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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在开展市一级谈话提醒,这9种情形要被约谈!

2017-04-21 乐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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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乐山市委印发

《关于在市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

要求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参照本实施方案

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及时开展本级谈话提醒工作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


市一级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有哪些情形要被谈话提醒?

下面发布哥为大家捋一捋

↓↓↓


市一级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主要根据市领导工作分工确定


  市委书记负责对市委常委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县(市、区)党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市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对市政府班子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党组(党委)书记,县(市、区)政府党组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市委专职副书记受市委书记委托开展谈话提醒,负责对主抓或分管工作领域市管正县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所在机关市管正县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其他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管正县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安排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对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员副市长对分管联系市级部门、市属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市法院、市检察院党组书记负责对所在班子成员和本单位、本系统市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



    以下9种情形将启动谈话提醒 


  1.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方面,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的;


  3.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笼统性、轻微性问题的;


  4.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所在地区、单位、系统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


  5.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测评在全省排名100位以后或部门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全市排名后3位的;


  6.年度述责述廉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或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7.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8.有《乐山市党风廉洁风险迹象精细化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所列举情形的;


  9.存在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况。


  《方案》强调,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或仍然违规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谈话提醒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如果因为平时失察失管,未尽到谈话提醒责任,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引发较大社会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实行“一案双查”,严肃问责。(甘国江 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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