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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很多车主朋友留言,咨询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的垫付问题!小编查了很多资料,今天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也欢迎大家留言补充哦!
医疗费:主要是在发生事故后,对受害人施救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一般是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等。这个费用需要根据当地的医疗水平来判断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同于因生病产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可以找侵权人赔偿。生病那就是自己出钱治病了。
既然这部分钱是由侵权人赔偿的,那么就会存在,谁先垫付的问题。大家都不愿意提前垫付,这也很正常,先垫付的一方后期理赔过程中比较被动。那么,交通事故中,到底由谁来垫付呢?医药费又如何赔付呢?医疗费赔付有哪些注意的特点呢?
1、车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
2、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3、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
如果伤者没钱治伤,车方也穷得响叮当,谁来垫付医药费?
一般有两种方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有些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摆设,关键时刻根本用不上。其实不是的,这样的案例真实存在的。有位粉丝前段时间后台留言,说就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了。肇事司机只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因为没钱只给了900元。受害方也比较困难,实在没钱继续治疗了。于是他就向交警求助,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后,给保险公司发了一个通知,保险公司核对后,就把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万块钱打到受害者在医院的账户上。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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