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十四城市进城落户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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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办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方案中三大措施拓宽落户通道,十大方面提供政策保障。那么,想要成为广西各市的市民,需要怎样的条件?
国办三大措施拓宽落户通道:
●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
● 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 户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 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 大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
广西放宽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
广西自治区政府2015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是继2014年10月份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方案》之后,广西进一步放宽了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在南宁、柳州就业居住并参加社保3年即可落户,在桂林、玉林就业居住并参加社保2年即可落户,其他市落户条件更为宽松。
一起看看目前广西各市具体落户准入条件。
根据2015年12月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放宽本市城区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合法稳定住所指:①购买的商品住房;②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③受赠、继承的产权房;④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⑤个人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⑥本市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指:①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②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③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依法纳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资、经商人员;④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1.在本市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本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缴纳凭据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为多名共有人的,可申办持证共有人中一户人入户。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2.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3.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依法纳税满2年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2年并办理居住证的经营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年缴纳税金满2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并连续经营满1年,具有本市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1年并办理居住证的投资者,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5.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核发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经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审核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7.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可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本人可在用人单位办理集体户口。
8.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身边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无子女的,非本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因婚嫁将户口迁出本市,离婚或丧偶后已离开现户口所在地回本市原户籍地生活,且在原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在原户籍地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由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9.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建有生产、生活基地的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工作和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10.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为其工作人员成建制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前述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服务满1年的,可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根据2015年10月10日柳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柳州市辖城区户籍准入条件为:
在四城区合法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半年以上(含半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县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为:
在六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柳州市还将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根据2015年6月发布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2015〕36号)及其修订意见通知——
(一)市五城区户籍准入条件。在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和雁山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临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在临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5年11月23日市十三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梧州市城市人口准入办法》——
准入条件:
(一)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固定住所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本市。
(二)允许在城市市区(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购买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租赁房屋)、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及其配偶、子女、亲属迁入城镇: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含申请人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可凭以上房产手续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2.受聘我市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干部,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租用或分配有该单位住房居住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3.在本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集镇范围,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可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市落户。
4.本自治区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转为城市居民,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5.在市区投靠旁系亲属,在我市工作、生活、并由其亲属提供居住条件的,可在其亲属户口落户。
(三)进一步放宽特殊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凭其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经本市人才或劳动保障部门认证),可在本市申请落户,有居住条件的,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可随迁。
2.经市人才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认定的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在本市落户。
3.已在本市落户的科技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本市的居民户口。
(四)鼓励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本市落户。
本市或市外公民在本市投资兴办私营、集体、股份制企业,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投资者、业主及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凭工商注册手续或税务机关的完税手续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并且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随迁。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只要有合法稳定生产经营场所及住所,可安排其在我市居住的国内亲属落户本市。
(五)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经核实原始档案后给予恢复户口。
2.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出生未落户的儿童,按《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人口发〔2010〕14号)等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对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可办理落户。
4.市、县、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和创新解决本地突出的落户困难问题。
(六)解决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亲属户口迁移问题。
随其亲属生活1年以上并有相关证明的此类公民,经申请并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批准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七)解决无个人合法房产落户问题。
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设立“社区集体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治)通〔2013〕267号)的精神,对长期租住在我市且有稳定职业的流动人口,只要在固定的地址租住1年以上,凭《居住证》可申请落户我市,户口落在租住房屋的社区的集体户内。
根据2016年1月发布的《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含按揭或抵押的商品房,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建房),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房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放宽购房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1.购买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房屋所有权人须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2.购买商业、工业、办公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所有权人为单独所有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未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由其配偶申请登记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2)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共有的,须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共有权人当中的其中一人(成年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一同迁入落户,法定监护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房屋所有权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人员可以在其房屋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租赁房屋的。
(1)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私人住房的,须到公安机关登记居住满一年,取得住建部门的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税务部门的一年房屋租赁纳税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上租赁的房屋须是尚未有人员落户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再续租的,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籍关系应当迁出,新的房屋租赁人待原户主的户籍关系迁出后再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二)放宽人才引进的户籍准入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国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的人员。
2.本市农村籍居民及市外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科(含技校)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获评县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鼓励支持在我市创业、就业人员落户本市。
1.在本市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单位)集体户或者在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亲朋住所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1.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符合当地户籍准入条件的,可在居住地城镇申请落户。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 2015年12月发布的《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三条 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落户。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一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权的租赁房屋。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亲属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关系亲属,下同)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技术性、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八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
第九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
第十条 放宽投靠类落户。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再限制年龄。
第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境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定居的人员。
2016年4月发布的《钦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钦政办〔2016〕20号)——
放宽了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只要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住所)或有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妹等,都可以申请在钦州落户;
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本市居民还可为其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户籍的亲属,在本市申请亲属投靠户口;鼓励支持在本市创业、就业人员在本市落户。
根据2016年1月发布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21号)》——
(一)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拥有产权的房屋、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公租房以及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就业岗位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迁入城镇,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待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6年4月发布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6〕1号)——
(一)玉林市区户籍准入条件。在本市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含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本市范围内的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手续完备的可当场办理户口迁移。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五)明确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范围。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录)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合法继承、合法受赠的产权房和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或连续1年以上(含1年)租住国家直管公房(临时租赁的公有房屋和租赁私有房屋的除外)等。
根据2015年12月发布的《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35号)
我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
今后凡是外市或者本市人口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右江区)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国家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的农村居民及扶贫生态移民,均允许本人及其亲属在实际居住的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 投靠类: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取消父母、子女的年龄限制。
2. 购房、租赁房类:凡在城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有产权房屋的,或者获政府提供公(廉)租房居住的,允许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凡居住在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就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在城镇协议租房(向单位或个人通过协议租赁住房)居住的人员,可凭租房协议,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户口迁入同意书,办理本人及亲属的户口迁入手续;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承租证明,并且该房屋无人落户。如承租人落户在该户至其合同期满后,无合法稳定住所迁移的,暂落在社区集体户。
3. 投资经商类:不在城镇居住,但在城镇从事经商投资的人员,或被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及实际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从业人员,可凭单位就业证明、劳动合同(个体户凭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准予其本人在经商投资就业地申请落户城镇社区集体户。
4. 人才类: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亲属户口可以随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单位集体户,特殊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亲属监护人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或“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落户的两个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合法稳定住所: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及通过合法继承、受赠等渠道和形式依法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使用证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固定住所”,对按揭房、房产证被抵押或未办理的,只要已实际入住,可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但租赁无产权的私人房屋(非法建设屋)的,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亲属:指父母、配偶(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
根据2015年8月发布的《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15〕15号 )——
我市户籍准入条件:
凡在我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5年7月发布的《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5〕25号)——
凡是外市或者本市人口在河池市中心城区(金城江城区)和其他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实地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满18周岁的人员,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是指居民在城镇购买的房屋、自建的房屋或租赁的房屋。
(二)租赁房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一套(有卧室、有卫生间、有厨房为1套)房屋仅可出租一家庭户居住;
2.单人承租的,住房的面积要达20平方米以上;
3.家庭式(2人以上)承租的,人均住房面积要达15平方米以上;
4.各出租房屋按一套一备案出租。
(三)未满18周岁的人口不得单独转入城镇落户,确需迁入城镇落户的,必须有监护人随迁。
(四)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已实际租住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落户该址。
根据2016年1月发布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来政发〔2015〕57号 )——
(一)市城区、县城和建制镇的户籍准入条件。凡在我市城区及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包括: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形式拥有产权的房屋,廉(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向私人和单位租赁的房屋、经营的店铺等。
(二)放宽就业能力强和高校毕业生等人才落户城镇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落户质量。为鼓励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落户城镇,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通过社区集体户等形式,有效解决因暂时无合法稳定住所带来的落户难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发布的《崇政发(2015)1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全面放开县(市、区)及建制镇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持合法产权证或按揭合同或购房合同(持按揭合同或购房合同,必须持有购房发票)的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5.务工类:推行户口准入年限累计,凡是崇左市户籍人口和崇左外来人口在崇左市城区范围内工作、居住两年并办理居住证,同时参加社会保险等连续一年以上的,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租房形式迁入城镇落户的,要先征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同意。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
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持居住证享有与本地人同等服务
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广西会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
没有达到落户条件的人员,以后持有居住证也可享受与“本地人”同等的公共资源与服务。广西将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广西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广西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持有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广西头条整理 编辑:陈秋霞 黄弢(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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