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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闹也赔”“闹也不赔”:《意见》专家解读和地方治理经验来了!| 特别关注

人民教育 2020-08-29

民小编说


8月20日上午,教育部召开2019年首场教育金秋系列发布会,介绍《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为学校安心办学,学生安心就学保驾护航。这张保护网将如何落地?此前已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收到了哪些实效?快来了解一下吧!


日前,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构建治理“校闹”制度体系,为学校安心办学撑起保护网。


《意见》将给学校带来哪些影响?这张保护网又将如何落地?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专家解读《意见》


对“校闹”坚决说不


“目前,学校出现一种现象:体育课把长跑取消了、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了、把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取消了,教师也不敢批评学生了,因为担心出事。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家长认为学生其他权益遭受损害,往往不能以理性态度、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进行沟通协商,而是以不理智甚至是非法聚众围堵等方式‘闹’学校。”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鹤岗一中校长伍辉表达了她的担忧。


治理“校闹”一直以来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痛点和难点。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看来,“校闹”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现实中缺少便捷有效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渠道。出了事以后,怎么赔?赔多少?这个标准并不清楚,就出现了以‘闹’谋求更大赔偿的现象。”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教育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调研,发现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比较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缺乏有力处置机制、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等,是“校闹”出现的主要原因。


此次出台的《意见》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构建了治理“校闹”制度体系。


“《意见》既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理念,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对于今后我们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秩序具有指导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教育厅总督学韩爱丽说。


依法处理学校事故纠纷


“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防控风险、预防事故,减少发生纠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校闹’行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


《意见》首先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意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这对学校非常重要。不出事故或减少事故,才是对学生最大的关心爱护,才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举措。”伍辉认为,作为学校,首先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近年来,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一些地方为避免责任、息事宁人,出现了“花钱买平安”的现象。


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强调要以法治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平等协商,注重人民调解,便利诉讼渠道。


“《意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强调健全调解机制,实现能调尽调,避免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对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说。


“已有的‘校方责任险’政策,承担赔付的只是中小学校负有责任的事故,赔付涵盖范围较小,在有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韩爱丽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给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即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制定“校方责任险”与“学生意外伤害险”互相补充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险与理赔机制,最大程度地给予伤亡学生和家庭更加实惠的经济补偿,最大程度化解和转移学校风险。


联合治理共筑安全网


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


“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教育等部门切实做好‘校闹’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表示,公安机关将及时制止“校闹”行为,依法惩处“校闹”人员,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深入推进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和‘护学岗’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包括视频防控和智能化动态感知,及时受理学校的报警和求助。重点推进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探索实行校园安全区域制度,进一步延伸校园安全领域,给学校和学生创造更广阔、更有效的安全屏障。”张佐良说。


在马怀德看来,“校闹”问题的解决,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比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地方性法规,健全学校安全法治保障。


记者了解到,湖南、江西、山东等地已经出台了有关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条例》预计将于今年10月出台。



维护校园安全,这些地区先行一步

贵州:最早制定


2014年11月1日,《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施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通过与省外出台的相关条例相比较,介绍了《条例》的三个亮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条例规定,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5种情况学校应担责,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要求的……


而以下4种情况,父母或监护人要担责:

1.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

2.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4.有其他过错的,由于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在父母或监护人身上。

江西:明确权责


2016年1月,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14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14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等。


意见稿还规定,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和学生自杀、自伤且与学校教育管理无关联等6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于条例中关于应急处置、责任划分、保险机制的规定,南昌百树学校校长曾道维向记者表达了高度赞许,将这些规定称为“及时雨”。她告诉记者,2015年11月底,百树学校一名六年级学生在上体育课练习篮球时,在运球过程中一边奔跑一边拍球,不小心摔倒后手先着地,导致右手手腕骨裂。体育老师发现后立即抱起学生到校医室进行处置并立即上报教务处主任。之后联系家长并一起送学生到医院进行包扎。“学生返校后,他的父母找到学校领导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学生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并要求学校赔偿数千元。”曾道维说,当时正值《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刚刚审议通过,学校组织老师们及时进行了学习。之后,学校与事故学生家长一起对照条例第44条、第45条就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沟通。


学生家长告诉记者,“根据条例规定,责任的划分很明确,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这个摔伤事件是孩子在进行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并非学校过错。学校在事情发生后,及时关心和对事故进行处理,比如陪送学生到医院看病,学校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启动学生意外伤害险理赔等,这些我们家长很感谢。”

湖南:突出“预防为主”理念


2018年7月1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对2005年颁布施行的原条例的全面修订,与全省广大学校、学生及家长利益息息相关。


此次修订本着既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宗旨,一方面强化了对学生的保护,将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理顺了预防中各主体的职责,突出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教师、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一是强调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条例规定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其他有关组织等的共同责任;明确了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在预防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突出了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主体责任。条例将学校的预防职责单列一章,对学校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卫生、食品、保卫、消防、校车管理等9项安全制度予以细化。同时对学校教职工、学校举办者等主体的预防职责也予以了明确。


三是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强化了其监管责任。


条例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各个部门在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的职责明晰了,推诿扯皮减少了,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校园治安、打击“校闹”等问题的处理上更加迅速了;学生意外死亡的人数大大减少了,仅2018年全省学生溺亡人数和较大溺水事故两项指标,就下降了48%和60%;事故的处理更加理性了,2018年长沙两所高校先后发生了两起学亡事故,学校、家长依条例妥善处理了事故,没有出现“校闹”事件。

山东:完善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规定政府在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建立机制、学校规划选址、专职保安员配备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出要求。


条例还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规定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列举禁止性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要求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机制,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近年来发生的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条例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相应处罚。  




文章来源 | 综合自中国教育报、人民网、中国人大杂志、新华网、中国长安网、青岛财经网

微信编辑 | 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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