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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香港警察被判刑 这司法也太独立了吧

2017-02-17 仲若辛 辩护人Defender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七名香港警察因香港2014年非法“占领行动”期间向“占中”支持者曾健超施袭,2月14日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并立即收押。今天(2月17日)上午,七名警察被判入狱两年。

 

此前的2014年11月26日,七名香港警察涉嫌于当年10月15日殴打一名占中抗议成员曾健超而被捕。香港电视台播放的视频显示,曾健超当时被警察带走并受到殴打。曾健超的律师指曾健超被带到警局后继续受到殴打。事件发生后,香港有关当局立即对涉案警察做停职处理,并且展开了调查。


视频截图

 

其间,香港警察公共关系科高级警司江敏强在例行记者会称,警队是守法专业的执法部门,如有个别人员涉嫌使用过分武力,警方定必严肃处理,公正调查,绝不偏私,绝不容许任何人员作出违法行为。

 

涉事七名警务人员,包括两名督察级及五名初级警员,分别隶属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记)、九龙城警区、观塘警区及东九龙总区刑事部,七人当时被停职。七名被告警员包括:总督察黄祖成(49岁)、高级督察刘卓毅(30岁)、警长白荣斌(43岁)、反黑组警员刘兴沛(39岁)、侦缉警员陈少丹(32岁)、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及侦缉警员黄伟豪(37岁)。



回顾本案的审理过程,对抗激烈,港剧般精彩纷呈,诉讼三造,各有看点。

 

控方气势夺人,声言,虽然部分被告警员只是负责“睇水”(把风),也不是全程处于案发位置,但曾健超在刚被带到暗角便被殴打,可见七名被告有共识地合谋犯案,故七被告应须共同负上刑责。控方甚至不忘司法推理,指曾健超胸部和背部出现15处圆形瘀伤,是由警棍造成,而当时在龙和道花槽制服曾健超的警员均表示没使用警棍,所以曾的伤势,必定是在暗角被打时造成。

 

七名被告警员在区域法院当庭否认全部控罪,意欲掀翻全部指控。他们还不忘顺带抹黑一下曾健超,说曾健超并非诚实可靠的证人;至于曾健超身上呈圆状的伤势,他们认为或由拘捕警员所戴的护膝造成,未必是七名被告所伤。弱弱地评一句:护膝造成15处伤?貌似不太专业。

 

那么大状的表现是否专业呢?七名被告聘请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控方呈堂的“暗角片段”画面质素差,当中更49秒被删走,而案发时有其他被捕人士在变电站附近被搜身,加上曾健超事后拒绝向警方交出当晚所穿衣物,质疑当晚的遇袭者未必是曾健超。大状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牛的应该是法官杜大卫的表现。辩方曾反对将相关视频照片呈堂,但杜大法官拒绝其申请;辩方反对将曾健超在认人手续时认出部份被告片段呈堂,也被杜大法官拒绝。


本案法官杜大卫

 

警方律师的意见,你也敢拒绝?这杜大法官,简直像个被惯坏了的孩子。想想看,应该是给司法独立惯坏了吧?

 

法官杜大卫今天判刑时称控罪严重,不能判处缓刑,判七名警察全部入狱两年。

 

呜呼,我反对!警方执行公务竟被判犯罪!呜呼,还不能判处缓刑!情何以堪!

 

法官杜大卫今天下判时竟还振振有词,以下都是他胡说的:

 

虽然曾健超当晚犯法,而众被告在执勤时亦承受巨大压力,但这不能成为曾健超被带到变电站殴打的理由。而且被告均在执勤期间袭击曾健超,令香港蒙羞,入狱无可避免。


曾健超当时被扣上胶手铐,并无防范能力,而众被告当时是恶意袭击曾健超,万幸是曾健超没有受更大伤害。法官以2年6个月作量判起点,考虑被告长时间服务社会、初犯、“占中”时承受压力,而警员势将被警队解雇,及失去退休金等,故减刑6个月,最后判刑2年。


被告所犯控罪严重,不能判缓刑,全部被判入狱两年。第五被告警员陈少丹另被裁定一项普通袭击罪成,被判入狱一个月 ,但刑期同期执行,故刑期同为两年。


看了法官胡说,是不是更不淡定了呢?不过呢,不要急,依照香港法例,七名被告仍可上诉。为此,本人依据事实经验法则,给七名被告律师提供二审辩护思路如下:

 

二审辩护提纲


1、七名被告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曾健超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

 

2、曾健超动粗反抗劝阻警员,拒捕袭警在先,有反抗执法行为。

 

3、曾健超虽被打伤,但并未致死,犯罪后果较轻。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控方撤回起诉,区域法院可向香港警务督察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移送相关视频资料原件,由警务督察部门对黄某某等七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不依法规严肃处理。


据说,香港警察为此案辩护筹集了1000万元港币,但大状们没好意思要那么多,只是收了个“友情价”。看在都是同胞的份儿上,看在以上这些建议你们或许已经熟知的份儿上,本律师对以上建议分文不取。全免。全免。



怎么辩护滴?

不行换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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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bianhu_r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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