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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阜:审判长批我搞“表演式辩护”

2017-06-09 吴国阜 辩护人Defender

——吴国阜——

吴国阜律师,厦门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厦门集美大学任教多年,现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国阜律师是最早公开呼吁平反聂树斌冤案的福建律师,也是念斌投毒冤案、陈夏影等人绑架杀人冤案辩护律师团中唯一福建律师。


▍文 吴国阜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写在前面

某次开庭中,审判长当庭批评我搞“表演式辩护”,今天我想把这件事说一说,我作为庭审花絮发了几条到微信朋友圈,由于花絮有点多,微信篇幅限制,我就在这里完整再现出来。为了避免对相关各方造成困扰,文中提到的法院、法官、当事人,我不指明真实名称,只描述事情的主要经过,就事论事而已。我完全凭脑子记忆、回忆、追忆,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与私自录音录像,我尽量准确记述,如实记录,即便如此,一定会有不准之处,但确非故意为之,只能说我的脑子不够用。如果相关方面感到存疑,那就以庭审录像为准了。

 

我选择说出来的目的,不是要诋毁法官、抹黑法院,主要想让人们评判一下我有没有“表演式辩护”,是否违反或严重违反法律与法庭规则;审判长在指挥庭审、公平对待控辨双方是否还有改进的空间;审判长对辩护律师是否有所成见,庭审中的情绪能不能控制更好一些,法官对人与事的评价是不是应该更为谨慎一些。

 

我个人肯定有很多不足,经常怀疑到底要不要做下去。尤其我是一个半路出家的律师,基础不牢,技术不高,修养不够。我还有很多令人发指的恶习,比如,坚持己见,不轻易妥协,但是,我如此为之,是希望把案件做得更好一些,想为当事人争得更好的结果。我有固执、倔强、不服输的消极一面,而其实我也是非常“慈善、慈祥、慈爱”的,只要你抱有善意,以礼相待,人敬我一尺,我回之三丈,我很容易跟办案机关沟通协调,依法促成案结事了,很注重“两个效果”一起抓。这方面我是知进退、有分寸、守法度的人。我就不列举例子了,认识我的朋友们,多少是了解我的。


案件简介

一个七岁的小女孩早上单独出门上学时,在租住的住宅楼楼道里不幸被人用啤酒瓶砸伤致死。住在同一楼道里的一个女子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该女子因有反社会人格障碍(到案后鉴定的)曾多次无故伤人,在小女孩第一时间被发现的案发现场,该女子有一些“反常”举止,形迹可疑,在前三次接受警方调查时,该女子否认作案。差不多五个月后,警方正式将该女子列为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进行讯问。在一天的讯问中,经过警方反复做工作,该女子承认了用酒瓶将小女孩砸打致死。作出有罪供述后,因该女子当时怀有身孕,警方即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但是,当天晚上一回到家,该女子就对家人说自己被警察欺骗了,因为警察告诉她:你脑子(精神)有问题,如实讲出来就好了,政府不会处理你,也不会送到法院去,政府还会帮你治病,你父亲、丈夫对你都不好,不如实讲肚子里的孩子不一定保得住。云云。此后,她就拒绝接受警方的调查(如辨认现场、心理测试),多次讯问时仍然否认作案。该女子生下儿子、哺乳期结束后,即被逮捕收押,罪名为故意伤害。

 

后来起诉的罪名还是故意伤害,她依然做无罪辩解,我们两个辩护律师(第一次庭审后,经在先介入的律师同行推荐,我接受委托介入辩护)也是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该女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审理时怀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女子上诉后,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当庭指出:认定该女子故意伤害的主要根据是其有罪供述,没有相应的客观性证据或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检察院列举了四点理由,此处略去),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来,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该女子继续坚持无罪辩解,说自己被欺骗、是冤枉的,我们律师当然还是作无罪辩护。重审开庭先后进行了两次,每次各一天,相隔时间有二十天。

 

作了上述必要的铺垫后,我开始说一下这次庭审的情况,我并不是写庭审纪实,由于审判长批我“表演式辩护”,这个事情有点关乎我的所谓“名节”,我把可能涉嫌“表演式辩护”的情节、细节、环节,一一记录下来,像记流水账一样。也许,审判长所指的“表演式辩护”远不止这些,简直就是“罄竹难书”,但我认为这些细节肯定有重大的嫌疑,因为多次所谓“冲突”就发生这些时候或前后时段。


种种“表演”


 

开庭初始阶段,法庭核实被告人何时被拘留的信息时,因起诉书表述可能有误,我之前会见时告知被告人要把这个情况说清楚,这个问题比较重要,开庭中她就说了不是起诉书说的时间被拘留,那天取保候审回家了。

 

此时公诉人就说起诉书的表述没错(大意吧),我看公诉人未经审判长同意插话,我也接着说“可能搞错了”,就说了这一句,审判长立即说:辩护人不要随便插话,发言要经法庭允许。我说:刚才公诉人未经你许可插话了呢,我只是简单提一下。审判长随口回应我:那边是公诉机关,她可以的。当时我心里想,审判长这样子看法肯定是不对的,我也不算多大的违反法庭纪律,但这个想法只是一闪而过,没有多想了。这个情节,后面还要涉及到。

 

 

公诉人开始讯问被告人,讯问前,她这样说:被告人,今天是重审开庭,下面我要对你讯问,请你把以前不想讲、不愿讲、隐瞒了的犯罪事实说出来。我一听这种先入为主就明显不妥,我说:我反对公诉人这种发问方式,因为被告人否认作案。公诉人说:我是说如果是她作案啊。我说:法庭发问不能假设前提。审判长问:这样子说为什么不可以?我说:公诉人可以告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诉人的问题,这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长就说:“请公诉人注意讯问方式”。

 

 

青岛啤酒瓶被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凶器,在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中,被告人说,案发前一天到某大超市购买青岛啤酒,价格是每瓶2.8元。但是,该超市的销售记录证明没有卖过这款青岛啤酒,公诉人就问被告人:你翻供说没有买过青岛啤酒,怎么就能准确说出是两块八一瓶呢?你好厉害哟!你好厉害哟!

 

公诉人这种口气显然不合适,我等了几秒钟,看看审判长的反映,但审判长没反映,我就举手说:“我反对公诉人这种发问方式,这是讥讽、不尊重被告人!”,我还把她说话的口气模仿了一遍。公诉人听了以后,倒是从善如流,当即说“好吧,我注意就是了”。审判长这次没有说话。

 

 

我在对被告人发问时,发生了一个口误,我问:“被告人,你上午对公诉人说过前男友曾在同安青岛啤酒厂里上班~~~”,我还没有说完,审判长立即批我:“辩护人,你根本就没有注意听,她是说与前男友一起参加同安青岛啤酒节,没有说过前男友在啤酒厂上班,你开庭不认真!”我没有回应审判长,就修改错误,继续发问。

 

我心里在想:我这个是属于口误,案情我还是很熟悉的,我是认真在参加庭审的,审判长没有必要就此狂批我。后来,审判长不止一次批我开庭不认真,都是不能成立的,后面再说。

 

 

前面四次是第一次开庭那天的事,我只记得这几个细节可能涉嫌“表演式辩护”,暂时想不起其他情节。

 

二十天后,法院安排第二次开庭。由于上次开庭中,被害人的母亲第一次出庭作证,原审中她缺席了,也未提供书面证词。她这次出庭作证,主要内容是其与被告人两家的关系以及两家小孩的交往情况,控方要用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被害人母亲出庭作证后当天就休庭了,没有进行质证。

 

第二次开庭,当然首先就是对被害人母亲的证言进行质证。公诉人先说了没意见,轮到我发表意见时,我先把被害人母亲的证言概括了一下,因为已经过了二十天,担心法庭可能淡忘了。这时审判长就打断我:不需要具体说证人证言。我很严肃地回应了审判长:这次是重审开庭,重审阶段只有这一份重要的新证据,我认为有必要重点展开质证,其他证据质证可以简化,证人上次出庭时间又过了20来天,请法庭给我多一点时间,耐心一点,不应随意打断我。

 

审判长并没有再说什么,但我用余光观察到他有点不开心,我当时是这个感觉,也许他并没有不开心,完全是我多虑、多疑、多心了。

 

 

对强制措施的手续进行质证时,我说: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讯问的当天没有被拘留,而是取保候审回家了,起诉书、原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都表述错了,上次开庭时我也说到这个疑问(就是前面第一节说的),当时好像法庭出示了一份材料给公诉人,似乎已经弄清楚了,但我没有看到这份材料,是不是把这个疑问再解释一下。

 

我刚说完,审判长又批我,火力明显加大了。他说(大意啊):辩护人,你怎么说法庭秘密传证据给公诉人?!你这样说让旁听群众对法庭是如何看法?!我感觉很郁闷,就回应说:审判长,我不是说你们秘密传递证据,你们是当庭公开传材料,我的卷宗里没有这份材料,这个疑问(何时拘留)我这边还没有解决,就是这个意思啊。公诉人则说法庭没有传什么证据材料给她,是一份有被告人签字的拘留证,由法警传给被告人辨认。我说:好吧,没有就没有吧,那是我搞错了,反正我这边没有这份材料,我刚才的意思没有任何其他所指,你们不要误解了。

 

 

公诉人分组举证质证,有一组证据举证后,我发表了质证意见,公诉人进行了回应,而我认为需要再次答辩,但是公诉人没有注意到,就接着下一组举证,我迅速举手要求再作回应。哪知道,审判长这次反应更大,他说:辩护人又未经法庭允许擅自打断公诉人,你开庭时都不认真,不注意听。我说:公诉人讲完了上一组证据的意见,已经开始下一组证据举证,而我要对上一组证据补充发表意见,我都举手了,你看手在这举着呐!公诉人也附和审判长,说她还没有说完。她显然没说实话,明明是审判长没注意,他自己搞错了,但批我已成习惯了,我就说公诉人你都开始举下一组证据了。审判长又接着批我不遵守法庭纪律,如何如何,云云。

 

这个时候,我终于“爆发”了:审判长,鉴于你多次这样无端批评我,而且你也表示过这个重审的案件不要搞得太复杂,可以简化一点,我认为你已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你这个情况使得我要考虑申请你回避。这一下,审判长可能没想到,他楞了一会,问:你是要申请我这个审判长回避?你想好了没有?要不要申请?

 

我停了一会,脑子里很快闪过几个问题:申请回避肯定被驳回,审判长应该是工作压力大,未能控制好情绪,不必过多计较,申请回避将导致庭审中断,庭都快开完了也没必要了 ,低头不见抬头见,申请回避让人难为情。然后,我告诉审判长:我保留申请你回避的权利,暂时不申请。我说完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休庭期间,我到法庭外接了一个电话,回到法庭门口时,一个中年男子(疑似被害人一方的亲属)走到我面前,用手重重地按压我的左肩,压低声音恶狠狠说:你要注意,不要为了钱,而没有良心。我闻之勃然大怒,高声质问他:你是谁?你这是在威胁我吗?辩护是我的工作,你们被害人一方不是也请了律师吗?简直莫名其妙!那个家伙没有反驳我,赶紧退到最后一排,在靠被害人家属邀请来的旁听人员这一边坐下。旁听席第二排的一个小伙子站起来,叫我不要那么大的声音,我想想是有道理,也就不再谴责那个人了。我本来想请法警处理那个人,后来也就作罢。

 

恢复开庭后,审判长问我有什么情况,我把刚才的事情说了一下,审判长当即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律教育,说辩护人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应当理解并尊重。下午发表辩论意见前,针对被害人母亲之前对我的成见(她在作证录像中把我骂得一塌糊涂),尤其是上午受到的威胁与非议,我故意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律师责任的规定,原原本本读出来,然后我说: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凡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没有良心,是为了钱,或是为了出名,都是极其荒唐的,是无知的法盲。这次,审判长没有打断我,我以为会被打断,做好了思想准备。

 

 

法庭辩论,本应是一个案件庭审的高潮,然而,在本案中,在这个阶段,审判长把对我的狂批推向了高潮。

 

第一轮辩论正常进行,当我讲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问题时,审判长叫停:辩护人,停一下,我不是打断你啊,你好像已经讲了一个小时(应该没有那么久,他可能把公诉人的发言时间算进去了,我看了手表是17点04分),关于非法取证问题,在“排非”阶段你已讲过了,就不要重复。我说:没有问题,我后面尽量简化。我也信守承诺,还有两个关于鉴定的问题就没说,因为毕竟是重审,简化也是可以的。

 

到第二轮辩论时,控辨双方又涉及到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问题,我说:关于警察取证合法性问题,刚才审判长让我少讲一些,我就不再展开、不多说了~~~。我还没有说完,审判长这回发大火了,他说(大意吧):辩护人,你这是什么意思?我是让你少讲吗?我只是叫你不要重复,你这是指责我侵犯你的辩护权!我顿时被他批得莫名其妙,一头雾水。

 

我不得不据理争辩,我说:本次重审并没有正式启动“排非”程序,你说那就是“排非”,“排非”时候,我列举录像中警察涉嫌威胁、引诱、期骗的话,你说不要再讲了,我就没有继续说。刚才我也按照你的建议没有多讲这个问题,这就是少讲了,我没有指责你的意思嘛。我接着说:我们这两次开庭,总是围绕这样的问题产生争执,而且是毫无质量的争执,你觉得有意义吗?审判长说:你这两天都是在进行“表演式辩护”,旁听群众也看到了。真没有想到他这样评价我的辩护,这让我极其意外,我感到很泄气,没有继续申辩。他继续说:你要服从法庭指挥,尊重法庭。我又说:这两天,我一再申明我百分之百尊重法庭的。这时,他重重地敲响了法槌:你插什么话!法庭是在训诫你!~~~鉴于你的表现,我们将考虑向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

 

我感到好冤枉啊,天地良心,这个案件包括所有案件,我都是非常尽心认真的,可能有时候显得较真一点,但都有理有节的,我是一个有分寸、知进退的人,法官当众批我“表演式辩护”,是不是有违法官谨言慎行的行为规范,你要发司法建议我也没办法,我不再跟你说下去,就静静地听他在教育我,也静静地等他消消气,当然,我也在思忖自己哪里做得不好、做得不够。


结束的话

上面这些流水账,啰啰嗦嗦、絮絮叨叨,大概就是审判长批我“表演式辩护”的种种行径,从我个人的角度,看到想到的事实就是这么多,要说证据,主要是庭审录像,还有在法庭的全部人员。是否“表演式辩护”,性质可能不好定论,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我个人有这个自信,也请大家评判一下,帮助我提高。

 

还有一点,我必须申明的是,这个事情,我真的一点都不生气,也不去计较,一计较就输了。我把它当作一次历练,一个素材,一面镜子,用以洞悉社会,感悟人生,改良自我。我有时犀利地剖析世人,更常常深刻反思自己。苟日新,日日新,日又新。这篇文章就是这个目的,无他耳。


我们不代表正义

我们是正义的搬运工

投稿邮箱:bianhu_r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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