会上了好几次,集体的意见认为应该核准,但办案法官还是坚持说,这个案子毕竟是我办的,我还是觉得情节上有可以商榷的地方,我需要再调查研究一下。如此反复多次,其实也是为了对案子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当事人及家属包括律师都不会知道,法官为了当事人做过怎样的坚持,他没有机会也不会主动将这些坚持告诉当事人,所谓“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

 

板凳要坐十年冷 举头三尺有神明


像卢建平这样以学者身份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当然不止他一个,而是每年都有。凌思佳(化名)是一位青年法学家,是某高校的副校长,当过律师,现在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挂职,办理了不少死刑复核案件。他没有卢建平那么感性,起码没有表现出那么“天人交战”,而是更多一些理性的思考。

   

在凌思佳看来,死刑的罪名从立法上看还有可以压缩的空间。有些罪名尽管立法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适用了,其实有了进一步减少的条件。现在死刑数量无非集中在杀人、抢劫、毒品等一些案件中,而且毒品案件数量还在往上走。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现在呈现出两个极端,一种认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必须处以极刑,另一种认为毒品数量在裁量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争议和分歧,为减少死刑提供了进一步的空间。

   

凌思佳认为,法官个体在死刑裁量过程中的作用是存在的,例如有的女法官可能对反抗家暴而杀人的案子会核得比较严,而有的男法官大男子主义比较严重,根据自己的情感、价值观、立场,可能会发生对法律价值判断的变化。那么,怎么保持死刑标准的客观性、统一性和平衡性?凌思佳认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五个刑事审判庭的交流还不够,这个庭的法官看不到别的庭的案卷,即使是已经作出核定的案子的案卷,也看不到,对其他庭的裁量标准不了解。每个庭的分片不同,三年一轮换,这个庭现在管浙江省的死刑复核案件,三年后浙江省的死刑复核案件就轮换到别的庭去分管,这个时候,浙江省高院可能就会感觉到,死刑复核标准有一些细小的变化了。也就是说,五个庭把握的标准不是百分之百地标准化、精确化,凌思佳觉得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也希望五个庭之间能够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

   

现在的死刑复核裁量,主要是书面审理,辅助有对当事人的提审、对律师的询问,也有视频提审或谈话的方式。一些学者提出来,能不能更多地增加程序性的内容,变书面审为程序审,是否可以开庭?也有的学者认为,即使不能像一审二审那样开庭审理,能不能把检察员和辩护律师叫在一起,由办案法官进行“听审”?在凌思佳看来,听审和有选择性的开庭审理,其实都可以尝试,可以给死刑复核裁量增加更多的程序性的内容,而不是简单地以书面审理定案。

   

厨师有术语叫“红案”“白案”,红案就是要切肉炒菜,而白案则是做馒头面条这样的主食。死刑复核法官也有“红案”“白案”。杀人、分尸、碎尸,血肉模糊,脑浆四溅,尸体腐烂⋯⋯这样的案件被称为“红案”。而毒品案件被称为“白案”,因为海洛因、冰毒之类毒品通常都是白色的,不像“红案”那样血肉横飞。

   

一个法官,天天来到这座永远静悄悄的大楼,把自己埋在案卷堆里,看那些尸体照片、尸检报告、现场勘查报告、讯问笔录,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整整十年,每天都要不停地问自己:杀还是不杀?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灵魂折磨,世上还有没有比这更折磨人的工作呢?

一位死刑复核法官问自己的领导、一位副庭长:“您说说,我这十年干这个,有意义吗?如果我辞职出去当律师,可能已经轰轰烈烈地办了很多漂亮的大案子,扬名立万,还挣了不少钱。我天天干这个,自己把自己折磨得很痛苦,但除了领导同事谁都不知道,您说有意义吗?”

   

那位副庭长说:“当然有意义了,而且意义非常重大。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价值,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是要保障生命权,为了它付出多少都是值得的。一个死刑复核法官,既要维护被告人的生命权,也要维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别看现在没人知道我们,多少年以后,后人看这些案卷,每个‘核’字后面都有我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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