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文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这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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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间的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关注。
为此,广西教育厅等多部门近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明确中小学欺凌的定义,提出处置要求。今年广西各地将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资料图:学生体验竹竿舞。
对“中小学生欺凌”详细定义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方案要求,各地各校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规范处置程序
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方案要求,各校要明确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置法制副校长,专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治理工作。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对遭受欺凌的学生,要及时进行保护和干预,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兼顾学生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其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
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
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纳入考评 严肃追责
各地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
各地要将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情况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学校,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对于处置不力和瞒报、漏报信息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商有关单位予以追究问责。
开展专项检查
广西头条报道 记者: 林艳华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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