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重磅文件!亲属要回避,高管要轮岗
来源:金融1号院 作者:王明山
导读:银保监会就起草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1日,银保监会就起草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把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区分开来,重点是管住关键人员的履职回避,并从两个维度提出要求:
一是,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二是,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
履职回避工作涉及哪些机构?
机构范围: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员工范围:所有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非执行董事、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参照关键人员实行履职回避。在银行保险机构中从事辅助性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普通员工实行履职回避。其中,“关键人员”指银行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具体人员范围由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和区域特点,根据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予以确定,并报监管机构;其他员工为本指导意见所称“普通员工”。
亲属范围:关键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普通员工应回避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履职回避有哪些要求?
一是关键人员任职回避。本人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同一单位”指银行保险机构关键人员所在机构本部。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各级直属机构、事业部等视为同一单位。同时,关键人员与亲属也不得在其他双方有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岗位工作。
二是监管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员工有亲属在监管机构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安排该员工岗位及岗位职责,避免员工与亲属存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关系,避免出现影响监管公正的情形。
三是公职人员任职回避。银行保险机构拟聘用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的,需注意审核其是否符合《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回避要求,其任职是否经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是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自身行业、所处地域的特点,加强重要岗位管控,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对于在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业务岗位员工,应明确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严格实行轮岗。其中,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员工在进行轮岗时,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履职回避要求。
履职回避有哪些程序?
一是任职回避程序: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任免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进行审核,听取员工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单位;任免单位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应调整岗位或岗位职责。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应任职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6个月内实行任职回避。在任职回避调整期间,必须严格实行业务回避。
二是业务回避程序: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本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有关程序的,员工应先行回避,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三是豁免回避程序: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及不同层级机构的实际,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确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的,应按照职位较高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所在单位予以公示。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应由总部党组织批准;人事管理权限属于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应由一级分支机构党组织批准。未设党组织的,由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高管层批准。豁免人员相关信息应按季度报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监管机构。
两方面加大回避惩戒力度
一是内部问责。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关于员工履职回避的各项要求,发现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亲属信息,以及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职回避管理等问题的,依据机构内部有关员工管理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是监管约束。监管机构应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情况作为内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持续跟进整改进展和整改结果,开展整改问责。对于严重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监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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