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两部门联合发文: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
近日,自然资源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要求通过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以及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流程等措施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
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的工作目标。
《通知》强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归集、省级集中部署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建设全国统一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部际直联等途径共享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撑。
《通知》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办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环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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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办发〔2019〕4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现就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压减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提高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效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遇到的堵点问题。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已经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统筹所辖市县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部门专线等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申请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核验并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其中,需要共享使用跨省域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以及省级暂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或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支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归集、省级集中部署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建设全国统一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部际直联等途径共享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撑。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办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核验工作,推进纸质营业执照免提交。申请人持纸质营业执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查询核验和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或纸质营业执照扫描存档,无需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出示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档,无需当事人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网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查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有关要求,申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有条件的地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连接专线、配置必要转换设备,尽快实现本省域不动产登记环节具备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信息验证和下载能力。暂不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在线验证条件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配备自助外网电脑和打印设备,引导当事人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线核验和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
四、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环节,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尽量减少当事人提供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的纸质证明。实际工作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坐落或产权证号等信息不规范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查询效率,切实做到便民利企。
五、有关工作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2019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两部门间应实现信息互通共享;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两部门间应全部共享到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核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核验和存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共享信息,严禁超权限使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控技术体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准确掌握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让企业群众充分知晓便利化改革措施,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工作实效。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 何欢乐 010-665570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潘牧 010-88650889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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