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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10月1日起执行,9月的工资能否10月发?

乐山发布 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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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个税基础费用减除标准即俗称的起征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关心如果是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具体怎么计算?这些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9月14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9月的工资10月发,也按新起征点计税


  8月31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也将适用新的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负责人指出,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按新起征点计税,具体咋个算?


  那么,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计算应缴个税呢?


  四川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负责人举例作了说明。


  赵某在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12000元,缴纳各项三险一金11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925元,而税法修改后,只需要交税380元。


具体如下:


(1)适用新的费用标准(5000元)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100(三险一金)-5000(基本减除费用)=59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900*10%(税率)-210(速算扣除数)=380元


(2)如果按照旧的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100(三险一金)-3500(旧的基本减除费用)=7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400*20%(旧的税率)-555(速算扣除数)=925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同时提醒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过渡期内,工薪所得还不能扣除新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费用。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在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开展政策辅导、宣传培训,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落实落地。


  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局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多渠道了解相关政策宣传视频和宣传手册,同时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申报辅导,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过渡期政策及执行日期、新税制变化点等相关问题。


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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