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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钱将这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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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意见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国企工资该怎么发?《意见》提及——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风险成本控制、社会效益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全区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办法。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要求。


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联动。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其中,集团本部属于企业利润中心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调整。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包括: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其中,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式样》,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或下降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意见明确,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

序号

事     项     内     容

1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国家工资增长宏观调控政策

2

工资总额增长不符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规定的国有资本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

3

工资总额不合理增长,增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4

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但工资总额增速仍超过上年增速

5

经济效益下降,但同期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6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未完成经济效益考核目标值,工资总额仍不合理增长

7

工资总额增量(绝对额)超过计提工资总额增量前净利润增量的50%

8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9

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或经营业绩之间无显著相关性

10

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

11

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违规享受福利性待遇

12

未按规定报送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备案

13

未按规定披露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企业工资分配信息

14

商业二类、文化类和公益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以上,且工资总额增速仍较快

15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停业、半停产,或濒临破产、倒闭,但工资总额仍较快增长



广西头条综合报道  编辑:黄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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