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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别让刑辩律师将取证视为畏途 (下) |律师詹肇成、刘勋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词

2017-07-25 周泽 辩护人Defender

周泽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辩护律师因调查取证而被追诉,辩护人也需要辩护人时,刑事辩护离形式辩护就就不远了!


▍文 周泽

▍来源 作者新浪微博


【印象中,这是我与被誉为律师界第一才子的斯伟江律师合作辩护的第五个案件。每次合作,都从斯律师身上学到很多东西。每次合作都让我压力山大,很害怕大家把我们的辩护词拿来比较。但对这个律师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很多人都在期待我们的辩护词,我这个丑媳妇也只好壮起胆子见公婆了。】




(三)何恒妻子王霞、婶婶刘俊辉和母亲吴开群均存在被前述证人指证妨害作证的问题,王霞更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三人对詹肇成律师的指证,均从无到有,与2014年律师调查取证距离越远、指证越明确

 

1、证人王霞的证言,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前后矛盾,缺乏合理解释,存在遭受刑事追诉威胁出具伪证的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王霞在2016年1月7日接受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调查的笔录中称:2014年我和何恒的母亲带领詹律师以及另外一名律师来到蒲江县大塘镇洪福村,分别找到六七名村民(这些村民当时都是配合何恒申请国家农机具补贴的人)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因为我不懂法我都不在现场,主要由詹律师以及另外一名律师与村民商谈,我还看见詹律师让村民在纸上签字并按手印(证据卷一P49)。——自称在詹肇成律师与村民商谈中不在现场的王霞,自然无法证明詹肇成律师是否妨害作证。在该份笔录中,王霞明确表示“当时我不知道他所谓的作证是作什么证”(证据卷一P49),即并不知道詹律师让村民承认农机具是自己买的,“直到何恒案宣判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个情节”(证据卷一P50)。

 

虽然在2016年4月29日再次接受西御河派出所民警调查时,王霞对之前的说法有所改变,称詹肇成律师与刘勋律师对证人取证时“我们在场”,但也表明“我们几个妇女在附近等他们,我没听见他们询问的内容,而且我也听不懂”(第一次补侦卷P3)。——没听见询问内容,自然也就对詹肇成律师是否妨害作证不具有证明能力。

 

让人感到蹊跷的是,王霞2016年8月26日接受西御河派出所民警再次询问时都只是称“詹肇成律师给我说,叫我找几个与何恒的案件有关,并且是熟悉的的村民协助他作证,这样可以为何恒减轻罪刑”(第二次补侦卷P53),而未能证实詹肇成律师有妨害作证行为,但其在2016年9月2日再接受西御河派出所的相同民警询问时,却一改之前的证言,称:“詹律师就对我们说,叫我们找几个与何恒的案件有关,并且是熟悉的、好说话的农户协助他作证,承认拖拉机等农机具是这些农户购买的,这样就可以为何恒减轻罪刑”(第二次补侦卷P57);“我找到的那些人里,我叫他们帮个忙,承认机器是他们自己购买的,这样就可以帮何恒减轻罪刑,我记得我跟吴开贵和刘江都说过这些话,至于其他的人,我记不住了”(第二次补侦卷P58);詹律师找那些农户“都是詹律师在问话,小律师在记录,说话的大体内容就是叫农户承认机器是他们自己购买的”(第二次补侦卷P58)。2017年3月15日又一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王霞进一步指证律师,称律师拿出名单对吴开群、刘俊辉和她说,让找熟悉的农户,“让他们说农机具是农户自己买的也自己卖的,这样可以帮何恒减轻罪刑。刘俊辉和吴开群问律师这样要得不,但詹律师说没有什么”;并称记得詹律师让刘江、罗维江、吴开贵及宋作文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其他记不清楚,记得詹律师给大部分农户问材料时都让他们承认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

 

王霞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前接受公安人员询问,做过两次笔录,均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在第一次开庭后接受公安人员询问的第一次笔录(即2016年8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也未提到詹肇成律师妨害作证,让证人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而是说自己听不懂律师说什么,说律师问笔录时其在接电话或走开了(第二次补侦卷P53)。然而,在之后的2016年9月2日、2017年3月15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却称詹肇成律师对她们说,让她们找农户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也是自己卖的,而且听到詹肇成律师对四个农户说过。

 

证人王霞证言前后如此截然变化,显然需要有合理解释。但是,王霞在2017年7月18日出庭作证时,却未能对其证言的前后变化作出合理解释:面对律师的追问,王霞称以前那样作证,是因为害怕。但如实作证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如果当初是因为害怕,那现在就不害怕了吗?在辩护人看来,其在2016年8月1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在公诉机关指控詹肇成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配合公安机关为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对律师进行指证,才可能真的是因为害怕。毕竟,该证人在本案立案之前的2014年11月,就有宋作文、骆邦吉、罗维江、刘江四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其妨害作证,有吴开贵、骆邦计、郑继福三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其婶婶刘俊辉妨害作证;而且,检察机关最初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材料,就是将其与詹肇成律师一起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在何恒案判决书里,也认定了其妨害作证的事实;在本案立案后,也有多名证人指证其妨害作证。因此,辩护人有合理怀疑认为,该证人是在遭受刑事追诉威胁的情况下改变证言,对詹肇成律师进行指证的,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疑问,完全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刘俊辉的证言,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前后矛盾,缺乏合理解释,存在遭受刑事追诉威胁出具伪证的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刘俊辉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前的2016年4月29日接受成都市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调查的笔录中,称“看见律师拿出了笔和纸,老律师负责问,小律师负责写,但问的什么内容我就不知道了”(第一次补侦卷P8);“没听见”律师对王霞及何恒的母亲有所交待(第一次补侦卷P9)——这显然不能证明詹肇成律师有妨害作证行为。

 

让人感到离奇的是,在第一次开庭后,证人刘俊辉证词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之前的证言中称“老律师在问,小律师负责写,但问的什么内容我就不知道了”的刘俊辉,在2016年8月27日再次接受西御河派出所民警询问时,却称“找到村民以后,我看见年龄大的律师在问,年轻一点的律师在写,律师在给这些村民问材料的时候我都在旁边,我听到律师的大概意思就是叫村民说农机具是村民自己买的,也是自己卖的”(第二次补侦卷P75-76)。2017年3月15日该证人接受本案侦查人员询问时,进一步指证律师,称:“(律师)对我、王霞、吴开群说他需要找出这份名单上的七八个人来写材料,让这些农民说农机具是农民自己买的,自己卖的,这样就好帮何恒减刑”;“听到老律师的要求以后,我问老律师我们去找这些农民,我们会不会出事,老律师说没有事,只是取个证”;“律师给村民问材料的时候,有的我在现场,有的我不在现场。我听到律师的大概意思主是让村民说农机具是村民自己买的,自己卖的,这样说可以帮何恒减轻罪刑”,而且明确指证表示,听到老律师对刘江、李昌良、宋作文说过。

 

刘俊辉指证詹肇成律师“教”证人作伪证的内容,不仅与其在第一次开庭之前的证言内容截然矛盾,也与证人罗维江、王霞第一次开庭之前稳定的证词内容截然矛盾,且缺乏被告人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的供述予以印证,根本无法查证属实。另外,刘俊辉指证詹律师的证言也与刘江、李昌良出庭作证时所述不能相互印证:刘江在出庭作证时称刘俊辉是在问话已经快要结束时才上车,刘俊辉却称其上车便听到了詹律师对刘江说“就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这种只有在问话开始前才有可能表述的内容。李昌良出庭作证时称,律师对其调查取证时刘俊辉和其老婆(曹支勤)在外面(在外面又怎么能听到律师怎么说?),而刘俊辉却说“都在场”、“听到老律师对刘江、李昌良、宋作文说过”。

 

该证人出庭作证时,虽然坚持了其第一次开庭之后指证律师“教”证人作伪证的说法,但对其证言前后存在的截然矛盾,并没有合理解释:与王霞一样,面对律师的追问,刘俊辉也称以前那样作证,是因为害怕,而对律师问到的一些质疑其翻证合理性的问题,该证人也说是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但如实作证有什么可害怕的呢?如果当初是因为害怕,那现在就不害怕了吗?为什么公诉人问的问题,该证人都记得挺清楚,而辩护人问的问题就记不清楚呢?在辩护人看来,该证人在2016年8月1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在公诉机关指控詹肇成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配合公安机关为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对律师进行指证,才可能真的是因为害怕。毕竟,该证人在本案立案之前2014年11月,就有吴开贵、骆邦计、郑继福三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其妨害作证,而且有宋作文、骆邦吉、罗维江、刘江四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其侄儿媳妇王霞妨害作证;在本案立案后,也有多名证人指证其妨害作证。因此,辩护人有合理怀疑认为,证人刘俊辉是在遭受刑事追诉威胁的情况下改变证言,对詹肇成律师进行指证的,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疑问,完全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案卷材料和刘俊辉当庭作证情况反映,何恒诈骗国家农机补贴案中,刘俊辉的丈夫何国术可能也是犯罪嫌疑人:购买农机具需要由他的农机合作社盖章,其作为何恒的叔叔和当地的村支书,与何恒案有密切联系。

 

3、证人吴开群的证言,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前后矛盾,缺乏合理解释,存在遭受刑事追诉威胁出具伪证的合理怀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人吴开群是何恒的母亲。其在本案2016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之前的2016年4月29日接受本案侦查人员询问所作询问笔录,没有只言片语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在第一次开庭之后的2016年8月27日也没有对律师的实际指证,称其“带领詹律师们找村民作证,但是他们具体干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我才知道,詹律师找这些证人作伪证”——至于其怎么知道的未作交待,根本无法查证属实。

 

然而,同样让人感到离奇的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的证言及第一次开庭之后的2016年8月27日的证言均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证人吴开群,在2017年3月15日再一次接受本案侦查人员询问时,却向侦查人员出具了与之前截然矛盾的证言,直接指证詹律师:“詹律师说找这些人说他们自己买的农机具,帮何恒的忙”;给吴开贵做材料“大概意思就是詹律师喊吴开贵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这样可以帮何恒的忙”;“詹律师还是对朱启洪说让他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但是第二天朱启洪反应过来了,找到我说这样做要不得。然后我和朱启洪一起找到詹律师,朱启洪把材料要回来了,然后把材料撕掉了又烧了”;“律师问罗维江大概意思我晓得还是让罗维江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

 

证人吴开群指证詹肇成律师“教”证人作伪证的内容,不仅与其在第一次开庭之前的证言内容截然矛盾,而且也与第一次开庭之后侦查人员对其所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关于“带领詹律师们找村民作证,但是他们具体干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的证言截然矛盾,并与证人罗维江、王霞、刘俊辉等证人第一次开庭之前稳定的证言内容截然矛盾,且缺乏被告人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的供述予以印证,根本无法查证属实。而且,该证人未出庭作证,对其前后矛盾的证言,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可合理怀疑认为,该证人在2016年8月1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在公诉机关指控詹肇成律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配合公安机关为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对律师进行指证,完全可能是因为在本案立案之前2014年11月,就有吴开贵、骆邦计、郑继福三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妯娌刘俊辉妨害作证,而且有宋作文、骆邦吉、罗维江、刘江四名证人向蒲江公安出具证言,指证其儿媳妇王霞妨害作证,在本案立案后,也有多名证人指证其兄弟媳妇刘俊辉和儿媳妇王霞妨害作证,且其兄弟吴开贵即使何恒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又是何恒案伪证犯罪嫌疑人。其完全可能是在儿媳王霞、妯娌刘俊辉、兄弟吴开贵遭受刑事追诉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改变证言,对詹肇成律师进行指证的,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疑问,完全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李昌良的妻子曹支勤也称系吴开群向其提出让李昌良作伪证的,因此吴开群也存在妨害作证的嫌疑。

 

(四)被告人詹肇成、刘勋对九名证人的《调查笔录》及九名证人在律师调查取证之前接受何恒案侦查人员所作讯问笔录,不能证明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存在

 

在本案中,九名被指被妨害作证的证人,在接受何恒案辩护人詹肇成律师(在刘勋律师协助下)调查之前,均以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过何恒案侦查人员讯问,作了讯问笔录。这些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在接受何恒辩护律师调查时,向律师出具的证言推翻了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这只能证明9名证人存在接受律师调查后改变证言的情况,不能证明他们是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也不能证明他们是受辩护人妨害而改变证言。

 

无论从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和证据裁判来说,还是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而言,以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为判定律师调查取证所得证言真伪的依据,都是严重背离刑事司法的原则和精神的。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与定性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综合前述证据,本案可以认定:何恒利用农民名义购买农机具,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一案涉及的35户农民中,因何恒在接受其辩护人詹肇成律师会见时只承认骗取了12台农机具补贴款,对骗取其余23台农机具补贴款并不认罪,并称受到逼供。詹肇成律师为了查证这一罪轻辩解,在该案中进行了调查取证;在2014年11月5的调查取证中,詹肇成和同事刘勋律师对宋作文、刘江、罗维江、吴开贵、郑继福、李昌良、何光涛、骆邦吉、骆邦计和朱启洪等十名被指向何恒提供身份信息购买农机具的农民进行了调查,并对这十名同时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人作了调查笔录。该十名证人在接受律师调查时,多数承认农机是自己购买自己出卖,和何恒无关;一些证人则指农机尚由自己使用。

 

但据詹肇成律师陈述,其2014年11月6日再次到证人所在的大塘镇,准备请证人到律师事务所再做笔录,但因证人朱启洪向其要回笔录并烧毁,其对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因此未继续调查取证。因此,詹肇成律师在将剩下的九份调查笔录提交何恒案法庭时,明确讲自己也无法确定真伪,希望法庭查证,何恒案审理因此休庭。

 

此后,接受律师调查的九名证人受到何恒案侦查机关讯问,并改变了在律师调查笔录中的说法。其中刘江、罗维江、骆邦吉、宋作文四名证人指证何恒老婆王霞妨害作证,吴开贵、骆邦计、郑继福指证村支书何国术的老婆刘俊辉妨害作证,无一人指证律师妨害作证。

 

之后,经公安机关对妨害作证立案侦查,除骆邦计、郑继福之外,其余被指作证受到妨害的证人均接受了询问。侦查人员于2016年1月7日对证人刘江、吴开贵、宋作文、王霞等证人所作询问笔录中,刘江、吴开贵、宋作文三名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开始有指证律师的内容,但与之前证言矛盾,且无被告人供述及旁证印证,无法认定;其余证人均不能证明其此前作证行为受到辩护人妨害。

 

在2016年8月1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后,在指控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协助”公诉机关继续“补充证据”,先后取得了被指作证受到妨害的证人刘江、罗维江、吴开贵、宋作文进一步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证言”,也取得了此前没有指证律师的郑继福的证言,并取得了之前没有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王霞、刘俊辉、吴开群等证人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旁证“证言”。这些证人的证言最初都没有指证律师妨害作证,而是律师被启动妨害作证罪追诉程序之后,才翻证对律师进行指证的,有的甚至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才翻证及对律师进行指证的,而对翻证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因此,这些证人关于律师妨害作证的证言,明显不应予以采信,而应采信其最初的证言。

 

根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最初的证言、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本案可以认定,并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是:

 

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辩护中,根据何恒翻供的情况及在卷证据,认为该案部分事实未能查清,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寻求被告人何恒亲属配合联系证人调查取证,向何恒亲属及证人说明何恒案有些事实未能查清楚的情况,希望证人“如实说”,“把事实说清楚”,“能够为何恒减轻一点罪行”,如果说农机具是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机器也不是何恒卖的,那么就可以帮助何恒在开庭的时候少认定几台机器,从而减轻何恒的罪行”。

 

这恰是詹肇成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而并不能证明詹肇成律师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根据前述有证据证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本案被告人詹肇成显然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刘勋同样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辩护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露隐私等方法要挟、恐吓证人,使其提供虚假证言或改变自己已经提供的真实证言;所谓引诱,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所谓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指证人变更、否认已向司法机关提供符合客观情况的实事求是的证言内容;所谓提供伪证,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证言,如威胁、引诱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虚假证明,或者让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证言等。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系直接故意犯罪。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知所辩护的案件事实真相而故意违背事实引诱证人改变其符合事实的证言。根据本案的证据及事实,詹肇成律师既无妨害作证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无妨害作证的客观行为:

 

1、詹肇成律师不存在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的主观动机

 

在何恒案辩护中,詹肇成律师并未对何恒及其亲属有过任何承诺,也未与何恒及其亲属约定有任何风险收益。而何恒案如果判决,后果也并不由詹肇成律师承担。因此,詹肇成律师没有任何理由要去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或作伪证,完全不存在妨害证人作证的主观动机。

 

公诉人当庭无论讯问詹肇成律师,还是向王霞发问和宣读其笔录,均对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中的收取律师费的情况非常感兴趣。虽然公诉人的这种行为极其不当,但所得结果正好证实詹肇成律师的收费完全正常,不存在高额收费或承诺、追求某种结果以获取额外收益的情况。

 

与詹肇成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相对的,则是何恒家人与该案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王霞当庭讲何恒被判的很重,公诉人宣读的笔录中其称“结果何恒被他(律师)整得判得那么重”、“何恒被重判也包括詹肇成律师做假证的事情”、“结果事情办得很糟糕”,迁怒于律师;因何恒叔叔、为其购买农机和骗取补贴手续盖章的村支书何国术与何恒案存在密切联系,所以其妻子、何恒婶婶刘俊辉可能同样更追求结果——詹肇成律师称,其和王霞见面刘俊辉几乎每次都跟着,取证中其数次让刘俊辉走,但刘俊辉依然不走。

 

2、詹肇成律师不存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故意

 

在公安人员2016年1月13日对詹肇成所作讯问笔录中,詹肇成提到:“我将何恒提出的23个他有异议的农户名单,这个名单是我从检察院阅卷来的。然后我把名单给王霞看,我当时和同事务所的刘勋一起的,她从名单中通知人过来问”;“证人们提供的证言哪次是真的,哪次是假的,我不清楚”、“我之前公安机关已对农户询问二次,但农户回答都不一致。”(证据卷一P10-12)在2016年2月29日接受公安人员讯问的笔录中,詹肇成还提到,其接受何恒案辩护委托后,“会见了何恒,到检察院阅了卷,到何恒供应农机具供应商去调查,根据公诉材料认定情况与农户反应(原文如此)的情况不一致,向何恒不认定的23户家户对其中的8户农户进行了调查取证”;“我阅卷时就发现他们(证人)两次说的不一致,再加上何恒不承认,所以我才去核实”。(证据卷一P20-21)

 

詹肇成在两次讯问笔录中提到的上述内容,可以证实,詹肇成律师对证人取证,是由于当事人何恒对被控诈骗涉及的23名农户有异议,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搞清楚案件事实而去找这些证人取证的,其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而非明知案件事实真相而故意找证人引诱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以获取不正当诉讼利益。故,不存在辩护人妨碍作证犯罪的故意。

 

詹肇成的当事人何恒的辩解,也证实詹肇成律师对证人的调查取证,完全是出于履行辩护职责,而不存在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在何案一审庭审中,何恒对被指控诈骗35台农机具补贴款提出异议,只承认“喊人买了12台”,称“其余是那些人买的”,“我只是代销,用农民身份只买了12台”。(证据卷二P100)“其他的23台是审讯我的人,威逼我陈述的”,“其余农户是购买,等到补贴下来,我只是帮公司代销,他们还公司的钱,等补贴下来,还公司的钱”。(证据卷二P102)

 

在何恒案一审中,詹肇成律师也明确表示“对23户农户的证言真实性,有质疑”,并提出了质疑的具体理由。同时也对其提交法庭的证人证言,作出说明:“到底哪个是事实,无法说明,因机器的去向,公诉机关没有证据卖到哪儿去了,所以也无法确认是我调查的是真实的,还是公安机关调查的是真的”。(证据卷二P114,何恒案一审第1次庭审笔录第20页)从詹肇成的该部分意思表示,也可以证实,其对证人的调查系出于履行辩护职责,而不具有妨碍作证的主观故意。同时,詹肇成律师对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了保留意见,也表明其并不希望自己所取得的证言对法庭造成误导。

 

3、詹肇成的取证行为,也证明其没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

 

在2014年11月5日詹肇成与刘勋对证人何光涛所作《调查笔录》补充问题中,如实记录了“何恒给我说,帮一下他的忙,何恒的父亲说,帮忙一下,是用我的名义买的”(证据卷二P1)。该内容实际对被告人何恒不利,且该内容与何光涛前面的内容完全不一致,但是詹肇成和刘勋完全如实记录了这一内容,并提交法庭。如果詹肇成要妨碍证人作证,完全不必要把这个对案件不利的矛盾的证言记录下来还要提交给法庭。

 

另外,如前所述,詹肇成律师原本打算在11月6日继续取证,但在朱启洪要回证词并烧毁后,其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停止对证人调查取证;并且,如前所述,对于已完成的调查,其也向法庭做出了完全中性的说明。

 

这些行为再次印证出詹肇成不存在妨害作证的意图和行为,不具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

 

4、詹肇成律师在客观上没有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  

 

詹肇成律师寻求被告人何恒亲属配合联系证人调查取证,向何恒亲属及证人说明何恒案有些事实未能查清楚的情况,希望证人“如实说”,“把事实说清楚”,“能够能为何恒减轻一点罪行”,如果说农机具是证人“以自己的名义买的,机器也不是何恒卖的,那么就可以帮助何恒在开庭的时候少认定几台机器,从而减轻何恒的罪行”。这在客观上可能确实会被证人认为是律师让他们说机器是他们自己买的,也是他们自己卖的。但这只是证人由于自身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所造成的理解和接受问题,也可能是大部分证人系何恒亲属,自身存在想帮何恒减轻刑罚而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并不意味着律师构成了妨害作证。实际上,这只是律师向被告人亲属及证人交待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完全正当的。

 

其实,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的当事人获得无罪或罪轻的处理。因此,即使詹肇成律师什么也不说,证人也知道他所想要获得的是什么样的证据。至于是否接受詹肇成律师及刘勋律师调查,出具律师所需要的证言,完全在于证人对事实及作证责任的认知。证人既可能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也可能出于种种原因(比如害怕公权报复)不愿改变之前向侦查机关出具的虚假证言。

 

本案中,所有证人均证实,詹肇成律师及刘勋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既不存在对证人的威胁,也不存在对证人的引诱行为。很多证人当庭也表示,改变之前接受侦查人员询问、讯问所作证言,仅仅是考虑与何恒的亲戚关系或者同情何恒妻子而已,希望帮助何恒获得轻判,而不是受到了律师的威胁或引诱。

三、关于本案的程序

 

本案来源蹊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詹肇成律师的立案、逮捕、羁押,都具有“定点清除”律师的明显痕迹,不排除有人徇私枉法,打压敢言真辩的律师,掩盖其他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的情形:

 

(一)本案源于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中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存在明显的打击报复痕迹

 

被告人詹肇成律师在2016年1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中辩解称:“说我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我是冤枉的,是因为我向法院提出蒲江县公安局何恒案承办警官刑讯逼供,现在是蒲江县公安局对我打击报复。依据是宋作文的笔录明显反映蒲江县公安公安机关提供的伪证,与事实不符,本来不是我写的,是刘勋写的,宋作文咬死说是我写的;另一个蒲江刑大的中队长杨刚曾经说过,好久要把我的材料拿出来整一下,这个事情我到蒲江县公安局信访那里反映过。”(证据卷一P13)

 

何恒案庭审笔录显示,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庭审中,曾当庭揭露过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坚持要求提供何恒案讯问录象,与检方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在本案庭审中,詹肇成律师也称曾就何恒案存在的问题,与何恒案公诉人交涉过,希望他们进行调查,但未获得支持。在何恒案中,对司法机关来说,詹肇成律师无疑是一个“麻烦制造者”。而本案无疑是蒲江县检察院报请成都市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秋后算账,打击报复的痕迹十分明显。

 

(二)本案立案启动程序违法,成都市检察院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律师妨害作证的情况下,盲目定性,违背基本事实,无中生有地认定“詹肇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言之凿凿为本案盖棺定论,误导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正常处理

 

2015年10月27日,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公安局发出《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证据卷一P2-3),宣称该院“在案件督查中,发现由蒲江县公安局侦办的何恒诈骗、行贿案中的辩护人詹肇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何恒的妻子王霞涉嫌妨害作证罪”;“现有证据基本能证实,辩护人詹肇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触犯了《刑法》三百零六条之规定,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霞指示他人作伪证,触犯了《刑法》三百零七条,涉嫌妨害作证罪”,建议指定蒲江县公安局以外的公安机关予以侦办。

 

《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向成都市公安局通报称,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开庭时当庭提交的、其本人与刘勋收集的九名证人证言,九名证人均称自己购买的农机具与何恒无关,补贴款被自己取得并已使用,农机具由自己倒卖。“这些证言与之前(证人)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相反,但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相佐”,“蒲江县法院要求原侦查机关对九名证人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公安机关询问后,宋作文、骆邦计等九名证人均称是詹肇成律师和王霞找他们,要求他们改变证言说农机具是自己购买的,以便帮助何恒减轻罪责,所以才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言”。

 

实际上,成都市检察院移送案件当时,根本没有任何一个证人指证詹肇成律师要求证人改变证言说农机具是自己购买的,《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所称“宋作文、骆邦计等九名证人均称是詹肇成律师和王霞找他们,要求他们改变证言说农机具是自己购买的,以便帮助何恒减轻罪责”,完全是无中生有!

 

然而,成都市检察院致函成都市公安局建议对詹肇成律师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王霞涉嫌妨害作证罪进行侦办时,其所称“基本能证实”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辩护中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现有证据”,实际上也就是詹肇成律师与刘勋律师对九名证人所作调查笔录,及侦办何恒案的蒲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九名证人所做的“再次调查、核实”笔录,以及詹肇成律师辩护的何恒案案卷材料。其中,只有蒲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民警对九名证人所作“调查、核实”笔录指向詹肇成律师的取证行为。而根据前文对蒲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九名证人所作“调查、核实”笔录内容的引述及分析,可以看出,在成都市检察院2015年10月27日致函成都市公安局,建议侦办詹肇成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之前,并无一人指证詹肇成律师有引诱其违背事实作变证言的妨害作证行为:蒲江县公安局的“调查、核实”笔录证实,9名证人中7名证人指证的是何恒亲属王霞、刘俊辉要求他们改变证言为何恒减轻罪责,而只有宋作文及李昌良二人的证言中涉及到律师有不当行为,但也远远谈不上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比如,宋作文在蒲江县公安局的“调查、核实”笔录中称,其在律师的调查笔录中对律师问题都“是我回答的,不是实话”,“王霞当时跟我说,律师说的要找几个人把何恒以农户名义买的拖拉机承担下来,因为何恒是我侄儿,我就同意了”。“年纪大的那个律师,大约50多岁,给我做的笔录,他先问拖拉机是不是我自己买的,我回答说是。然后他又问我拖拉机是不是我自己卖的,我就又回答说是,之后还问了其他的问题”。(证据卷二P60)这里,宋作文所称王霞当时跟他说的“律师说”的内容,仅仅是王霞转述,并无被告人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的供述予以印证。而相反,其在律师对其作笔录时,都是自主回答问题的,并无律师的引诱。

 

再如,蒲江公安对李昌良的“调查、核实”笔录中,其虽然提到,“年龄大一点的律师说:‘车子是你买的吗?’我说:‘不是。’年龄大一点的律师说:‘不存在,你的车子在,就算你卖了也没有关系,不犯法。’那个年龄大一点的律师还说:‘我是律师,懂法,你们不懂法,我给你们说的没有错。’年轻一点的男子就在旁边记录。其他没问,后来那个年轻的男子就向我念他记录的笔录,我听到记录里说拖拉机是我买的,我就没有在笔录上签字,那个年龄大一点的律师说:‘不存在,你犯不了法,你在上面签字,配合我们工作。’律师给我说没有问题,我就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的”。(证据卷二P26)该证人在蒲江公安“调查、核实”笔录中的前述说法,并无在场的“年龄大一点的律师”及“年轻一点的男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佐证,纯属孤证,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而该在蒲江公安办理何恒案期间对其所作讯问笔录中,也承认拖拉机在他家,是何恒开来的;律师调查时,拖拉机也还在他家(詹肇成律师还拍了照片),故其在律师做调查笔录中回答说“拖拉机停在我们家,购机的钱还没给何恒”,应该说是完全符合事实的。即使其涉及“年龄大一点的律师”的前述证词是真实的,老律师对其所说的话,也无非就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所作的法律解释,根本谈不上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值得注意的是,在律师做的调查笔录中,证人李昌良还说到“公安给我戴手铐,并对我说,不承认就把你送到蒲江去,我当时在里面呆了几个小时,心里害怕,我就不得不承认是帮何恒买的”。(证据卷二P20)这样的内容显然不是律师可以引诱出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对律师的说法与之前对公安机关的说法有所不同,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综上,在成都市检察院致函成都市公安局,建议侦办詹肇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所称“现有证据基本能证实”詹肇成律师“故意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完全是无稽之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对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成都市检察院在根本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詹肇成律师“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下,致函成都市公安局,对詹肇成的案件予以定性,违反了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一个尚未侦查的案件做了决定,下级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如何面对?

 

(三)青羊公安局违背成都市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文件,只对詹肇成进行立案,而对同样被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建议侦办的王霞,则置之不理,仍作为本案证人,说明何恒案引出的妨害作证案针对的就是辩护律师,就是对辩护律师的“定点清除”

 

按照成都市检察院的线索,涉嫌犯罪的是两个人,王霞和詹肇成,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也是两个人(证据卷一P1),到了青羊区公安局,在受案登记表中的简要案情中还有王霞(证据卷一P4),但次日的立案决定书中,却变为詹肇成、刘勋(诉讼卷P1)。并且在立案前4天,2016年1月7日,青羊公安对王霞做了询问笔录,将王霞作为本案的证人,在该份笔录中,王霞将责任完全推卸给詹律师。

 

而在王霞被询问前,已经有多个证人指出,是王霞找他们作改变证言,帮何恒减轻罪责。并且,之前蒲江公安给9位村民所做的笔录中,大部分是指证何恒家属王霞等人要求村民做伪证。但青羊区公安局,依旧按部就班地将王霞当做证人,并没有按照成都市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函,进行立案前审查,一视同仁,而偏偏能放过王霞,让其指证詹肇成。人们不免会有疑问:为什么不找詹肇成律师做一个询问笔录,让其和王霞一样自我辩解,而是直接抓捕,而且还是追逃?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人员在广定律师事务所带走詹肇成、刘勋二人(当天全蒲江律师在司法局开会,一个刚回到办公室,一个刚走到办公室楼下),哪里冒出来的追逃???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青羊区公安局在抓了詹肇成、刘勋律师的第二天,2016年1月14日给成都市律师协会写的函中,说根据自己取证,“上述证人均是按照詹肇成以及何恒的妻子王霞的要求作证,以便帮何恒减轻罪责”(证据卷一P119)。1月29日,青羊公安提交青羊区检察院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仍是这一说法(诉讼卷P8-9)。这已经是自己打自己耳光,既然王霞也参与引诱改变证言,而且从当时的证据来看,基本上都是王霞和刘俊辉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为什么不对王霞和刘俊辉立案,或将他们与律师同时立案,却只对詹肇成律师及刘勋律师立案?公安机关与律师什么仇什么怨,要这样对待律师?

 

更可笑的是,青羊公安西御河派出所在很久以后的补充侦查中,出了一个情况说明,称“2016年2月24日,我所将收集的‘王霞妨害作证’的材料报青羊区公安局办理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青羊区公安局法制科审核认为,王霞妨害作证情节轻微,家庭困难,配合态度好,所以不予批捕”。(第一次补侦卷P19)

 

青羊公安从一开始就违背上级的规定,事后也无法自圆其说,一开始在蒲江时指证王霞的证据就比指证律师的多;青羊公安2016年1月7日的取证,指证王霞的证据也比詹肇成多。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王霞算情节轻微,那么同一个法制科,为什么詹肇成、刘勋就构成犯罪了?唯一的解释是,所谓“配合态度好”,就是在围猎律师的行动中,配合公安机关。配合态度好,最多是从轻处理,岂能不立案侦查?这行为明显涉嫌徇私枉法。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公诉机关指控詹肇成律师、刘勋律师妨害作证的九名证人,在2014年11月就律师取证问题接受蒲江县公安局民警调查、核实时,七名证人即使与王霞、刘俊辉存在亲戚关系,指证的也是何恒亲属王霞、刘俊辉要求他们改变证言为何恒减轻罪责,而只有宋作文及李昌良二人的证言中涉及到律师有不当行为,但也远远谈不上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而在成都市检察院认定詹肇成律师“故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王霞指示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致函成都市公安局,建议侦办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公安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在对有关证人的调查中,除个别证人外,证言均一变再变: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

 

如此处心积虑整辩护律师,为哪般?西御河派出所民警是如何做到让证人证言一变再变,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的?这些办案民警是否存在妨害作证,是否都应该按照办詹肇成律师的逻辑和力度全部抓起来?

 

从证言一变再变的证人接受公安调查所做笔录来看,这些证人都是被公安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过的。我们有合理怀疑,这些证人是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威胁、引诱!证人李昌良在接受律师调查的笔录中所称还“公安给我戴手铐,并对我说,不承认就把你送到蒲江去,我当时在里面呆了几个小时,心里害怕,我就不得不承认是帮何恒买的”,或许不只是李昌良一人被这样威逼作证。

 

或许侦办本案的公安人员,才是真正的罪犯!

 

(四)没完没了的“补充证据”,使诸多证人从未指证律师到指证律师,对詹肇成律师大搞欲加之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詹肇成、刘勋妨害作证的证据,分别形成于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詹肇成律师调查取证至何恒案终审判决之前;第二个阶段检察机关2015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至青羊法院2016年8月16日对本案开庭之前;第三个阶段是2016年8月16日青羊法院对本案第一次开庭,至2017年7月1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

 

1、证人最初不存在对律师的指证

 

在第一个阶段的2014年11月,蒲江县公安局就詹肇成、刘勋取证情况进行调查,制作了对刘江、罗维江、李昌良、何光涛、郑继福、骆邦吉、骆邦计、宋作文、吴开贵等证人的讯问笔录。在此阶段,吴开贵、骆邦计、郑继福指证村支书何国术的老婆刘俊辉妨害作证;刘江、罗维江、骆邦吉、宋作文指证詹肇成律师当时辩护的何恒案当事人何恒妻子王霞妨害作证。但没有任何人指证詹肇成、刘勋妨害作证。

 

2、在侦查机关对律师立案后,部分证人转而开始指证律师

 

在第二个阶段,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西御河派出所的民警先后收集了刘江、罗维江、李昌良、吴开贵、骆邦吉、何光涛、宋作文、王霞、何恒、刘俊辉、吴开群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其中对王霞的询问笔录为两次,一次为2016年1月7日,一次为4月29日。同时,侦查人员还收集了被告人詹肇成、刘勋的供述与辩解。但未收集骆邦计和郑继福的证言。

 

在此阶段,此前接受蒲江公安讯问指证王霞妨害作证而未指证律师的刘江、罗维江、宋作文,在青羊公安所作询问笔录中,开始指证詹肇成律师;此前指证刘俊辉而未指证律师的吴开贵,也开始指证詹肇成律师。而王霞、刘俊辉、吴开群并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指证律师妨碍作证的刘江、罗维江、宋作文、吴开贵四人的“证言”,既缺乏被告人供述印证,也缺乏旁证证人王霞、刘俊辉、吴开群的证言印证,对于为何全面翻证也未给出任何合理解释。

 

3、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更多的证人开始从无到有地指证律师

 

在第三个阶段,青羊分局西御河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至9月2日,收集了对刘江、罗维江、李昌良、何光涛、骆邦吉、吴开贵、宋作文、王霞、刘俊辉、吴开群、朱启洪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其中,王霞询问笔录为两次,一次是8月26日,一次是9月2日)2017年1月9日,解除北京律师金宏伟的刘勋,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本案侦查人员又“协助”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收集了对吴开群、王霞、刘俊辉的询问笔录,并于2017年3月21日收集了对刘勋的讯问笔录;2017年7月1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辩护人也同样提出了申请),法院通知了朱启洪、刘俊辉、王霞、李昌良、吴开贵、罗维江、郑继福、宋作文、刘江、何光涛和骆邦吉等11名证人出庭作证。

 

在此阶段,除了在第二阶段开始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刘江、罗维江、宋作文、吴开贵继续指证律师妨害作证,并出庭作证指证律师,此前一直未指证律师的郑继福也出庭作证,指证律师妨害作证;而此前一直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王霞、刘俊辉、吴开群,作为詹肇成律师辩护的何恒案被告人亲属,也开始指证詹肇成律师妨害作证。其中,此前的2016年4月29日接受公安询问时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何恒的母亲吴开群,在2016年8月27日再次接受青羊公安询问时,仍然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称“带领詹律师们找村民作证,但是他们具体干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但到2017年3月15日吴开群再次接受青羊公安询问的笔录中,吴开群却一改之前两次接受公安询问时的说法,开始指证詹肇成律师妨害作证,称詹律师对证人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还专门提到詹律师对吴开贵、朱启洪这样说过。

 

而此前阶段两次接受青羊公安询问均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王霞,在2016年8月26日再次接受青羊公安询问时,仍然未实质性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称“后来我才晓得詹律师叫他们(证人)承认机器是他们自己买的”,“我觉得律师还是有好坏之分,我后来才晓得做假证是犯法的,我很后悔”;但几天之后的2016年9月2日,王霞却开始直接指证律师,称“詹律师就对我们说,叫我们找几个与何恒的案件有关,并且是熟悉的、好说话的农户协助作证,承认拖拉机等农机具是这些农户购买的”;之后的2017年3月15日又进一步明确地指证詹肇成律师,称詹律师让她们找熟悉的农户,“让他们说农机具是农户自己买的也自己卖的”,并称詹律师让刘江、罗维江、吴开贵及宋作文说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还说记得詹律师给大部分农户问材料时都让他们承认农机具是自己买的自己卖的。

 

此前未指证律师妨害作证的刘俊辉,也开始指证詹肇成律师。

 

这些指证詹肇成律师妨害作证的证人,除了吴开群不知什么原因未出庭作证外,凡出庭作证的,均指证詹肇成律师。而此前一直未指证过律师,而是指证刘俊辉的郑继福在出庭作证时,也指证詹律师。这些对詹肇成律师的指证,内容离奇地高度一致,都说是詹律师让证人说农机是自己买的。

 

在这三个阶段,骆邦吉、骆邦计、李昌良和何光涛的证言基本保持一致,但均未指证律师有妨害作证行为。而从未指证律师转向指证律师的多位证人,且不论他们指证的内容是否能够证成詹肇成律师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仅他们证言的变化,就足够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原来没有一个人指证律师,后来会有多人指证律师?为什么多人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那么长的时间未指证律师,却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开始指证律师?为什么多人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多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未指证律师,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再接受同一侦查机关询问,会转向指证律师?为什么詹肇成律师辩护的何恒案当事人何恒的母亲吴开群和妻子王霞即使在本案第一次开庭之后接受侦查人员调查,一开始也未指证律师,后来再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为公诉机关补充证据,会转向指证律师?侦查人员为何要对未指证律师的证人一次又一次,没完没了地询问?这不就是一定要让证人指证律师,对律师搞欲加之罪吗?这样搞出来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何在?合法性何在?对被告人如此追诉,公正性何在?

 

本案侦查人员对本案诸多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这些证人从开始未指证律师,到后来指证律师;第一次开庭前未指证律师,第一次开庭后指证律师;甚至第一次开庭之后,开始未指证律师,相隔几天却开始指证律师。侦查人员妨害作证的犯罪嫌疑,比律师大多了!检察机关为何不对这些侦查人员立案追诉呢?

 

公诉人在法庭质证及辩论中称,公诉机关在审判期间可以补充侦查,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随时补充证据。这完全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误解!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证据关门的说法,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机关在审判中补充证据也没有限制性规定,相反还规定公诉机关可以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但我们必须真诚地、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法律。补充侦查及补充证据,应理解为补充收集卷内没有的证据,而不是对卷内已有证人证言的证人,以及已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卷的被告人,反复审讯,直到“做出”符合指控意图和要求的“证言”及供述为止。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及审判期限的规定,都意味着,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无限度的。人民法院的审判期限注定,法院不可能等着公诉机关没完没了地补充证据。遗憾的是,青羊区法院在2016年8月16日第一次开庭之后,在本案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长期不作出判决,恁是等着青羊区检察院慢慢去“补充证据”,以致第一次开庭近一年后才决定第二次开庭。这无异于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搞欲加之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的区分,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对已有证言在卷的证人,公诉机关如果对其证言有异议,或者认为还有需要证人进一步说明的问题,理应申请法庭通知该证人到庭接受调查,而不是像本案这样,由侦查机关一次又一次地去对证人进行单方审问。本案公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对有证言在卷的证人,不是通知其出庭作证,接受调查,而是由侦查人员“协助”去一次又一次审问证人,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搞欲加之罪,也是对法庭的公然蔑视!这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侦查为中心!

 

(五)滥用职权对被告人搞吸毒检测,用心何在?

 

在卷证据材料中,分别有公安机关对詹肇成和刘勋两位律师进行吸毒检测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其中引用法律依据提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但本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而且经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只有三款内容,而没有第一项至第五项这样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被告人詹肇成、刘勋,根本就不是吸毒检测对象。

 

侦查机关对詹肇成、刘勋搞吸毒检测,完全是滥用职权!辩护人甚至有理由相信,当时办案人员已经明知詹肇成、刘勋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此才对他们搞吸毒检测,如果有幸检测出吸毒,不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个罪名,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把他们给关起来!

四、关于本案的反思


律师詹肇成、刘勋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律师界的广泛关注。数百名律师联名为两名被追诉的律师喊冤,并积极组织营救,本人和斯伟江律师受全国众多律师的推荐,接受詹肇成律师的委托,参与本案辩护;之前北京律师金宏伟也曾接受刘勋亲属委托,准备参与本案辩护,后来被解除。在2017年7月1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在之前法庭已告知辩护人法院条件有限,无法安排众多律师旁听的情况下,仍然有全国各在众多律师赶往成都,争取旁听此案。

 

这一切表明,本案已经不仅仅一个普通的案件,而是一个让全国律师感到唇亡齿寒,必须休戚与共的大事件!

 

虽然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感情饱满地提及“法律共同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对司法公正的贡献等。但辩护人认为,司法人员对这些美好的政策话语的认同,应该表现在司法实践和个案中的应用,而不是口是心非乃至阳奉阴违;詹肇成和刘勋两位律师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表现出来的恰是本案司法人员对“法律共同体”的不解、对律师的敌视和对司法公正的叶公好龙!

 

1、在证言前后不一、与原案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人亲属与依法履职的辩护律师之间,本案司法人员无条件地站在原案被告人亲属一边,甚至鼓动当事人家属对律师的怨念

 

通观全案,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中辩护非常尽责,发现可能有利于其当事人的线索后进行了调查;同时,其也非常谨慎,在发现证人向其所作证言可能存在问题后,便停止继续调查取证,并在将证言提交法庭时作出了说明——不是坚称其所得证言属实,而是指出存在各种说法,真假难辨,这是完全符合律师职责和职业道德的。事实上,在何恒案追诉机关调查证人翻证问题时,即使证人与何恒、王霞夫妇以及村支书何国术妻子刘俊辉不是亲戚就是邻里,但他们多指证是王霞和刘俊辉教唆他们翻证,和律师没有什么关系。而在本案追诉中,仍有多位证人明确律师并未妨害作证,而指证律师的证人,其指证则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戏剧性变化且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其他证人指证的王霞和刘俊辉,也转而开始指证律师!

 

事实如此明确,不难根据经验和常理做出判断,但本案司法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似乎认为原案被告人何恒的亲属作为文化程度有限的农村人,没有妨害作证的能力,相比之下,何恒的辩护律师更不可信——

 

公诉人当庭讯问詹肇成律师和对王霞发问,均紧追詹肇成律的师收费情况;而在辩护人问及王霞是否知道詹肇成律师会见、取证的差旅情况,以及各次有无向其报销差旅开支时,不但公诉人反对,审判长也支持公诉人而制止了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别有用意地偏离主题而辩护人却不被准许澄清!

 

王霞出庭作证时称何恒被判得很重,其在笔录中称“结果何恒被他(律师)整得判得那么重”、“何恒被重判也包括詹肇成律师做假证的事情”、“结果事情办得很糟糕”,该笔录也被公诉人当庭宣读。但当辩护人就此向王霞发问,问此是否抱怨詹肇成律师和解释詹肇成律师在何恒案中的工作时,公诉人反对,而审判长也支持公诉人而制止了辩护人!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皆可借证人之口贬低詹肇成律师,而辩护人却不可解说和澄清!——何恒被控诈骗农机补贴129.62万,超过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基准一倍多,但量刑仅为基准刑十年,最终和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这是非常轻的量刑;同时,即使詹肇成律师真的存在妨害作证情况,法院以此为由重判何恒,岂不是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同样,在辩护人向刘俊辉、王霞当庭发问中追问前后证言不一致的原因,证人局促困窘、尤其是王霞甚至表示“不晓得啥子是假话”时,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追问,表示证人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有限、压力很大,而法庭也“及时”询问被告人詹肇成律师是否需要休息一下并在其明确表示不需要后,突然“果断”宣布休庭!而当天庭审持续到临近23点,法庭对已近七旬的詹肇成律师是否需要休息再无任何关怀!——文化程度和基本的是否对错判断有什么关系?证人果然不知什么是假话和说假话的责任吗?即使不知,法律上能“不知者不为罪”吗?“亲亲相隐”,司法机关不追诉何恒亲属固然可以理解,但岂可如此纵容乃至助长他们的不诚实!

 

2、公诉机关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存在严重错误的理解,且在何恒案和本案中,实行双重标准

 

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称詹肇成和刘勋的取证,对何恒案的追诉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伤害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严重后果。这显然是对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严重误读!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和程序正当基础之上。如前所述,詹肇成律师在担任何恒辩护人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该案存在非法逼供和部分指控事实不清的严重问题,因此才依法申请调取何恒讯问录音录像,并开始查证何恒并不认罪的23台农机补贴的情况;而其调查取证的结果,也只是指出案件事实还存在疑问,并不曾主张这些证言即是事实而误导法庭。这完全是在依法、尽职地履行辩护职责!

 

而事实上,何恒案确如詹肇成律师所讲其取证前意识到的,错综复杂,证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一起指控事实,没有证人和何恒的配合,就不会发生。即使何恒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理而定案,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且每起指控几万元的诈骗数额,也意味着多数证人在自己所涉的单起诈骗中,是完全够罪的——从使用户口本、身份证、银行存折,到签字和与农机照相,没有配合或者知情,是不可能做到的,何况部分证人还分得了部分补贴!即使公诉人当庭称何恒案判决已经生效,何恒及其家属并未申诉,也无法回避何恒案的问题:刑事错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诉!

 

也就是说,何恒案在詹律师取证后出现的休庭和补侦侦查,完全是指控事实不清所致的,律师只是指出问题而已!如果罔故事实追求尽快结案了事,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清,那才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对司法效率、司法公正的真正伤害。

 

然而,与公诉人对何恒案司法资源、司法效率的强调相比,公诉人在本案中似乎并不看重效率:从本案第一次开庭到本次开庭,拖延将近一年!同样,公诉人对何恒案生效判决中认定系刘俊辉、王霞妨害作证,似乎也未给予应有的尊重。

 

3、调查取证权不张则刑事辩护不兴,刑事辩护式微则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没有着落

 

调查取证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中国刑辩律师的难题。一方面是证人及有关单位的不配合。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调查取证的风险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稍不满意,律师就可能遭受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北海案中杨在新律师遭遇如此,重庆打黑期间的李庄律师遭遇也是如此。小河案期间,本人作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因调查取证,所调查的十几名证人被抓,本人也险遭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检讨这么多年来律师调查取证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的案件,我们发现,很少是律师真有问题的,大多是律师被宣告无罪!就是这样一些案件,已经让刑辩律师将调查取证视为畏途,以至于一些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大佬,也在不同场合,将不取证作为自己的刑辩经验来介绍,让人感到十分可悲!

 

刑辩律师都不敢取证,必将意味着刑事辩护参与程度和辩护水平的下降。刑事辩护的式微,意味着律师作为其组成部分部分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失衡,而这不仅是律师的悲哀,更是司法的悲哀和全体国民的悲哀。这些年先后平反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和乐平案等等重大冤案,昭示我们:公正的司法才能赢得尊重,而律师是促成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每个人,也包括法官、检察官,都可能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冤枉。因此,保障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尤其是调查取证权,就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和保护每个人不被无辜冤枉的权利。

 

詹肇成律师是因为对所辩护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有疑问而决定调查取证的。结果他因为调查取证而被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诉,至今已被关押一年半有余。陪同其调查取证的刘勋律师,也一并被追诉,被关了一年才获取保候审。通过两次开庭,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律师詹肇成、刘勋并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但毫无疑问的是,即使法院判决两位律师无罪,他们的遭遇对全国刑辩律师的心理伤害和寒蝉效应,都会在很长时间内容难以消除;而如果他们不幸被判有罪,则无异于宣告取消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无异于暗示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事实上万勿较真,这样的结果是,事实上在四川乃至全国废除了刑事辩护!

 

司法判决应明断是非,并鼓励作为司法制度一部分的律师业的勤勉尽职,而非以“莫须有”的态度使其残破,自造司法公正的木桶短板!

 

综上,基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詹肇成、刘勋两位律师无罪。辩护人相信;本案的审判结果,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辩护,将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对刑事案件中证人、被告人家属的行为,也将产生示范效应;而审判此案的法官,也必将长期被人们记住,或为传颂,或为错案追究。

 

希望法官慎之又慎,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裁判!

 

詹肇成的辩护人: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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