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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乐山发布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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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日前下发的《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从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7.4元。



每月上调270元

  据了解,近日,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分三个档次,即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


  “综合考虑乐山经济发展现状、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乐山选择了中间一档,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之前的1380元/月调整为1650元/月,上调了270元,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由之前的14.4元/小时调整为17.4元/每小时,上调了3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全市各县(市、区)按此标准统一调整,于7月1日执行。


津补贴食宿等不含在内

  据介绍,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热线为:12333。乐山市各级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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