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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明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企业、个人必看!!!免得遭起

2017-06-14 乐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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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乐山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通告提出,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乐山高新区、乐山大佛景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禁燃区禁止审批(核准、备案)、

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炉窑等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017年6月30日前,禁燃区内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居民生活用能清洁能源改造;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10蒸吨(含)/小时—20蒸吨(含)/小时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清洁能源改造选择燃气锅炉的,应当同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禁燃区内现有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其他工艺、设备、工序,应当实施提标改造工程,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特别排放标准限值。逾期未完成的,不得继续使用。 

  2017年9月30日前,禁燃区内停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按前款要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外。 


  其余县(市、区)政府应当相应划定本行政区域禁燃区,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止、查处。 



  同时,乐山市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支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需要,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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