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企业、个人必看!!!免得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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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乐山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通告提出,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禁燃区禁止审批(核准、备案)、
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炉窑等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017年6月30日前,禁燃区内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居民生活用能清洁能源改造;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蒸吨(含)/小时—20蒸吨(含)/小时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清洁能源改造选择燃气锅炉的,应当同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禁燃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工艺、设备、工序,应当实施提标改造工程,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特别排放标准限值。逾期未完成的,不得继续使用。
2017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停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按前款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外。
其余县(市、区)政府应当相应划定本行政区域禁燃区,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止、查处。
同时,乐山市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支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需要,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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