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影响分析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总结了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那么,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工作将会产生怎样的促进作用?详情见下文。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幅度较大,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比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界定了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等。新《土地管理法》的正式发布,对土地征收的影响方面,笔者略述己见:
一、新《土地管理法》涉及土地征收的主要修改情况
01
“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02
对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公共利益明确界定。明确了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第四十五条)03
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补充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即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同时对公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改变了原《土地管理法》征地审批后再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第四十七条)04
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征收要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十八条)二、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工作的影响分析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对土地征收的一些“重大突破”已经试点实践,在理论界早有共识。比如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都有试点了相关内容,社会各界也早有一定了解。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写入新《土地管理法》,必然带来新的突破,其中对土地征收工作主要影响分析如下:
一是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难以纳入征收范围。除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理顺了征地流程,降低了违法用地的行政风险。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后方启动征地程序,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缓解了被征地农民的后患之忧,有利于征地工作推进。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没有简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价补偿”,重申了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预计近期会要求各地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中区片的划分和地价的确定需注意实施审慎原则。
01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另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然带来价值的显化,各地在实施该地类征收时,被征收方的补偿期望值很可能受流转市场价格影响,征地难度越来越大。02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有可能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首选成本更低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对地方政府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甚至商住用地的出让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同样也会影响相应用地类型的征地工作。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卓越评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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