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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请对公众多些谦恭

2017-04-02 三木 辩护人Defender


▍文 三木

公众号微思客WeThinker


阅读“刺死辱母者案”判决,梳理媒体披露的信息,查阅正当防卫的刑法解释与批判,若以此为基础,可以实现更好的讨论。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做好上述准备,我才有资格在公共空间发声。你可以倡导,并向我展示:如果有所准备,我可以厘清争议,理性发声。当然,你也可以“要求”我必须这么做,但你的要求,我可以不听。

 

“你”和“我”构成公众,公共空间容纳得下光怪陆离,可以有愤怒、鄙视、谩骂、嬉闹,也会有克制、诚恳、谦恭。

 

你一言我几语,千人千面,千种人生。参与公共讨论,谁能优于谁?你我参与,才聚成复杂民意。公共讨论就是把“你”和“我”变成“我们”。不是观点趋同,而是形成政治参与的共同体。

 

你说,你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你来告诉我正当防卫是什么?你还说,我不能如法官亲历审判,握有全案证据,无法作出好的判断,所以请不要妄言,这样会干扰审判,要相信司法,尊重司法独立。

 

我说,我也是检察官,我用百度回忆了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查阅了陈璇、劳东燕两位学者的论文1,我的音乐家爱人也独立这么做了。这点知识,不难理解,多数法律人并不比公众专精。而且,法律不通过条文筑起专业围墙,若条文排斥公众,法律也死了。

 

我也是律师,若一审法官跳出案卷笔录,直面言词证据,由证人出庭作证,由被害人当庭陈述——由案卷中心主义转向庭审中心主义——尤其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时,对防卫行为和情境细节或许会有更好把握。我担忧,法官大体是庭审的被动参与者,若庭审无法实质化,法官未必对事实心如明镜。其实,中国法官有时与公众一样,审判也是看文字报道,只不过报道者不是南周,而是公安机关。

 

我是记者/自媒体写作者。我追踪于欢案热点: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民间高利贷引发刑事犯罪并非孤例;我根据企业公开资料,结合调查信息,勾勒于欢母亲与多家企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追索她缘何走向高利贷;我试图还原催款人吴学占的放贷催债“事业”,我也在尝试描绘当地民间借贷兴起的前因后果,探究社会结构性因素。2法官即便亲历审判,或许,也要阅读我的报道/评论,才能了解事件全貌。法官没有上帝视角,面对个案嵌入的社会图景,也如盲人摸象。而能否深刻理解社会背景,直接影响裁判时的自由心证。

 

我是政治学者,司法独立也属于政治议题,应把它嵌入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中理解,司法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把它放在“司法-舆论”关系中讨论并不恰当。3同时,制度主义者担忧,系统或制度对司法的“不确定性”影响,身处其中的法官未必能有充分认知,并有效抵御。此外,实现个案正义,还需提防法官的有限理性与认知偏见。4

 

我是公众,我看了媒体报道——我愤怒,孝子理当出手,孝子无罪,法官判决不当;我同情,经济下行,实业不易,高利贷饮鸩止渴,终被推入深渊,法官理应考虑社会因素;我谨慎,想等等判决再说……舆论方向大体如此。在你提醒下,我看了一审判决,我看了正当防卫的专家解读,不过,请允许我的判断仍与你不同。我无法查阅卷宗,但我相信判决已经展示了法官、检察官掌握的关键信息,其它关联事实,比如本案社会背景,法官与检察官未必比我了解更多。我还担心,常年从事检察、审判工作,他们对被告人的共情能力是否仍与公众一样敏锐?司法工作人员是否会因职业倦怠而流水作业,致使控辩审的三角诉讼结构在个案中被熨平?对于司法,公众有不少忧虑,我们有权表达出来。

 

其实,若公权力不干预、充分给予言论自由,公共事件发酵愈久,共同体内部会趋向平衡,很难有哪种观点占优——可能只剩一点共识,“公众关注(过)这个案件”。而且,“司法-舆论”之间并无直接的传导机制,任公众锣鼓喧天,司法也可偏安一隅。

 

个案审理中真正能够影响司法权行使的因素,来自制度框架内的分权制衡。干预司法独立的真正威胁,来自借领导、监督之名的权力主体。“舆论干预司法”是最安全的批判,或许,你可以再勇敢一些,调转批判的枪口,朝向那些制度因素与权力主体。

 

你我可以请求,执政党领导克制一些,不要急于写下“妥善对待,严肃处理”之类批示,请相信司法机关。我们感激您关注公众意见并即时反应,但我担心,现行政制下,您看似表达重视的正向批示,同样属于插手个案,将影响裁判结果,干预司法独立。

 

你我可以质询,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诉讼过程中的审判监督一直备受质疑,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参与者(控方),谋求控辩对抗中的优势地位,却又履行监督审判权是否依法公正行使的职能,此时,公诉权与监督权无法并行不悖。我们可以请检察机关克制一些,依法履行好公诉职能,审判监督稍缓一些。运行良好的控辩审诉讼结构,自然可以导向司法公正。当然,检察机关若从本案中发现民警处警渎职的线索,有权受理,不过,另案处理也要考虑对本案的影响。

 

你我可以担忧,政法委是否又要召集公检法联席会议?于欢案二审庭审基调与审理结果,会不会又在会议上被决定——被熨平的控辩审结构,强调协调配合的庭审,不过是一出荒诞的法律情景剧。

 

确保司法独立的妥当思路,不是向公众提要求,而是呼吁制度建构,防止其它权力超出制衡意涵,随意染指个案审判,将司法视作实现政策目的或谄媚民意的工具。

 

一味对公众提“要求”,可能滑向危险境地:你认为我的发言不恰当,你要为我能不能发言设置前提条件,为我的发言内容订立标准,而且条件和标准均由你定义。若你是公众一员,我可以不理你。若你恰好握有决策权、行政权或立法权,我不得不担忧,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能面临现实危险。


参考资料

1.陈璇: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陈璇: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刑法条文合宪性解释的尝试,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劳东燕:防卫过当的认定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不足,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

2.参见梁思燕《梳理汇总:南周之后,各媒体如何深入调查“辱母伤人案”》,微信公众号“新闻实验室”(newslab)2017年3月30日推送。

3.参见孙金昱《于欢案舆论“一边倒”,一定伤害司法独立?》,微信公众号“微思客WeThinker”(wethinker2016)2017年3月29日推送。本文部分观点受孙金昱博士启发,在此致谢。

4.(美)沃缪勒著;梁迎修、孟庆友译:《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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