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企失信20分或被“拉黑”,严重的限制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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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发布房地产行业诚信“红黑榜”,失信20分将被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限制商品房预售许可!
8月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什么是“红黑名单”制度?
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红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两年。
哪些情形会纳入“黑名单”?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依据《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二)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警告、罚款行政处罚2次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
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市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 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项目等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哪些情形会纳入“红名单”?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列入“红名单”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市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挂钩。
(五)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红黑名单”都不是永久的
《意见稿》还提出,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市住房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那么问题来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目前调控政策是怎样的,有哪些红线是不能碰的?
今年5月,南宁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份通知最大的看点在于——南宁开始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将由现在的30%提至40%。该通知对现房销售限制、房贷政策、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现房销售限制方面
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避免投资投机性购房人短期内炒卖房源,《通知》规定“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方面
一是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已拥有(指通过购买取得,不含继承、受赠等非购买途径取得)1套住房的,无论是否有过房贷记录及相应房贷是否结清,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都不得低于40%。
二是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且不限南宁市区),又在南宁市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后,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住房贷款不受影响。
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
(一)严禁捂盘惜售。《通知》规定“商品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应在30日内向市住房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预售申报价格,一次性对外开盘销售”。对于存在捂盘惜售情况的,《通知》明确“市住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再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剩余房源转入现房销售,纳入二手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
(二)加强价格监管。《通知》一方面重申了商品住房预售申报价格指导工作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针对目前部分开发企业大幅提高车位车库售价的情况,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申报价格指导范围。
四、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方面
为了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下同)销售商品房时,除经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采取“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等措施予以处理。
五、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方面
《通知》规定“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在市住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不得重新销售。公示期满后对外销售的,重新销售的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
六、关于全装修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方面
《通知》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全装修价格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具体全装修指导标准由市城乡建委另行制定发布”,并将全装修标准和价格纳入施工图审查机头的审查范围。《通知》还规定销售全装修商品住房的,“应结合全装修分级指南合理确定全装修价格,并与购房人签订房屋装修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存在价格欺诈或合同欺诈的,“由市物价局、工商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前,市住房局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暂停受理该项目后续的预售许可申请”。
广西头条报道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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