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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8月2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本次车险综改中几亿车主和超8000亿车险市场最为关心的6大方面进行了修订。
多项附加险被合并
修订版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现有责任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如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
此外,修订版还开发了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具体来看,修订版条款规定,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 10、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哪些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具体包括:
0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02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03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0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
修订款条款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使得消费者保障更充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此前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此外,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由此可见,此次取消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力度较大,让利消费者。
商车险产品极大丰富
修订版条款开发了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与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相互融合,既解决了驾驶人、被保险人自身人身安全保障,又保证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对于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条款还设计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两个减费附加险,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以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为例,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旦发生主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险企即按照主险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
服务场景增加
针对消费者日常使用车辆场景,修订款条款制定了增值服务附加险条款,融合车生活产业链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用车保障。
例如此次发布的《2020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为消费者带来了便捷的服务。
修订版条款中的“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包括了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共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险企则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特约条款分别提供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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