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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险种,包括强制险、基本险和附加险。
强制险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
基本险指的是车辆损失险、第者三责险、车上人员座位险以及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附加险则包含的种类非常多,比如常见的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从上也可看出,被保险人基本上不可能购买齐全所有险种,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全保”了。
图片来源:摄图网
目前车险中涉及到人伤理赔的险种主要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仅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非本次外伤所导致的治疗费用以及超过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用药和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承担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同时,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还有保额的限制。如果伤者损失高于保额,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发生人伤事故后,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伤者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大量非医保范围内的药物或者治疗手段,或产生了大量并非针对本次外伤的治疗费用。
如伤者自身原有疾病、开搭车药等,对于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的赔付,没有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或者提供的是虚假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伤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赔付,从而导致客户需要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3、对于部分损失项目的认定,保险公司是参照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来予以认定。
而一些伤者往往不顾实际情况提出远远高于相关规定或标准的索赔要求,甚至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一些客户为了尽快结案,答应了伤者的无理要求,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会承担。
4、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客户自行承担了额外的、法律认定责任以外的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会予以赔付的。
5、事故损失超出了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费用只能由客户自行承担。
6、事故损失超出了承保条款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只会在承保条款约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部分费用,只能由客户自行承担。
所以,当爱车不慎发生伤人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和人伤理赔专员取得联系,并在他的指导下和伤者协商事故处理,以尽量减少您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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