蜷缩在办案机关宣传口径里的公平正义
▍文 诸葛法正
▍作者授权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发表
司法公正与媒体舆论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常谈常新的话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公众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这其中最关键的字眼既不是“媒体监督”,也不是“舆论引导”,而是“正确方式”,因为以媒体监督和舆论引导为重要内容的司法公开本身并非目的,而仅仅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只有以正确的方式进行的司法公开才有可能助推司法公正的实现。
但是,现在有些媒体,包括一些政法机关的官方自媒体平台,在选择性司法公开的路上狂飙突进,片面追求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公开的及时性和对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忘记了推行司法公开的初心,甚至全然不顾这种不正确的宣传方式对法治原则的背离、对公民权利的戕害、对司法公正的践踏,每每读之即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正如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公号刊发了一则冠名为“提前介入铁腕扫黑”的涉恶案件报道,一度引发舆论哗然。文章称:“刑庭安排骨干力量自立案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全程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在庭前,实现侦、诉、审无缝衔接”。这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宣传报道,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蒙羞,庭审实质化的理念能写进中央的文件,却始终无法写进这个法院的心中。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报道“法院提前介入铁腕扫黑”
类似的问题在广东惠州张远锋等涉恶“套路贷”案件中更表现得淋漓尽致。对于这起被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各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肆意游走,为始终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不惜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目之所及,《东莞中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一审宣判》《“套路贷”夫妻兄弟齐上阵,涉案金额高达8.7亿》《关于公开征集张远锋等人涉黑恶违反犯罪线索的通告》等内容,让法治理念与公平正义蜷缩在办案机关的宣传口径中瑟瑟发抖。笔者认为,剖析该案的官方宣传文稿,有如下典型问题值得关注。
一、一审判决当日二审法院即发布通告,挑战两审终审制
2020年6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远锋案作出一审判决当日,作为本案二审法院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便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东莞中院对张远锋等11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一审宣判》为题的通告,其中不仅包含判决结果,还将法院审理查明的部分事实及裁判观点进行了转述,如“张远锋等人先后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数额高达8.7亿元”,甚至还使用了“数百名业主深受其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带有道德评判的字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张远锋案一审宣判当日即为一审法院背书
本案虽然一审已经宣判,但远未尘埃落定,因为被告人还有通过上诉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如今,被告人还未及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即未审先判,第一时间以官方之姿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背书,可以预料,二审法官甚至连庭都不会开就直接甩来八个大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仅仅因为二审法院的一篇通告,张远锋等人就要纠结,本案到底还要不要上诉,要去哪里上诉,如果上诉到未审先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究竟意义几何?
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既不是通过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实现,也不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协调实现,而是通过上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纠正违法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在张远锋一案中,时至今日,作为上级法院的广东高院既未收到当事人的上诉也未收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在法律层面上,广东高院与张远锋一案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广东高院既不能也不该就本案发表任何观点或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终审制是实质意义上的两审终审制,是由彼此独立的上下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先后进行独立的判断。两审终审制一方面赋予当事人通过上诉审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赋予上级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所有的这一切制度安排和公正期待都伴随着广东高院官方发布的一篇通告而彻底坍塌,也许只有通过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方能救济一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在一审宣判当日就通过媒体引导舆论
二、侦查机关在审判阶段仍在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挑战无罪推定原则
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或多或少都有存在,但是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被放大和滥用。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的职权主要是预审、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布通告的形式,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公安机关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行为涉嫌违法。
张远锋一案中,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张远锋等人涉黑恶违反犯罪线索的通告》,称“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下,惠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打掉以张远锋为首的涉黑恶犯罪团伙”,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张远锋犯罪团伙在惠州、河源等地区长期以来的违法犯罪问题”。笔者注意到,通告发布时,本案已经处于审判阶段,侦查程序早已终结,在没有新的刑事立案的情况下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涉嫌先侦查后立案,另一方面说明起诉书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本是无稽之谈。
在张远锋案审判期间,惠州市公安局仍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征集本案的犯罪线索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公安机关的通告断然地将以张远锋为首的团伙定性为涉黑涉恶,并声称其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似乎一切已成定论。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发布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通告,既是对法院审判权的粗暴干涉,更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严重践踏。
三、到底是谁在炒作案件?
刑事法律及诉讼程序沉淀着古往今来最为凝练的思考和智慧,以公正地解决关于生命与自由的难题,为了能够在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得出最清晰和严谨的结论,必须要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纯净与平稳。因此确有必要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一再发文禁止律师炒作案件,戴着“紧箍咒”的律师动辄得咎,稍不留意就会收到公检法机关的投诉。但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公检法机关却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肆意通过媒体平台发布片面报道,甚至侦查伊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犯罪嫌疑人穷抹黑之能事,给本该平静理性的刑事诉讼平添风暴与狂澜。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是新闻评论的价值依归,刑事司法的原则与新闻媒体的价值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正是由于部分公检法机关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略人权保障,拉拢部分媒体担当喉舌,使得二者往往容易达成另外一个层面的默契: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公检法机关就通过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最终的定性或者倾向性的价值评判,这无疑为司法滥权大开了方便之门。
再观张远锋一案,早在案发之初,虽然事实及性质均处于待定状态,但“套路贷”“涉黑涉恶”“涉案金额XX亿”“依法打掉”“犯罪团伙”等标签便已经贴得密密麻麻,沸沸扬扬的舆论绑架了法院,让法院再难持身中正,而法院一旦丧失了理性、客观、冷静的态度,也就极容易为了迎合舆论而作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
以张远锋案为例解剖麻雀,可以发现该案宣传口径中充斥着办案机关的配合性、运动性司法的色彩以及流水线作业和行政性治罪的冲动。这背后,是办案机关对无罪推定、独立审判、两审终审等最基本的诉讼理念的忽视,是对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侵犯。脱离了法治底色的司法宣传,让正义在一篇篇新闻通稿中瑟瑟发抖,空留下不知如何救济的被告人和不知何去何从的法治岔道。
我们不代表正义
我们是正义的搬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