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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灵魂

2016-12-09 林宝成 辩护人Defender



▍文 林宝成

▍来源 公众号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2日,全国瞩目的聂树斌再审案终于在宪法日来临之前宣判。高法以证据不足、无法排除他人作案为由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消息传出,举国赞誉、全民刷屏,主流舆论纷纷探讨本案的教训和对未来刑事审判价值取向的正能量影响。然而也有一些杂音企图扰乱视听,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某知名法学教授宣称“宣判聂树斌无罪是证据无罪而不能证明事实无罪”。对此厥词,本人实在难以苟同。谨以此文表达本人的刑事诉讼理念,兼与该教授商榷。鉴于此前某知名前辈气称教授“无道无德”被刑事自诉,在此尊称法学知名教授“洪老道”:“洪”乃大丈夫行不改姓坐不改名,“老”乃法学前辈,“道”乃道不同不相为谋之意,“德”隐去让公众评论有无)。

 

刑事诉讼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身家性命,应该严守刑法、刑诉法的证据规则和定罪规则,即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公诉方负完全举证责任、证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等等。本人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是最最重要的,其余规则都是为此服务,每个刑事案件只要严格遵守疑罪从无即可避免错案发生。

 

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公诉机关、自诉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原告,必须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即证据必须充分,足以在法庭上依靠证据推导出法律事实(这里请注意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以说服法官形成心证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则法官就应以证据不足或存疑为由,认定被告人疑罪而宣判其无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无需举证证明自己无罪,只要将控方证据质疑到诸如“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无法排除他人作案、无法排除合理可能”,无罪辩护即可成功。

 

刑事诉讼定罪规则,看似不公,实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为了实现正义即实体正义。但为了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法律同时规定了程序正义,这也是保护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需要。纵观今年纠正的各起冤假错案,无一不是践踏程序正义甚至严重程序违法所致。警方以有罪推定抓人、刑讯逼供配合暴力取证,甚至栽赃陷害,检方照单全收违规起诉,法官闭上法眼将起诉书包装为判决书,一条龙下来,该关不该关全关了,该杀不该杀的从重从快杀了,还美其名曰打击犯罪需要。公检法三方有任何一家尊重程序,坚守疑罪从无原则,一件错案都不会发生!

 

再看聂树斌案。高法的确没有宣布聂树斌不是凶手,而是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宣布聂树斌疑罪而无罪。高法改判的逻辑是,即使按照当时的定罪标准,也不能认定聂树斌强奸杀人的罪名成立,此案当时就应该认定为疑罪,即根据本案的证据推断得出的法律事实“无法排他地证实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

 

如果高法听信洪老道的“事实无罪”之说,以完全证明聂树斌无罪为指导原则办理本案再审,则聂树斌的沉冤将永无昭雪之日。即使若干年之后有幸查到聂树斌的无罪证据,据此改判也将闹成国际司法笑话。洪老道此举是何居心?

 

本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猜测洪老道此说不是反对聂树斌平反,而是因为之前在电视采访中力挺河北高院,称“聂树斌案不存在冤案”,这与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南辕北辙,为了挽回打脸损失而企图自圆其说。殊不知,认错才是挽回面子的最佳途径。人家某某TV某某访谈也曾站错队,但人家高明多了,虽无认错之举,起码信守沉默是金,而沉默权恰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理应享有而事实上缺失的。瞧,某某TV已经开始为争取沉默权而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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