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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律协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不利于中小型律所的发展 致全国律协王俊峰会长的一封公开信

2017-05-19 张进华 辩护人Defender


关于辽宁省律协实行律师

实习基地制度不利于中小型律所的发展


致全国律协王俊峰会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王俊峰会长您好!


我是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张进华律师,在辽宁省大连市执业,今年执业第四年,与人合伙成立一家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在经营事务所过程中,本人遇到了许多百思不得其解的困惑,其中之一便是辽宁省律协实行的律师实习基地制度,让我们这些刚成立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我今天作为全国律协的一名会员,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向王会长反映该问题,并提出本人的浅见,如有打扰敬请谅解,请王会长抽出宝贵的时间给予关注并为我们中小律所的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怀。

    

尊敬的王会长,一般情况下,我们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不会太多,因此我们通常会面向社会招聘执业律师及助理,基于种种原因,我们更愿意招聘刚刚大学毕业的实习律师加入我们的团队,从实习律师开始培养,能保证我们律所人员的稳定性并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但就是因为我们成立年限短,人数少,不能取得辽宁省律协授予的实习基地的资格,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招聘实习律师到律所实习,我们很是困惑,这极大的限制了我们的发展!

    

辽宁省律协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规定,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同时该细则还规定,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10人(包括10人)以上;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

   

我们再看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我们查找该规则的所有条文,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实行实习基地的规定。

    

尊敬的王会长,律师实习是进入律师行业的第一道门槛,可能我们才疏学浅、经验欠缺,我们实在想不通,培养实习人员与律所的成立年限及人数规模有什么必然联系?实习显然是跟指导老师学习的一个完整过程,我们的指导老师与律所的成立年限与人数规模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我们虽然是新成立的律所,但是我们有的律师都执业30多年了,难道就因为我们刚成立,人数达不到10人的要求,我们所的律师就不能胜任指导老师?这个逻辑恐怕不成立吧!

    

我们没有实习基地的资格,我们通常怎么办呢?只能去找有实习基地的律所,帮助培养实习律师,等他实习完毕拿到执业证后再调转回所。暂且不说这个流程麻烦,浪费资源,就是去求人帮忙也是人情啊!有的电话打了无数次,好话说尽才勉强答应帮忙培养。更多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专业刑辩所需要的人才,经过非刑辩老师的指导,已经不会办刑事案件了,我们又要重新开始培养。您说,这费不费劲?个人认为,这种制度弊大于利!当然不利于中小型律所的健康发展。


我们不能也不敢妄议辽宁省律协的该制度就一定是错误的,也许我们没有想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但是,我们作为中小型律所的代表,肯定是不认可该制度的,该制度向全国律协备案审查过,所以,我只好向王会长您反映该问题,希望该制度能够修改。


我个人建议:关于执业律师申请实习的有关规定,全国各地必须废除实习基地的制度,只要律所指导老师符合要求就应该允许接受实习律师进所实习,这样才有利于中小型律所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人才的梯队培养,有利于人才的专业性培养,才能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我们必要时加强指导老师的队伍建设才是根本。


尊敬的王会长,以上问题及建议,恳请得到您的关注,同时全国律协应该更多的关心中小型律所及青年律师的发展现状及未来!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

张进华 律师 呈上

2017年5月17日于大连

 

附: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介绍


    

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18日由张进华律师发起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专业办理刑事法律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秉承”明德崇法、笃行致和、辫法析理、伸张正义 ”的理念,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开拓进取的团队。谒诚为委托人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本所坚持走专业化、精细化的内涵式发展之路,立足大连、幅射东北、走向全国。

    

本所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2号19-1,电话:0411-3926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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