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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 需提升律师话语权

2017-06-29 庞岚 辩护人Defender


保障好刑辩律师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假错案。


▍文 庞岚

▍来源 法制晚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排除问题作出突破性规定:将“违法使用械具”和“变相肉刑”明确列入排除范围;把造成精神痛苦而收集的证据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此外,对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但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逼供作出规定,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冤假错案的产生过程中,非法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所谓证据,有的是刑讯逼供产生,有的是通过变相肉刑、超期羁押所获得。例如,早在2002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议把“不让睡觉”列入刑讯逼供——除了赤裸裸地使用暴力,捆绑、暴晒、疲劳审讯、让其他“狱友”动手,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用非法证据判处被告有罪,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法律的权威。

 

最新规定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口供排除问题作出突破性规定,把造成精神痛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收集的证据都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这必然会对防范冤假错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要让这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则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很多方面的多管齐下。

 

首先,对看守所、审讯过程的监管理应严之又严,我们必须确保相关的监控设备无死角而且不会在关键时刻掉链子。这样一来,才能有证据证明那些需要被排除掉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才能避免“躲猫猫死”“喝凉水死”之类的极端情况。

 

其次,公安机关对于干警的相关考核制度也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回顾此前的一些冤假错案,有的时候就是盲目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所诱发的,所以,改变不合理的考核项目,也有利于办案人员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此外,排除非法证据还要依赖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那就是刑辩律师。

 

在保障律师权益方面,新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今年4月,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也曾聚焦律师权利保障,提出扩大刑辩援助范围,推动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作用。当时,司法部对2016年以来律师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包括:申请会见不安排,或者安排不及时;一些地方对律师的阅卷请求不及时安排,限制阅卷内容;在庭审过程中,不当地限制律师发言;个别地方无理由不接受律师辩护材料等等。

 

正如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所说,司法机关纠正一批冤假错案的过程中,像聂树斌案、陈满案等,律师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当时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采纳,冤假错案就有可能避免。

 

排除非法证据,除了要依赖公检法,更要依赖辩护律师,因为律师才有着“天然”的动力。所以,保障好刑辩律师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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